
朗读
申请对象:
持有我区户籍,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我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状况符合规定的家庭,可申请最低生活保障。
办理程序:
(1)以共同生活的家庭为单位,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社会救助窗口提出,也可委托村居委代为提出,本区范围内,经常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可向经常居住地乡镇、街道提出。
(2)调查核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自受理低保申请15个工作日之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息核查、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申请人应主动配合调查,准备好必要的能证明其身体状况、收入状况和财产状况的相关证明材料。
(3)初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调查结果出具初审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7日,公示期满后3日内将初审意见和相关材料报送区民政局。
(4)审批:区民政局在收到初审意见的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最低生活保障资格进行认定,符合条件的按其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我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核定保障金,于审批的次月开始发放;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