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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上虞区2020年度省补商品有机肥推广应用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1-06-02 上虞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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虞区农〔2020〕10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杭州湾综合管理办公室,有关商品有机肥生产企业:

为加快实施农业投入化肥定额制,促进绿色农业高质量发展,根据浙江省农业农村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浙江省商品有机肥推广应用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上虞区2020年度省补商品有机肥推广应用项目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实施。

绍兴市上虞区农业农村局     绍兴市上虞区财政局 

2020年7月31日

 

上虞区2020年度省补商品有机肥推广应用项目实施方案

 

根据浙江省农业农村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20年农业农村高质量发展专项第二批任务清单的通知》(浙农专发〔2020〕18号)和《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商品有机肥推广应用实施办法>的通知》(浙农专发〔2020〕10号)文件要求,为加大全区商品有机肥的推广应用力度,加快推进农业废弃物资源化、肥料化利用,促进农业水环境综合治理,提高耕地土壤肥力、农产品品质和质量安全水平,特编制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推广应用省补商品有机肥1000吨。

二、补贴范围与对象

本方案中所指的省补商品有机肥是指具有省农业农村厅经肥料登记许可,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上虞区本项目供肥企业备案的商品有机肥生产企业,利用畜禽排泄物等农业有机废弃物资源为主要原料、经发酵腐熟除臭后制成的有机肥料等产品。有机肥氮磷钾总养分、有机质、重金属及水分含量和酸碱度指标分别达到《有机肥料》(NY525-2012)、《生物有机肥》(NY884-2012)、《有机-无机复混肥料》(GB18877-2009)要求。

省补商品有机肥推广应用重点支持化肥定额制实施区、化肥减量增效实施区、耕地质量提升区等实施区域,不得用于水产养殖和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等法律法规明确禁止的农业生产经营活动;支持对象为推广使用商品有机肥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种植大户和农业企业等规模经营主体。购肥量小于5吨(不含)的农业主体不予补助。

三、补贴标准

各农业主体省补商品有机肥最高补助量按照其本年度种植的作物确定,水果作物不超过1吨/亩、蔬菜作物不超过0.5吨/亩、粮油等其他农作物不超过0.3吨/亩。已通过其他渠道享受商品有机肥优惠政策的农业主体,不得重复享受此补助政策。

各农业主体肥料实际购买量多于最高补助量的,按最高补助量进行补助;若肥料实际购买量少于最高补助量的,按实际购买数量进行补助。补助标准为150元/吨,对于商品有机肥实际购买价格低于450元/吨的,按实际购买价格的三分之一的标准予以补助。

四、操作程序

1、供肥企业备案。明确肥料品种、质量水平、服务情况及供应价格,具体要求详见上虞区政府门户网站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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