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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救助办理指南

2021-06-02 上虞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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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助对象:

第一类救助对象: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第二类救助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因病致贫户、就学困难户。

第三类救助对象:指除第一、二类对象外,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突发重大疾病或遭遇其他特殊困难,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且符合相关收入和财产标准的绍兴市区户籍人口。

第四类救助对象:持有绍兴市区《浙江省居住证》人口、困难发生在市区的流动人口,以及市、区两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困难对象。

救助一般程序:

一、申请:临时救助应当由户主或个人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直接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他单位、个人代为提出。申请临时救助应当提交下列材料:身份证、申请表(含授权承诺书)、致困原因等材料。因病申请临时救助的,需提供医疗费用结算单据。

二、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受理临时救助申请材料后4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群众评议、信息核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等方式对申请人家庭经济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申请人应主动配合调查,准备相关证明材料。

三、公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经审核符合救助条件的,在申请人所在地村(居)政务公开栏公示7天,并将公示现场照片记录在档。

四、审批:区民政局在接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2000元及以下的小额救助,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材料应当包括:申请人身份证、救助申请表(含授权承诺书)、致困原因等材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人致困情况的调查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情况等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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