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浙江省 > 绍兴市 > 上虞区 > 正文

《绍兴市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2021-06-02 上虞区 收藏
朗读

日前,绍兴市医疗保障局出台了《绍兴市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办法(试行)》(绍市医保〔2020〕21号),现解读如下:

  一、政策背景

  与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并进行协议管理是规范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障服务行为、维护参保人员基本权益、确保医保基金安全的根本管理措施和主要抓手。在充分认识协议管理重要作用的基础上,为加快完善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协议内容,加强协议管理,简化优化医疗机构定点申请,强化监督责任,拟制定全市统一的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办法。结合绍兴工作实际,经过征求市级有关部门意见和县市区医疗保障部门意见,并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3月10日出台了《绍兴市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二、文件依据

  《关于当前加强医保协议管理确保基金安全有关工作的通知》(医保办发〔2018〕21号)、《关于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98号)、《关于规范完善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6〕60号)。

  三、主要内容

  (一)明确申报条件

  1.定点医疗机构申请范围:以下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以及经军队主管部门批准有为民医疗服务资质的军队医疗机构,可根据医疗保障定点服务的需要和条件,及自身服务能力,向各区、县(市)经办机构提出定点申请:

  (1)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康复医院。

  (2)专科疾病防治院(所、站)、妇幼保健院、护理院。

  (3)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中心卫生院、乡镇(街道)卫生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站)、村卫生室(所)、医务室。

  (4)急救中心、急救站。

  (5)安宁疗护中心、血液透析中心。

  (6)互联网医院可依托其实体医院申请定点。

  临床检验中心、医学检验实验室、病理诊断中心、医学影像诊断中心等作为第三方服务提供机构可以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协议并报当地经办机构备案后,为定点医疗机构提供相关服务。相关费用由统筹地区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

  2.定点医疗机构申请条件:

  (1)依法取得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核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且提出定点申请时已营业3个月以上(营业时间以《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颁发之日起算)。

  (2)严格执行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部门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自提出定点申请之日起前1年内(不足1年的自《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颁发之日起算)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被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部门处理的,且无重大医疗事故。

  (3)具备与医疗保障管理服务要求相适应的医保管理、医疗质量安全管理、财务管理、统计信息管理等内部制度。

  (4)具备符合医疗保障定点管理要求的信息化管理系统;药品、诊疗项目、医疗收费、财务实现计算机管理,计算机网络具备与智慧医保信息管理系统联网的基本条件;安装使用药品和耗材进、销、存管理系统,并实行动态实时管理;安装对收费结算行为实施全程实时监控的音视频摄像监控系统;按规定使用统一的医保编码;承诺按智慧医保信息系统建设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5)医疗机构开展的符合《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目录》内服务项目数量占该机构已开展的医疗服务总项目数量比例、配备的符合《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内药品数量占该机构已配备的总药品数量比例均达到70%以上。能确保为患者提供良好的就医诊疗、配药等医药服务。

  (6)承担住院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住院床位数不少于50张[按国家规定设立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中心卫生院、乡镇(街道)卫生院除外] ,眼科类等专科医疗机构不少于20张。口腔类医疗机构治疗椅不少于20张。

  (7)专业技术人员配置的数量符合国家有关医疗机构设置标准(未评定等级的医疗机构,按卫生健康部门《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中确定的“建设级别”为准);依法为应参保职工办理社会保险参保并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在本单位连续参保3个月以上的职工占应参保职工的50%以上;退休人员需提供相关依据(劳务合同、工资清单)。

  (8)配备专(兼)职医保管理人员负责医保工作,并由医疗机构负责人分管医保工作。核定床位100 张以上的医疗机构应设医疗保障办公室,应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工作人员。

  3.不予受理定点申请的情形:

  (1)以医疗美容、辅助生殖、生活照护、种牙植牙等非基本医疗服务为执业范围的。

  (2)医保部门处罚期未结束或经济处罚未缴清的。

  (3)以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定点,自发现之日起未满3年的。

  (4)医疗机构因违反医保有关法律法规,解除协议未3年或已满3年但受医保部门经济处罚未缴清的;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新开办的医疗机构及分支机构未满3年的。

  (5)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被列入失信人名单的。

  4.定点申请其他情形:已定点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中心卫生院、乡镇(街道)卫生院,下同],其下属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需纳入医保定点,符合以下条件的,可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申请,报各区、县(市)经办机构审核同意后直接纳入所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结算:

  (1)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属于同一财务核算单位。

  (2)药品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统一配送。

  (3)工作人员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聘用。

  (4)计算机系统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联网,并与本地卫生信息管理系统联网。

  (二)明确办理流程

  办理流程包括受理申请、初步审核、组织评估、结果公示、签订协议等主要环节。

  1.受理申请。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自愿向各区、县(市)经办机构提出定点申请,并提供相应材料,各区、县(市)经办机构应即时受理。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浙江省 > 绍兴市 > 上虞区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shangyuqu/20210602/191829.html

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打开微信扫一扫左边的二维码或者微信公众号搜索"宁波政策",关注我们,将不定期推送相关宁波政策信息。

站点关键词

         
  • 宁波政策 宁波政策企业服务平台 宁波政策平台 宁波政策服务平台 宁波房贷政策 社保新政策 二胎政策 形势与政策论文 养老保险新政策 农村养老保险新政策 养老金新政策 形势与政策 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宁波补贴政策 宁波落户政策 宁波购房政策 宁波购房政策 宁波限购政策 宁波限售政策 宁波人才政策 宁波公积金政策 宁波贷款政策 宁波限购政策2017 宁波企业政策 宁波医保政策 宁波二套房政策 宁波买房政策 宁波拆迁政策 宁波创业政策 宁波上牌政策 宁波养老政策 宁波房产政策 宁波退休政策 宁波限贷政策 宁波中考加分政策 宁波税收优惠政策 宁波购车政策 宁波公积金贷款政策 宁波高考政策 宁波买车政策 宁波退税政策 宁波光伏政策 宁波市限购政策 宁波电商政策 宁波人才引进政策 宁波招商政策 宁波租赁政策 宁波象山政策 宁波会展政策 宁波民宿政策 宁波楼市政策 宁波市落户政 宁波楼盘政策 宁波梅山税收优惠政策 退伍军人补贴新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