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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上虞区乡镇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2021-06-02 上虞区 收藏
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和单位:

《上虞区乡镇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0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上虞区乡镇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市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县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精神,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集约节约用地制度,严守耕地红线,严格保护永久基本农田,健全乡镇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杭州湾综合管理办公室对区政府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和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负总责,乡镇长(主任)为第一责任人。

第三条 区政府对乡镇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考核,由区保护耕地和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会同区级相关部门(以下统称区考核部门)具体实施。

第四条 区政府与乡镇级政府签订耕地保护责任书,明确各乡镇、街道和杭州湾综合管理办公室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标准农田保有面积等耕地保护目标任务。

第五条 乡镇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实行年度考核制度,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考核期,于次年第一季度对乡镇级政府上一年度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考核。

第六条 乡镇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遵循客观、公开、公平、公正、尊重事实、突出重点、奖惩并重的原则。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七条 乡镇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主要检查各乡镇级辖区内上一年度耕地数量变化、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田长制”执行情况、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基本农田完成情况、临时用地和设施农用地管理情况、违法占用耕地和卫片执法问题图斑整改等耕地保护工作情况。

第八条 乡镇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采用评分制。区考核部门依据耕地保护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当年下达各乡镇街道和杭州湾综合管理办公室的耕地保护目标任务以及年度重点工作清单,制定乡镇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指标与评分标准,作为当年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的评价体系。

第三章 考核等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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