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部门和单位:
《329国道上虞盖北至道墟段改建工程政策处理办法》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你们认真贯彻执行。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8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329国道上虞盖北至道墟段改建工程
政策处理办法
为顺利推进329国道上虞盖北至道墟段改建工程的政策处理工作,进一步明确征收工作实施各方职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统一部署、统一实施、分级负责、属地包干。
二、组织实施
(一)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为集体土地征收管理和监督单位、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业务指导单位,区交通集团为项目资金保障单位。
(二)属地乡镇(街道)对辖区的征收工作负总责,按照规定的标准和明确的时间要求,做好本辖区内的土地征收、青苗补偿、坟墓迁移、房屋征收和安置等工作,相关费用由交通集团按规定核拨。同时做好宣传发动和群众思想工作,及时协调处理征收、施工过程中出现的各种矛盾,负责信访综治,维护社会稳定,营造良好的建设施工环境。
(三)各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政策处理的配合保障工作,确保征收工作顺利实施。
三、征地政策
(一)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按照《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上虞区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虞政发〔2020〕14号)文件执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按照《上虞区集体土地征收办法》(虞政发〔2014〕47号)文件标准执行,若在2020年12月31日前颁布新政策,按新政策标准执行。当补偿内容及标准按文件无法参照时,可委托专业评估机构评估补偿。田路划分由乡镇(街道)负责实施,由建设单位补贴10元/米。
(二)失地农民风险保障金按照《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适当调整土地出让价格提高社保基金提取标准的通知》(虞政办发〔2017〕220号)文件标准执行。
(三)因工程建设需要土地借用的,对借用的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的补偿参照《上虞区集体土地征收办法》(虞政发〔2014〕47号)执行,若在2020年12月31日前颁布新政策,按新政策标准执行;借用期间借用费耕地按每年每亩2000元,非耕地按每年每亩1000元的标准,如遇政策调整按新政策为准,由借用单位补偿。土地借用必须办理临时用地手续,按照相关规定缴纳复垦保证金等费用。使用完毕后,由借用单位缴纳地力减退费(非耕地一次性3000元/亩,耕地一次性5000元/亩)并由施工单位负责复垦,经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乡镇(街道)等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退还保证金。
(四)工程建设后严重影响道路进出并造成耕种困难的部分零星土地,由乡镇、街道提出带征,带征面积原则上控制在征用总面积的5%以内,带征土地不得改变土地性质。若带征面积较大,提交区政府会议讨论确定。
(五)安置用地面积按实际安置户数确定,具体地点由乡镇、街道提出,并上报相关部门落实解决。
(六)特殊面花(苗木)补偿原则。收归国有的按市场信息评估价的70%补偿,评估价的30%作为迁移费用;农户自行处置的按市场信息评估价的35%补偿。
四、房屋征收安置政策
(一)征收红线
项目征收红线以工程设计红线为依据,原则上红线外不予带征带拆,根据现场实际,如确实需要带拆的,由所在乡镇、街道提出方案并经建设单位共同商量后,提交区政府会议讨论确定。
(二)征收安置政策
329国道上虞盖北至道墟段改建工程集体土地征收政策按《329国道上虞盖北至道墟段改建工程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详见附件)执行。
因工程建设需要改建、修复、完善的“三改”及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由地块权属单位提出具体方案,经乡镇(街道)核准、建设单位确认,并经审计审定备案后,按预算审定价一次性包干使用,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其配套用地纳入当地农田基本建设规划,项目由乡镇、街道负责实施。
六、管杆线迁移政策参照建设局近期新出台的文件执行
(一)坟墓迁移费按《上虞区集体土地征收办法》(虞政发〔2014〕47号)文件执行,若在2020年12月31日前颁布新政策,按新政策标准执行。
(二)墓地安置配套设施由相关乡镇、街道办理报批并负责建设实施,费用由建设单位按预算审计价核拨,乡镇、街道包干使用。现有墓地可安置的,由当地乡镇(街道)予以安置,每穴另配套补偿不得超过10000元。
八、征收工作经费
房屋征收工作经费参照(虞政办发〔2019〕159号)文件明确的标准执行。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丈量、计算及相关评估等工作可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实施,费用列入征收成本。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政策
在工程实施过程中,遇到特殊的情况需进行政策处理的,提交区政府会议讨论确定。
十、杭绍甬高速公路崧厦互通连接线项目有关政策按照原已制定的政策执行,若无明确规定,则参照329国道上虞盖北至道墟段改建工程有关政策处理。
十一、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本办法由区府办解释,具体工作由区交通集团及相关职能部门承担。
附件:329国道上虞盖北至道墟段改建工程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
329国道上虞盖北至道墟段改建工程
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
第一条 适用范围
因329国道上虞盖北至道墟段改建工程建设需要,拟对征收红线范围内的集体土地进行征收,并对被征地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所有权人进行补偿的,适用本细则。
第二条 征收主体及实施单位
区政府明确建设单位协助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征收工作;属地乡镇、街道为征收实施单位;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为集体土地征收管理和监督单位;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业务指导单位;区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协同做好征地房屋补偿工作。
第三条 被征收人须服从公共利益的需要,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签约、腾空、搬迁。
第四条 自项目启动公告之日起,不得在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租赁房屋、装饰装潢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自然资源和规划、建设、市场监管、农业农村、公安及乡镇、街道应暂停办理房屋征收改造范围内交易、户籍迁移和营业执照办理等相关手续。
第五条 房屋合法性、用途性质的认定
(一)成立专门的房屋补偿认定工作小组(下称认定工作小组),认定工作小组由属地乡镇、街道牵头组织,工作小组参加人员由区交通集团、区交通运输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安分局、区农业农村局、区综合执法局、属地乡镇、街道组成的房屋补偿认定工作小组,必要时可邀请其他相关部门和属地村(居)干部参加,依据相关规定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权属、面积及分户等情况进行联合认定。被征收房屋的补偿认定工作会议由属地乡镇、街道召集,认定结果在征收范围内经公示无异议后,以《联系单》的形式由房屋补偿认定工作小组签发。《联系单》作为征收补偿依据。
(二)被征收房屋用途性质认定以房屋所有权证或权属档案记载的用途为基本依据,具体按以下办法操作:
1.有房屋所有权证,且明确用途的,以现有合法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用途为准。
2.有房屋所有权证,但未明确用途的,按以下方法认定:
(1)按规划许可证记载的用途或土地使用权证登记的用途予以认定;
(2)规划许可证记载(审批资料)和土地使用权证登记的用途不一致,以规划许可证(审批资料)记载的用途予以认定;
(3)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权证记载的商业办公、商业住宅、综合等用途的房屋,以自然资源和规划、建设、发改、乡镇(街道)等相关部门提供的有效材料为证据,结合房屋现行的实际用途由认定工作小组进行认定。
3.没有房屋所有权证的(未经登记),以自然资源和规划、建设、发改、乡镇(街道)等相关部门提供的有效材料为证据,结合房屋现行的实际用途由认定工作小组进行认定。
4.在上述方法都无法判断的情况下,认定工作小组可本着尊重历史、尊重事实的原则进行会议决定,结果经公示无异议后生效。
未经审批同意私自将合法住宅改为商业用途的或私自在合法住宅中办有家庭作坊或小型企业的,其房屋用途按房屋改变前的审批用途认定。如房屋所有人确以改变用途后商业用房经营为生,可根据合法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等,以实际经营面积为准(不含临建),按已经营年限给予补贴,每年补贴标准为该征收改造范围内商业用房的市场评估价格与原房屋用途的市场评估价格差价的3%,不足5000元的,按5000元补贴,补贴后的补偿单价不得超过同地段商业用房的补偿单价。
(三)合法房产及面积认定的操作依据
有房产证、不动产权证或审批资料的,按权证或审批资料等认定其房屋合法性及面积;少批多建或未批先建的,根据《上虞区集体土地范围内土地房屋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区委办〔2014〕102号)及相关配套文件规定,由认定工作小组对其房屋合法性及面积进行认定。其他特殊情况按以下规定认定:
1.对一处或多处少批多建或未批先建且符合规划的楼房,在户型限额内予以认定。如该房为该户唯一住宅,在户型限额内予以认定。
2.房屋实际占地面积小于可批占地面积时,楼房一次性成形的挑阳台、飘窗、背包等投影面积可计入占地面积,但不得超过可批占地面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