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质量强国战略,深入实施质量强区建设,引导和激励全区各行各业加强质量管理,追求卓越绩效,加快推进“创新之区、品质之城”建设,实现上虞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以及省、市、区《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实施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上虞区区长质量奖(以下简称“质量奖”)是上虞区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荣誉,授予实施卓越绩效管理并取得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的从事产品生产、工程建设、服务提供、环境保护的各类组织和在质量管理理论研究、方法创新以及实施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
“质量奖”包含组织奖和个人奖,组织奖分别授予“上虞区区长质量奖”、“上虞区区长质量奖提名奖”和“上虞区质量管理创新奖”。个人奖授予“上虞区质量管理标兵奖”荣誉。
第三条 “质量奖”每年评定一次,“区长质量奖”获奖组织每年不超过3家,“质量管理标兵奖”个人每年不超过2名,“区长质量奖提名奖”和“质量管理创新奖”数量视申报质量和评价情况而定。
第四条 “质量奖”评审由组织和个人自愿申请参加,遵循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好中选优和宁缺毋滥的原则。
第五条 “区长质量奖”采用《上虞区区长质量奖评审细则》,“质量管理标兵奖”采用《上虞区质量管理标兵奖评审细则》,“质量管理创新奖”采用《上虞区质量管理创新奖评审细则》组织评审。
第六条 鼓励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创新能力强、质量管理方法创新有效、符合产业发展方向的企业及成长性较好的中小型企业和有效开展质量理论创新、质量管理方法创新及有效推广或应用先进质量管理方法的个人积极申报。
第七条 “质量奖”评审不向申报组织、个人收取任何费用,奖励和工作经费列入当年度区财政预算。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八条 成立“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评委会主任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担任,副主任由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和区市场监管局局长担任,成员单位由区市场监管局、区法院、区发改局、区经信局、区科技局、区财政局、生态环境分局、区农业农村局、区人力社保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商务局、区应急管理局、区统计局、区建设局、区文广旅游局、区税务局、区金融办和绍兴海关上虞办等部门组成。
评委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审办)。评审办设在区市场监管局,评审办主任由区市场监管局局长兼任。
第九条 评委会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指导和监督“质量奖”评审活动的开展,决定“质量奖”评审过程中的重大事项;
(二)审定“质量奖”评审管理实施细则、质量管理标兵奖评价细则等重要工作规范;
(三)审议、表决确定拟奖组织和个人,提请区政府批准获奖名单。
第十条 评审办的主要职责:
(一)制(修)订区长质量奖管理实施细则、质量管理标兵奖评价细则等规范性文件;
(二)组织开展“质量奖”申报工作,受理“质量奖”的申请;
(三)对申报组织或个人的资格进行审查,确定符合申报条件的组织和个人名单;
(四)按评审需要,从上级政府质量奖评审员库中选聘评审员,组建评审组,确定现场评审组织和个人名单,批准现场评审计划,监督评审员履行职责情况;
(五)根据《上虞区质量管理创新奖评审细则》,承担专项评审工作;
(六)向评委会报告“质量奖”评审结果,提请审议候选授奖组织和个人名单;
(七)公示评审结果,并负责社会各界反映问题的调查核实工作;
(八)宣传、推广获奖组织和个人的质量管理先进经验和方法;
(九)监督获奖组织和个人持续实施卓越绩效管理等先进质量管理方法,规范使用获奖荣誉。
第十一条 评审办根据评审工作需要组建评审组。评审组一般应由3名(含3名)以上评审员(含行业专家)组成,评审实行组长负责制。其主要职责是:
(一)对申报资料进行评审,提出进入现场评审的组织和个人名单;
(二)制订现场评审计划,对组织和个人实施现场评审;
(三)提交资料评审、现场评审得分表和评审报告。
“质量管理创新奖”资料评审和现场评审由评审办组织实施,根据《上虞区质量管理创新奖评审细则》组织评审。
第十二条 评审员应具备较高的法律、政策和专业水平,有丰富的质量管理工作经验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公道正派。评审员在评审前应对廉洁自律、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做出承诺。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十三条 “区长质量奖”组织申报条件:
(一)在上虞区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并交纳税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正常运行3年以上;
(二)生产经营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要求,取得国家规定应取得的相关证照;
(三)实施卓越绩效管理并取得较好的经营绩效,主要经济、技术和质量指标在区内同行业处于领先水平;工业、服务业企业综合评价结果(“亩均效益”)应达到B档以上;
(四)积极开展质量创新、标准创新、品牌创新、制造方式创新和商业模式创新并取得显著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