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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关于加强乡镇街道纪检监察对象 违纪违法信息报送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2021-06-02 上虞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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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关于加强乡镇街道纪检监察对象 违纪违法信息报送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办线,各村(居)、社区及派驻站所:

为切实增强基层纪检监察组织发现违纪违法问题的能力,提升日常监督工作水平,请根据中共绍兴市上虞区纪委办公室印发的《关于加强乡镇街道纪检监察对象违纪违法信息报送的暂行规定》,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各项细则。并根据要求,请各办线,各村(居)、社区监察信息员及派驻站所负责人汇总后于每月25日前将附件中的《违法信息报告表》报送至街道纪工委910办公室胡炎艳处,没有问题的实行“零报告”制度。

曹娥街道纪工委、监察办

2020年3月30日     

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乡镇街道纪检监察对象 违纪违法信息报送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纪(工)委、监察办:

为切实增强乡镇街道纪检监察组织发现违纪违法问题的能力,提升日常监督工作水平,特制定《关于加强乡镇街道纪检监察对象违纪违法信息报送的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细则,认真贯彻实施。

中共绍兴市上虞区纪律检查委员会办公室   绍兴市上虞区监察委员会办公室

2019年11月4日

关于加强乡镇街道纪检监察对象违纪违法信息报送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切实增强乡镇街道纪检监察组织发现违纪违法问题的能力,提升日常监督工作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和《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坚持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督促乡镇街道各类事项办理的监督、审核、审批、报备主体,切实履行违纪违法信息报告职责。

第三条  坚持贯彻落实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及时、及早发现违纪违法问题苗头倾向,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将违纪违法问题处置在萌芽状态。

第四条  下列单位、组织、个人对工作中发现的违纪违法信息,应切实履行报送职责:

(一)乡镇街道各办线、中心、站所及其负责人和工作人员;

(二)各政府部门、机关单位派驻乡镇街道站所负有监督、审核、审批、报备职责的工作人员;

(三)乡镇街道监察信息员;

(四)乡镇街道片长、联村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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