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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关于综合行政执法划转行政处罚事项的通告》政策解读

2021-06-02 上虞区 收藏
朗读

一、制定背景

为进一步深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2020年9月,绍兴市发布了《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综合行政执法划转行政处罚事项的通告》(绍政发〔2020〕13号),从2020年10月20日起实行。我局根据文件精神,草拟了《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关于综合行政执法划转行政处罚事项的通告》。

二、制定过程

由区分管领导牵头,综合执法局抽调业务骨干前往市内兄弟县市区进行相关政策调研,起草《意见征求稿》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建议,并协调建设局、自规分局、水利局、生态环境分局、应急管理局、司法局、编办等部门共同研究,经各部门多次协商沟通,达成一致意见,形成《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关于综合行政执法划转行政处罚事项的通告》(送审稿)。

三、主要内容

一、自通告发布30日起,以下22个方面共395项事项的行政处罚及与之相关的行政强制、行政监督检查职权,划转至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行使(具体事项见附件)。除职权划转前已经立案但未结案的案件外,相关部门不得再行使已划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及与之相关的行政强制权,仍然行使的,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及相关的行政强制决定一律无效。

(一)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事项,共1项;

(二)新型墙体材料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事项,共2项;

(三)教育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事项,共2项;

(四)人力客运三轮车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事项,共3项;

(五)人行道违法停车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事项,共2项;

(六)城乡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事项,共16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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