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采矿管理,严厉打击涉矿领域违法行为,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根据《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意见(试行)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0〕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工程采矿管理通知如下:
一、已取得立项批准文件的工程建设项目在批准用地红线范围内,或已取得立项批准文件的隧道或地下空间工程,因施工需要在建设工期内开采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矿产,不再另行设置采矿权。
二、工程建设项目产生的砂石土类矿产资源只能用于本建设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项目招投标方案时,须将开采的矿产资源数量首先列入本工程利用方量。
三、本工程施工建设自用外有多余的矿产品,由各属地乡镇(街道)负责通过区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以公开方式处置,处置收益纳入区级财政统一管理。以上述方式处置的矿产品可由工程施工方统一放至属地乡镇(街道)指定的区域,或由属地乡镇(街道)委托第三方按批准的工程设计方案进行资源价值评估并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以公开竞争方式处置后,由工程施工方开挖并直接交给矿产品买受方。
四、纳入区财政统一管理的矿产品收益,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由区财政根据国有资源收益管理要求,按既定的财政体制返还乡镇(街道)。
五、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立项(备案)后,根据工程设计方案,委托第三方对工程红线范围内拟开采矿产资源数量进行评估,经属地乡镇(街道)审查核定,报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备案,未经备案不得组织工程招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