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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绍兴市上虞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改革财政补偿实施办法 (试行)的通知

2021-06-02 上虞区 收藏
朗读

虞卫〔2019〕79号

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将《绍兴上虞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改革财政补偿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绍兴市上虞区卫生健康局  绍兴市上虞区财政局

                                                             2019629


绍兴市上虞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改革财政补偿实施办法(试行)

 

按照“维护公益性、调动积极性、保障可持续性”的基层卫生改革要求,建立政府直接补助和购买服务相结合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根据省财政厅、省卫计委《关于全面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浙财社〔2017〕63号)精神和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虞政办〔2019〕84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全区各医共体基层成员单位(乡镇卫生院、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其下属社区卫生服务站。村社区卫生服务站和村卫生室补偿办法另行制订。

二、总体思路

按照省及我区关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改革的意见精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渠道和方式主要包括政府直接提供保障的建设发展专项补助、人员基本保障补助、财政按定项定额购买的服务性专项补助、按价格标准收费的基本医疗收入和财政按标化工作当量法购买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补偿等。其中建设发展专项补助、定项定额购买服务补助、基本医疗收入按照《实施意见》规定的渠道和方式落实到位;人员基本保障补助按《实施意见》的规定进行补助,并对因客观因素造成收入不足以弥补正常运行所需合理支出的,根据实际情况增加基本保障补助额度;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部分医保(个人)付费补偿不足的基本医疗服务项目,以标化工作当量法政府付费购买的方式给予补偿。

三、资金补助办法

(一)人员基本保障经费

1.在岗在编人员费用。基本工资(包括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浮动工资、护龄津贴、临时性补贴、特岗补贴等)由财政补助,补助人数按区编委会核定编制的实有数计算。基本工资总量以年度核定实际支出数为基准,如遇到薪资政策调整,考虑政府购买服务资金占比等因素由区财政局会同区卫生健康局协商解决;对在编人员社会保障、住房公积金以基本工资为基数的单位缴费部分进行补助;乡镇工作补贴按实际标准进行补助。

2.临聘人员费用。对除工勤人员外聘用的的卫技等临聘人员,其基本工资参照在编人员平均基本工资,工勤临聘人员按财政年度预算标准计算进行补助,编外人数以2018年底实际在岗人数为限;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按最低缴费基数进行补助

3.离退休及遗属和精减人员补助。离休人员的离休费、退休人员的医保单位缴费部分和活动费、遗属和精减人员单位所需支出部分由财政补助。

(二)政府购买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经费

1.购买服务资金总量核定。统筹整合原有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经费和经常性收支差额补助资金,扣除人员基本保障补助后的资金作为购买服务的可用资金。测算数据以2018年存量资金为依据。

2.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标化工作当量总量核定。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2018年服务数量为核定依据,按照《上虞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改革基本服务项目及标化工作当量标准(2019版)》,主要通过信息系统统计各项目的实际服务数量,计算标化工作当量总量。

3.单位标化工作当量财政付费标准确定。根据购买服务可用资金总量及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标化工作当量总量,暂定单位标化工作当量财政付费的全区平均标准为13.50元(根据实际执行情况作相应调整)。

4.综合评价系数确定。财政购买服务补助资金按照全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评价系数核拨,考核平均分≥85分的,综合评价系数为1.0,给予全额拨付;平均考核分<85分的,计算综合评价系数(平均考核分/85分),按系数予以结算。

5.调节系数确定。根据不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地理交通、服务规模、基础条件、综合能力等因素的差异化情况以及往来年度财政拨款情况,综合研究制定调节系数,调节系数设为1.0、1.1、1.4、1.6和1.8五档,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分类调节;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当量调整系数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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