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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2021-06-02 上虞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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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镇政〔202014

 

 

上浦镇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明确农村私人建房管理工作的意见

 

各行政村、联村组、办线、站所

为推进美丽乡村建设,进一步规范农村私人建房审批行为,根据《浙江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67号)及区级关于农村私人建房相关政策文件精神,为完善我镇农村私人建房审批管理,现就私人建房审批中的建房资格认定、户宅审批标准、审核审批职责、带方案审批、批后监管责任等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格建房资格认定

1.对申请建房人员在原审批建房时已计入人口的,必须依法处置原审批的宅基地。

2.通过赠与、分家析产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地上建筑物给不符合私人建房条件人员后要求建房的,不得批准其建房申请。

3.有两个及以上儿子家庭,父母随儿子一起审批的,不得重复使用父母人口。

4.对农村有合法住房的本区非农居民,在未享受过国家房改政策,又无其他住房的前提下,确因住房困难需利用原宅基地翻建、扩建房屋的,可按小户限额标准申请建房。

5.农村五保户原则上不再单独审批建房。

二、严格户宅审批标准

使用耕地建房的,中、大户(4人及以上)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10平方米,小户(3人及以下)占地面积不得超过75平方米;使用其他土地建房的,大户(6人及以上)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40平方米,中户(4-5人)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25平方米,小户(3人及以下)占地面积不得超过90平方米。

三、坚持拆旧建新原则

规范旧房调剂手续。涉及旧房转让调剂的,必须提供经依法批准的转让手续,不得以转让调剂协议等代替。村镇建设办和上浦自然资源所对受房对象条件严格审核,进行房产过户,凭房产契税完税凭证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手续。村镇建设办严格按照农村私人建房户型限额标准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手续。

四、明确审核审批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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