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有关单位:
为鼓励企业加大科技研发投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现将《瑞安市企业研发后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
瑞安市科学技术局 瑞安市财政局
2021年5月12日
瑞安市企业研发后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科技统计年报在统企业(工业企业、服务类企业和建筑类企业)加大科技研发投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加大对企业的扶持力度,突出高新技术企业创新主体地位,市财政设立企业研发后补助资金(以下简称 “研发后补助资金”),专项用于我市科技统计年报在统企业(以下简称为“企业”)的研究开发费用(以下简称“研发费用”)。
第二条 参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对企业的基数年度(指申报研发后补助资金的上一年度)科技统计年报研发费用总额占同期营业收入总额的最低比例(以下简称研发费用占比最低比例)分三类要求如下:
第一类:营业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第二类:营业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第三类:营业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第三条 申报研发后补助资金的企业,需符合基数年度科技统计年报研发费用总额与上年度保持正增长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