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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部分医保待遇政策的通知

2021-05-29 瑞安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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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关于印发温州市全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温政发﹝2018﹞1号)、《关于印发〈加快推进医保系统市级应用集中实施方案〉的通知》(温医保办〔2020〕1号) 等文件精神,为实现温州全市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政策统一,瑞安市部分与温州市不一致的城镇职工医保、城乡居民医保、生育保险、公务员补助待遇政策需要进行调整。经市政府同意,我市医保待遇政策调整如下:

一、调整城乡居民医保门诊待遇在一个医保年度内,参保人员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的门诊费用按以下规定支付:城乡居民医保基金门诊统筹起付标准为100元。其中,已实施基药制度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不设起付标准。一个医保年度内设一次门诊起付标准起付标准以下的门诊医疗费用,由个人自负;超过起付标准至最高限额1500元以下的部分,基层医疗机构就医的,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50%,个人自负50%;在温州市内其他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或在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的,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35%,个人自负65%。超过最高限额的门诊医疗费用,城乡居民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二、调整城乡居民医保在瑞安市外温州市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报销比例。在瑞安市外温州市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三级医疗机构报销60%,二级医疗机构报销70%,一级及其它医疗机构报销80%。

三、调整城乡居民医保的特殊病种。城乡居民医保特殊病种目录调整为:1.各类恶性肿瘤的治疗;2.器官移植后的抗排异治疗;3.肾功能衰竭的腹膜透析、血液透析;4.系统性红斑狼疮的治疗;5.再生障碍性贫血的治疗;6.血友病的治疗;7.精神分裂症治疗;8.重症情感性精神障碍治疗;9.肺结核病辅助治疗(国家免费抗结核病药物治疗除外);10.儿童孤独症治疗。

目录外的病种按“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原则,不再办理新增登记,原已办理特病登记的人员待遇不变。

    四、城乡医保住院床位费医保限价调整为45元/日。

五、调整城镇职工医保住院统筹最高封顶线。2020年度城镇职工医保住院统筹最高封顶线调整为4291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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