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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瑞安市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2021-05-29 瑞安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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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功能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加强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规范差旅费开支标准,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修订《瑞安市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瑞安市财政局

2020年3月20日

瑞安市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全市机关工作人员国内差旅费管理,保证出差人员工作和生活需要,依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发〔2013〕13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规定的通知》(浙财行〔2017〕29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差旅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浙财行〔2019〕61号)和《温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温州市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规定的通知》(温财行〔2020〕3号)等文件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市各级机关,包括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民主党派和工商联,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  差旅费是指单位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瑞安市域范围,下同)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四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公务出差事前审批制度,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

第五条  市财政局按照省财政厅公布的分地区、分级别、分项目差旅费标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全市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限额标准,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物价及消费水平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客车等公共交通工具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用。

公共交通工具          

 

 

级 别

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

列车)

轮船(不包括旅游船)

飞机

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

小汽车)

省级及相当职级人员

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商务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一等舱

头等舱

凭据报销

正副厅长及相当职级人员

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二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其余人员

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三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第七条  出差人员应严守各项纪律规定,在规定等级内选择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各级别人员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等级详见下表:

省级及相当职级人员公务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公共交通工具。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八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公共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相对经济便捷的公共交通工具。

第九条  出差人员乘坐飞机的,需按省、市相关规定购买机票。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凭据报销。

第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为本单位工作人员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保险费控制在每人每年30元额度内。出差人员乘坐飞机、火车、轮船、客车等公共交通工具的,不再重复报销保险费用。如单位未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一条  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公务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农家旅馆等,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二条  工作人员公务出差执行分地区、分级别住宿费限额标准,在职务级别对应的出差目的地住宿费限额标准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市级机关工作人员住宿费限额标准见附件1。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三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公务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偿费用。

第十四条  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除确因工作需要由接待单位按规定安排的一次工作餐外,用餐费用自行解决。出差人员需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用餐的,应当提前告知控制标准,并向伙食提供方交纳伙食费。

在单位内部食堂用餐,有对外收费标准的,出差人员按对外收费标准交纳;没有对外收费标准的,早餐按照日伙食补助费标准的20%交纳,午餐、晚餐各按照日伙食补助费标准的40%交纳。在宾馆、饭店等餐饮服务单位用餐的,按照餐饮服务单位收费标准交纳相关费用。

第十五条  工作人员公务出差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执行财政部公布的分地区伙食补助费标准,西藏、青海、新疆每人每天120元,其他地区每人每天100元,包干使用。

第五章  公杂费

第十六条  公杂费是指工作人员公务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含市内机场大巴费)、机场服务费、打包费、订票费以及打印、复印、传真、寄送资料等发生的费用。

第十七条  公杂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温州市外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温州市内每人每天60元包干使用。

由单位(含牵头单位,下同)安排车辆出差的,相应派车天数(自然日)公杂费减半。

第十八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协助提供交通工具的,应交纳市内交通费。接待单位协助提供交通工具并有收费标准的,出差人员按标准交纳,每人每天最高不超过日公杂费标准;没有收费标准的,每人每半天按照日公杂费标准的50%交纳。

第六章  报销管理

第十九条  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并按规定使用公务卡结算,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

第二十条  城市间交通费在规定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等级内凭据报销,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等凭据报销。

住宿费在批准的出差天数和规定的限额标准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工作人员单次出差,允许在经批准的出差天数和规定的住宿费限额标准之内按实际发生住宿费用的住宿天数统筹使用。

伙食补助费按规定的出差目的地标准报销,在途期间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标准报销。

第二十一条  出差人员凭住宿费发票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仅部分天数有住宿费发票的分段计算补助。

出差人员在公务出差地有住所时(住在自己家里的)或到边远地区无法取得住宿费发票的,由出差人员说明情况并经所在单位领导批准,可以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其他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情况不予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二十二条  出差人员执行有工作纪律要求需统一安排食宿的专项任务,可由组织单位(牵头单位)在规定的食宿限额标准内凭食宿票据统一列支,并按规定标准及出差人员清单统一报销公杂费。任务期间出差人员不再报销及交纳伙食费。往返途中的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公杂费按差旅费规定回原单位报销。

第二十三条  本市车改后,实行短途出差交通费包干,在包干区域(包干区域限定在温州市域范围)公务出差,可以按差旅费规定据实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也可以按出差审批单被批准的出发地至目的地的公共交通票价金额包干城市间交通费;出差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公杂费按差旅费规定报销。瑞安至各包干区域公共交通参考票价详见附件2。

第二十四条  工作人员公务出差当天往返的,凭公务出差审批单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由单位统一安排车辆出行的,减半报销公杂费;确需午休的,经单位领导批准,住宿费在限额标准的50%以内凭据报销。

第二十五条  出差人员公务出差结束后,应在一个月内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公务出差审批单,以及机票、车船票、住宿费发票等各消费点的原始票据。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未经批准的差旅活动,不予报销差旅费。对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超支部分不予报销,由出差人员自理。

第二十七条  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用餐、提供交通工具的,出差人员应当索取相应的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或税务发票等凭证,个人保存备查,不作为报销依据。

接待单位应当按规定收取出差人员相关费用,及时出具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或税务发票;确实无法出具上述凭证的,可出具其他收款凭证。接待单位应当加强收取费用的管理,做好业务台账登记,纳入统一核算。

第七章 其他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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