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节约用水管理,提高水资源的利用效率,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根据《浙江省节约用水办法》(省政府令第237号)、《浙江省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水费暂行办法》(浙财综〔2012〕27号)和《温州市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水费征收实施办法》(温财综〔2016〕168号)等规定,瑞安市财政局、瑞安市发展和改革局、瑞安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瑞安市水利局联合制定《瑞安市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水费征收实施办法(试行)》,并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瑞安市财政局 瑞安市发展和改革局
瑞安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瑞安市水利局
2018年3月7日
瑞安市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水费征收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节约用水管理,提高水资源的利用效率,建设节水型社会,根据《浙江省节约用水办法》(省政府令第237号)、《浙江省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水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浙财综〔2012〕27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取用城市公共供水的非居民用水户(简称“用水户”)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水费的征收管理,首先在本市电镀园区、印染园区试行。
第三条 取用城市公共供水的用水户,实际用水量超过核定用水计划的,应按本办法规定缴纳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水费。
第四条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是本市的城市节水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和计划下达、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水费征收管理工作。
市水利局、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局(物价局)、市市政公用建设局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本市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水费征收管理工作。
第五条 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水费属于国有资源类政府非税收入,使用由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或通过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征管系统开具的《浙江省瑞安市政府非税收入缴款单》,资金直接通过瑞安市财政局政府非税收入专户汇缴国库,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
第六条 用水户应做好计量设施的维护管理,协助抄表人员定期抄表;如遇计量设施更换,做好数据的衔接工作。
第七条 用水户用水计划由城市节水主管部门根据用水户申请、行业用水定额、用水户前3年的用水计划、水资源承载能力及供水能力等因素核定。
(一)用水户用水计划一般按用水定额确定;
(二)基本无生产用水的工业企业(如电子、服装、装配企业等)按相近用水定额确定用水计划;少量附属设施用水按实计入用水计划;
(三)无(相近)用水定额或计划用水量的用水户和季节性用水户按前3年月平均取水量确定用水计划;
(四)基建用水按建设周期、建筑面积和用水定额测算并确定用水计划。
第八条 用水计划和超计划用水量调整。
(一)用水户因扩建、改建、产品结构调整以及产量、人员的增加等原因,原有的用水计划无法满足其生产、生活需要的,可申请调整用水计划。经批准后方可按重新核定的水量用水。
(二)用水户因产品结构、产量、人员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实际用水量不足核定计划用水量70%时,应及时向计划核定部门汇报,城市节水主管部门有权根据用水户实际用水量及时调整用水计划,用水户按新核定的水量用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