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瑞安市安全生产“一票否决”
实施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生产安全企业主体责任和部门监督管理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实施办法的通知》(温政办〔2013〕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考绩“一票否决”内容,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全生产“一票否决”遵循“实事求是、公开公正、注重结果”原则施行。各功能区管委会、各乡镇(街道)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都应当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工作原则,切实履行安全生产属地监管、综合监管、专业监管、行业监管责任。
第三条 企业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主体责任,要严格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责任,建立企业生产经营全过程安全责任追溯制度。
第四条 安全生产“一票否决”的对象包括各功能区党委、管委会、乡镇(街道)党委、政府、各街道党工委、管委会、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含下属事业单位)、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与团体,以及上述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其他负有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人员。
第五条 安全生产“一票否决”主要否决项目:
(一)被否决对象为单位的,否决其评先评优资格;生产经营单位还应否决其申请各类政策性扶持资金的资格。
(二)被否决对象为个人的,否决其评先评优等相关资格。
第二章 否决条件
第六条 各功能区党委、管委会、各乡镇(街道)党委、政府、各街道党工委、办事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责任人或直接责任人实行“一票否决”:
(一)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工作责任制考核不合格的;
(二)辖区内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三)辖区内发生工矿商贸领域事故起数,以前三年平均数为基数进行审核:基数在2起以下的,一年内发生工矿商贸领域事故起数不得超过3起;基数在2起以上的,一年内发生工矿商贸领域事故起数不得超过基数一倍以上;
(四)辖区内发生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职业病危害事故的;
(五)辖区内一年内发生2起以上亡人生产经营性火灾事故或者一次死亡2人以上的生产经营性火灾事故的;
(六)辖区内瑞安市级以上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整改不力,导致亡人事故发生的;
(七)年内被安全生产警示通报3次以上的;
(八)其他因未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导致辖区内或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存在严重问题,造成恶劣影响或被省级以上媒体曝光的。
其中:(四)(五)(六)项内容,塘下镇以所属办事处为计算单位,若出现2项以上的否决事项(包括不同办事处出现同一否决事项),将对塘下镇实施“一票否决”。
第七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责任人或直接责任人实行“一票否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