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瑞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完善分布式光伏发电扶持
政策的通知
各功能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
为促进我市光伏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积极推广分布式光伏发电,优化我市能源结构,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浙江省百万家庭屋顶光伏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6〕109号)、《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家庭屋顶光伏工程建设的通知》(温政办〔2017〕67号)、《关于进一步明确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财政补贴有关事项的通知》(温发改能源〔2017〕182号)等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进一步完善分布式光伏发电扶持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财政补贴对象及条件
(一)单位屋顶光伏发电项目申请补贴资金,应符合以下条件:
1.申报单位在瑞安市注册,且在瑞安市范围内新建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
2.按照程序完成备案,并于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前建成,且通过并网验收和竣工验收;
3.申请光伏发电补贴资金应在规定年度前,即2019年12月31日前提出初次申请。
(二)居民家庭屋顶光伏发电项目申请补贴资金,应符合以下条件:
1.按照程序完成备案,并于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前建成,且通过并网验收;
2.申请光伏发电补贴资金应在规定年度前,即2019年12月31日前提出初次申请。
二、 财政补贴标准
(一)单位屋顶光伏发电项目,自验收合格并网发电之日起,给予每度0.3元补贴,一补5年(连续补贴5年)。
(二)居民家庭屋顶光伏发电项目,自验收合格并网发电之日起,给予每度0.3元补贴,一补5年(连续补贴5年)。
(三)屋顶所有者自项目验收合格并网发电之日起,按其发电量给予每度0.05元补贴,一补5年(连续补贴5年)。公建项目不补,企业(居民)自建模式的不补。
三、财政补贴申报及拨付
(一)补贴申报拨付流程。电力部门根据业主申报,按要求填写《瑞安市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财政补贴结算单》(附件1),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报送市发改局;市发改局每季度填写《瑞安市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财政补贴清单》(附件2),并申报用款计划,经市财政局审批后,向电力部门拨付地方财政补贴资金;电力部门向项目业主转付地方财政补贴资金,其中屋顶补贴资金由项目业主转付给屋顶所有者。
(二)补贴申报时间。补贴资金每季度申报一次,项目业主于每季度的下个月15日前提出申报,逾期未申报的自动延至下期。
(三)补贴资金来源。由市财政局统筹安排年度补贴资金预算。
四、加强实施企业备案管理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管理和市场秩序,保障项目安装质量及后期维保,根据《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落实分布式光伏发电有关政策的通知》(国能新能〔2014〕406号)中关于“完善分布式光伏发电工程标准和质量管理,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要求”等内容的要求,自本政策施行之日起,瑞安市范围内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实施企业,将采取备案管理,即由企业向发改部门申请备案(附件3)。未经备案的企业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不享受地方财政补贴政策。具体备案要求如下:
(一)企业需在瑞安市范围内注册,注册资金1000万元以上,服务及代理商注册资金300万元以上(需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代理商提供授权书原件);
(二)企业在项目所在地有售后服务网点并有固定办公场所(需提供产权证明或租房合同);
(三)企业提供5人以上的社保证明,分公司以总公司为准(复印件需加盖公章);
(四)企业提供2人以上电工上岗资格证书(复印件需加盖公章,同时提供企业社保证明)。
五、实施时间
本政策自2017年11月25日起施行。
附件:1.瑞安市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财政补贴结算单
2.瑞安市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财政补贴清单
3.瑞安市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实施企业备案表
4.光伏发电项目备案申请表
5.项目备案管理所需资料
瑞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0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