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海曙区既有房屋使用安全应急预案》已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8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海曙区既有房屋使用安全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1.5 事件分级
2 组织体系
2.1 区指挥机构
2.2 基层指挥机构
2.3 咨询机构
3 预防预警
3.1 风险分析
3.2 风险预防
3.3 预警要求
4 应急响应
4.1 信息报告
4.2 先期处置
4.3 预案启动
4.4 现场处置
4.5 新闻发布
4.6 应急终止
5 后期处置
5.1 救助救济
5.2 事件调查
5.3 总结评估
5.4 奖惩
5.5 恢复与重建
6 应急保障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6.2 应急队伍与物资保障
6.3 资金保障
6.4 其他保障
7 附则
7.1 预案管理
7.2 预案解释
7.3 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做好我区既有房屋与建筑幕墙使用安全(以下简称既有房屋使用安全)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处置工作,确保防御抢险救灾工作科学、高效、有序进行,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宁波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宁波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宁波市防汛防台抗旱应急预案》《既有建筑幕墙安全维护管理办法》《宁波市城市房屋建筑幕墙安全管理办法》《宁波市既有房屋使用安全应急预案》《宁波市海曙区防汛防台抗旱应急预案》等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合法建设并投入使用的既有房屋使用安全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处置工作。
(1)既有房屋结构构件失效、建筑幕墙及玻璃雨篷、采光顶、无支承框架结构的外墙干挂系统、直接粘贴在建筑主体结构外墙或者挑檐上的饰面砖(饰面板、装饰条、涂料)、外墙外保温系统等涉及公共安全的既有房屋外墙面使用安全应急管理参照本预案执行。
(2)军队房屋使用安全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3)法律法规对宗教团体、文物保护单位的房屋以及历史建筑的使用安全管理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4)危房以及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房屋,遇台风、暴雨、暴雪等灾害天气时,按照《宁波市防汛防台抗旱应急预案》《宁波市雨雪冰冻灾害应急预案》《宁波市海曙区防汛防台抗旱应急预案》等相关预案,做好应急响应工作。
1.4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以防为主、以避为先;属地负责、部门联动、群防群控;及时预警、果断决策、快速处置。
1.5 事件分级
既有房屋使用安全突发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个等级。
(1)特别重大突发事件: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的事故。
(2)重大突发事件: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的事故。
(3)较大突发事件: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的事故。
(4)一般突发事件: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的事故。
上述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2 组织体系
2.1 区指挥机构
成立区既有房屋使用安全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指挥部),在上级指挥部和本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指挥、协调本区域内既有房屋使用安全应急工作。
2.1.1 区指挥部组成
总指挥:由区政府分管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的副区长担任。
副总指挥:由联系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的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区住建局局长、区应急管理局局长担任。
成员:由区住建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委宣传部、区民宗局、区委政法委、区发改局、区经信局、区教育局、海曙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商务局、区文广旅游体育局、区卫生健康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区气象局、海曙消防救援大队、海曙供电局等单位相关负责人组成。
2.1.2 区指挥部主要职责
(1)制订、完善和实施全区既有房屋使用安全应急预案,指导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制订相应应急预案,指导经信、教育、民宗、民政、交通、商务、文广旅游体育、卫生健康、国资、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以下简称非住宅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制定各自非住宅使用安全的专项应急处置预案。
(2)监督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非住宅行业领域主管部门落实应急工作机制。
(3)区级应急响应时,组织、协调既有房屋使用安全应急处置工作,进行突发事件调查,参与救援行动。
(4)掌握全区既有房屋使用安全应急工作情况,及时处置、报告。
(5)组织应急知识宣传教育和有关技术研究工作。
2.1.3 区指挥部办公室
区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住建局,办公室主任由区住建局局长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区住建局分管副局长担任,成员由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责任科室负责人担任。
2.1.4 区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在应急响应期间,负责区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应急专家组的联络;负责收集情况,报告情况和及时建议,及时传达和执行区指挥部的各项决策和指令,并检查和报告执行情况。
2.2基层指挥机构
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立既有房屋使用安全应急基层指挥机构及防御组织(以下简称基层指挥机构),贯彻落实既有房屋使用安全突发事件预防预警、应急防御、应急处置等相关工作,具体组织、指挥辖区基层开展应急防御工作。
2.3咨询机构
成立完善既有房屋使用安全应急防御专家组(以下简称应急专家组),作为专业性的咨询机构,提供决策建议、技术支持和专业咨询服务。接受委托对房屋进行动态监测的单位,其技术负责人须是应急专家组成员之一。
3 预防预警
3.1 风险分析
3.1.1 既有房屋使用安全风险分析
既有房屋有严重沉降、倾斜迹象的;结构破损严重、结构开裂,且近期有明显变化、发展的,应纳入防御重点。其他房屋若安全隐患加大,应及时补充纳入防御重点。
3.1.2 建筑幕墙使用安全风险分析
既有建筑幕墙位于人流密集区域、临近道路区域、涉及公共安全的;有安全隐患的,或已经发生过坠落突发事件整改未到位的,应纳入防御重点。
3.2 风险预防
3.2.1 加强责任落实
房屋所有权人作为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必须切实负起日常维护、委托鉴定、安全治理的主体责任,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房屋使用安全监管工作;房屋承租人、使用人应当合理使用房屋,并妥善进行日常保养,对使用不当、保养不力、违法装修的,按照相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3.2.2 加强常态化网格化管理
网格管理人员应按照房屋使用安全网格化管理工作要求,加强进屋入户巡查、检查工作,及时发现违规装修等破坏承重结构的行为,并劝阻制止,劝阻无效的应立即上报有关部门进行查处;及时收集群众反映的房屋安全信息,并将信息反馈给动态监测单位和上级部门;积极收集危房相关资料,及时记录危房的隐患和管理工作情况;做好与群众的沟通、联络、协调工作,增强群众房屋安全意识。
非住宅的权属单位及房屋所有权人,在行业领域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可以依托物业人员、维修人员等, 明确网格管理人员,建立完善网格管理制度。
网格管理人员在汛期前要进行全覆盖式排摸(每年至少2次)。在台风、暴雨等灾害天气期间以及重要时间节点,加密巡查频次。
3.2.3 加强动态监测监管
受委托动态监测的房屋,动态监测单位要按《浙江省危险房屋结构监测技术导则》《宁波市房屋安全动态监测技术指南》的相关要求进行巡查和监测,一旦发现险情要及时汇报,并派专家协助进行排险处置;当群众反映房屋出现险情时应及时派专家前往协助处置;提供动态监测数据和结论,协助应急处置工作。同时根据要求,每半年开展1次动态监测短期倒塌风险评估,并上报有关部门。
3.2.4 编制“一房一案”应急撤离预案
非住宅行业领域主管部门要对本行业领域存在危险或严重安全隐患的非住宅编制相应的应急撤离预案。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对存在危险或严重安全隐患的住宅房屋,以及非住宅行业领域外的其他存在危险或严重安全隐患的房屋编制有针对性的应急撤离预案。区住建局要做好编制撤离方案的指导工作。
应急撤离预案必须明确:(1)房屋基本信息;(2)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监管责任人的姓名及有效通信联络方式;(3)撤离安置信息;(4)撤离相关要求。
各镇乡(街道)、区级相关部门按工作职责及相关要求,做好应急防御工作。
3.3 预警要求
3.3.1 预警响应
3.3.1.1 既有房屋预警响应
当房屋结构严重损坏,结构开裂与变形加剧,已出现结构失效迹象,随时可能丧失稳定和承载能力,即将发生突发事件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非住宅行业领域主管部门要立即发布预警并组织响应。
3.3.1.2 建筑幕墙预警响应
当建筑幕墙连接构件严重腐蚀、幕墙爆裂、外墙面出现开裂或者脱落,可能危及到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尚未造成人员伤亡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非住宅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应及时发布预警响应信号。
3.3.2 预警发布
群众、网格管理人员、动态监测单位发现既有房屋结构安全隐患加剧发展的,应及时报告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非住宅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基层指挥机构或非住宅行业领域主管部门根据“一房一案”应急撤离预案,综合分析后启动预警响应。
3.3.3 其他要求
基层指挥机构牵头组织会商,及时将工作情况上报区指挥部。非住宅预警响应时,行业领域主管部门牵头组织会商,区住建局和应急专家组成员参与会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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