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现将《关于进一步促进区域经济转型升级的若干政策意见(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政府
2014年2月19日
关于进一步促进区域经济转型升级的若干政策意见(修订)
一、加大招商引资和总部经济扶持力度
1.鼓励引进现代服务业企业。新引进的现代服务业企业,租用(租期3年以上)或一次性购买500平方米及以上自用办公用房,且一年内税收达到20万元以上的,经认定,2年内给予50%的物业管理费补助,每家企业当年最高补助额不超过20万元。投资规模、区域贡献度、影响面特别大的个案项目,给予“一企一策”扶持。
2.对项目引荐机构和引荐人补贴。根据项目引荐机构和引荐人(我区招商人员除外)当年工作实绩,给予一定物质补助。
3.扶持总部企业发展。总部企业包括综合型总部、职能型总部和新引进总部三类。对经认定的优势总部企业,给予“一企一策”补助。
4.鼓励发展楼宇经济。对单一持有产权并经营的商务楼宇业主,引进符合我区产业导向的企业,且行业集聚度较高,每幢税收达到1亿元以上的,经认定,对商务楼宇业主给予20万元补助。对积极配合招商引资工作的楼宇物业,1年内,新引进企业租用面积达到5000平方米以上的,经认定,给予楼宇物业一次性2万元补助。
对推动我区商务楼宇改造升级,提升辖区商务楼宇总体档次,促进商务楼宇品质优化的楼宇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及第三方投入改造企业等的改造投入给予财政补助。
具体政策参照《关于海曙区商务楼宇改造提升的若干意见》(海政办〔2012〕132号)执行。
二、加快工业化和信息化融合发展
(一)推动信息化产业发展
5.鼓励软件企业上规模。非嵌入式软件企业,年度软件收入首次达到500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的,或嵌入式软件企业和系统集成企业,年度软件收入首次达到1000万元、2000万元、4000万元的,分别给予一次性5万元、10万元、15万元补助。
6.培育创新示范企业。企业在优秀产品及服务、标准起草、CMMI、系统集成服务、软件出口、动漫游戏、新创业等领域,获评市优势企业培育示范的,给予5万元补助。
7.鼓励软件企业开展认定和软件产品登记。企业获市软件企业认定的,给予一次性3万元补助。软件产品获登记证书的,给予每件5千元补助。
8.鼓励软件企业培育发展知识产权。企业研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且符合导向的软件产品,在获得市级财政补助后,区财政给予一定补助。
9.鼓励企业提升信息化水平。培育智慧城市应用试点(示范)企业,对企业新获评省、市智慧城市应用试点的,给予5万元补助;新获评省、市智慧城市应用示范企业的,再给予5万元补助。
10.鼓励引进软件、信息服务企业。对落户我区的国内外大型软件公司、软件技术研发机构、现代信息服务业企业以及由本地资本投资的软件企业,按新投资软件企业的标准给予补助。对在我区实际投资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设立的公司(机构),2年内产值达到500万元以上且正式员工在30人以上的,在获得市级财政补助后,区财政给予一定补助。
(二)推进节能低碳经济发展
11.推进节能项目改造。对列入备案计划的工业企业节能改造项目,投资额在20万元以上,且项目年节能量在100吨标准煤以上;非工业企业节能改造项目投资额在10万元以上,且项目年节能量在50吨标准煤以上的,以年节能量为依据给予300元/吨标准煤的补助。市、区两级财政按比例共同承担,单个企业(单位)当年最高补助额不超过50万元。
12.推广合同能源管理。改造项目由国家备案的合同能源管理机构实施,且列入国家补助计划的,对合同能源管理机构按有关文件给予补助。由区级备案的合同能源管理机构实施的改造项目,以年节能量为依据给予300元/吨标准煤的补助。
13.促进节能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研发和产业化。对节能重点领域共性项目、关键技术攻关项目、高效节能产品项目的研发,经评审给予5万元-15万元补助。企业生产符合国家、省、市节能技术(产品)导向目录的节能产品,年销售额达到1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且比上年增长5%以上的,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15万元补助。
14.鼓励清洁生产。对企业自愿开展清洁生产,获评宁波市清洁生产示范企业的,给予10万元补助;获评省级以上绿色企业的,给予12万元补助。资金由市财政补助,不足部分由区专项资金补足。
对符合节能改造项目条件的清洁生产中高费项目,参照节能改造项目给予补助。
15.鼓励开展能效测试。对企业自愿开展能效测试、检测等项目的,给予一定经费补贴。其中,能源审计、能效检测、能效对标管理、能源监察、水平衡测试每项补助2万元,电平衡测试每项补助6万元,节能诊断每项补助10万元。
16.鼓励LED“十城万盏”项目开展。对符合要求的非政府直接投资LED节能照明应用项目,给予应用单位一定补助。
(三)扶持工业经济发展
17.培育都市产业集聚。被认定为区重点都市产业园、都市产业集聚楼宇的,按贡献度给予5万元—10万元补助。
18.鼓励符合产业导向的工业企业上规模。工业企业当年销售收入首次达到1亿元、5亿元、10亿元,且销售收入和利润增幅均超过全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平均增幅的,分别给予3万元、5万元、10万元补助。
19.培育高成长企业。企业发展潜力好、示范作用强,且列入市级高成长企业培育计划的,给予10万元补助。
20.扶持企业技改项目。由在我区纳税且符合产业发展导向的企业实施,总投资额在300万元以上且技术设备投资额占70%以上的技改项目,经认定,给予技术设备实际投资额2%-4%的补助,项目建设期原则上不超过2年。
21.推进企业工业化和信息化融合。对2年内信息化建设实际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的工业化和信息化融合项目(包括软件、网络建设以及信息技术开发、咨询和监理费用投资),给予当年实际投资额10%-20%的补助,单个企业或单个项目当年最高补助额不超过30万元。
22.鼓励企业开展管理咨询。对企业主动导入管理咨询,重视管理创新,经认定与管理咨询机构开展业务活动的,按项目合作费用的10%给予补助,最高补助额不超过10万元。
三、大力拓展国内外市场
(一)加大国内外市场开拓力度
23.鼓励企业参加展会、节庆等重大活动。对企业参加政府指令性国内展会、博览会或赴外地参加营销推广活动的,给予参展费全额补贴。参展商品获省级以上奖项的给予2万元-5万元补助。对参加区级重点支持境外展会的外贸(外包)企业,给予亚洲地区1万元/标摊补助,其他地区2万元/标摊补助。对参加区级重点支持境内展会的外贸(外包)企业,给予展位费全额补助。对服博会、消博会特装企业另行给予一定补助。每家企业获得的境内或境外展会补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区级重点支持境内外展会名录另行制定)
商贸企业参加各类政府指导性营销推广活动,被评为区级年度“十佳营销活动”的,一次性给予5万元补助。
对企业积极参与政府组织的购物节、旅游节等节庆活动的,经认定,给予活动承办方3万元—10万元补助。
对企业当年被评定为区级外贸公共服务平台的,每家给予2万元补助。(平台评定标准另行制定)
24.鼓励企业“走出去”。对企业当年在境外实施资源开发、并购或参股等项目的,给予5万元补助;设立办事处和一般贸易企业的,分别给予1万元、3万元补助;当年中方投资额(包括当年增资额)达到500万美元、1000万美元、3000万美元的,分别再给予2万元、3万元、5万元补助;当年实际中方投资额达到500万美元、1000万美元、3000万美元的,分别再给予1万元、2万元、3万元补助。
对企业取得相关资格,当年完成境外承包工程营业额或劳务合作营业额达到500万美元的,给予2万元补助;当年境外承包工程新增1000万美元以上的,再给予2万元补助。
25.鼓励扩大外经经营队伍。对当年获外经经营权的企业,给予2万元补助。
(二)促进外贸进出口稳定增长
26.保持出口稳定增长。外贸企业当年净增出口实绩达到1000万美元、1500万美元、3000万美元的,分别给予2万元、3万元、5万元补助,新增出口实绩企业补助减半执行。当年被评为市级年度外贸实力效益工程的企业每家给予2万元补助。
27.扩大进口规模。外贸企业当年净增进口实绩达到500万美元、1500万美元、2500万美元的,分别给予2万元、3万元、5万元补助,新增进口实绩企业补助减半执行。
外贸企业当年新获得自营进出口权,注册资本在300万元以上,且当年进出口实绩在300万美元以上的,给予该企业经营者1万元补助。
(三)优化外贸结构
28.鼓励高新技术产品出口。企业以一般贸易方式出口高新技术产品在100万美元以上500万美元以下的,当年净增100万美元以上的给予1万元补助。企业以一般贸易方式出口高新技术产品在500万美元以上的,当年净增200万美元以上的给予1万元补助。
29.着力培育优质外贸企业。外贸企业当年获市级以上出口品牌认定或设立研发机构的,分别给予3万元补助。
促进企业管理类别提升。外贸企业当年获海关A类或AA类、检验检疫免检或一类企业认定的,分别给予一定补助。
(四)加强外贸风险防范
30.鼓励企业投保进出口信用保险。对我区上年度出口额在40万美元至300万美元的企业,纳入出口信用保险政府统保平台(统保平台方案另行制定)。
31.鼓励应对贸易壁垒。对外贸企业积极应对贸易壁垒的,给予支出费用30%的补助,最高补助额不超过15万元。
(五)支持外贸人才建设
32.鼓励开展外贸人才招聘与培训。外贸企业参加市、区政府组织的指令性省内外人才招聘活动的,分别给予5千元、1万元补助。外贸企业推荐在职员工参加市级、区级外经贸培训班,并获得岗位证书的,给予培训费用50%的补助。
四、鼓励企业技术创新和品牌建设
(一)鼓励企业技术创新
33.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及科技研发。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20万元补助,当年产品销售收入达到5000万元的,再给予10万元补助。对新认定的市科技型企业,给予10万元补助。对新认定的市级、省级、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分别给予20万元、30万元、40万元补助。企业新产品列入市级试制计划的,每项给予5千元补助;列入国家级试制计划或国家火炬、国家星火项目的,每项给予5万元补助。企业与科研院所开展科技项目合作,经认定,给予合作项目费用20%的补助,最高补助额不超过10万元。
34.扶持科技服务业发展。鼓励发展研发设计与创意服务业、技术交易及技术咨询评估服务业、知识产权服务业、信息网络技术服务业、节能环保技术服务业、检验检测技术服务业等科技服务业,对获区科技服务业示范园和科技服务业示范企业的,给予一定补助。
35.鼓励企业培育发展知识产权。对当年获国内授权的发明专利,按非职务发明、职务发明分别给予每件1万元、1.5万元补助。对在美国、日本、欧盟等国家授权的发明专利,属于职务发明的,每件给予2万元补助;其他国家和地区授权的发明专利,属于职务发明的,每件给予1.5万元补助;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同一专利,按一件计。对新认定为市级、省级、国家级知识产权(专利)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补助。单家企事业单位年授权专利总数达到30件、50件和80件的,分别给予3万元、5万元和8万元补助。
36.鼓励企业开发新产品。新产品列入市级试产计划的,给予5千元补助,通过验收后,再给予5千元补助。
(二)鼓励实施品牌战略
37.推进企业品牌建设。企业当年获评市知名、省著名、国家驰名商标的,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20万元补助;当年获评省知名商号的,给予10万元补助。当年获评市级、省级、国家级名牌产品的,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20万元补助;当年获评区长质量奖的,给予20万元补助。商贸企业与国际知名品牌进行资本合作、品牌授权,且年营业收入在500万元以上的,经认定,给予一次性5万元补助。对当年新创省四星级、五星级市场的,分别给予20万元、40万元补助。对当年新认定的市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企业品牌指导站分别给予1万元、3万元、5万元补助。
38.推进企业标准化建设。企业当年获评“守合同、重信用”和信用管理示范企业市级(AA级)、省级(AAA级)的,分别给予1万元、1.5万元补助。企业主持制(修)订市级、省级地方标准的,按项目分别给予2万元、3万元补助;企业主持、参与制(修)订行业、国家、国际标准的,按项目分别给予4万元、5万元、6万元补助。对承担分技术委员会(SC)秘书处(联合秘书处)、省和市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国家工作的单位,在落户年度分别给予8万元、10万元和15万元补助;对当年新获市级、省级标准化创新示范企业的单位,分别给予2万元、5万元补助;对荣获“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一、二、三等奖的项目,分别给予10万元、8万元、5万元补助;对承担区级、市级、省级和国家级服务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和服务业联盟标准制订推广并通过验收的单位,分别给予5万元、6万元、8万元和10万元补助。
39.鼓励企业参与认证。企业获ISO14000环保认证、SA8000企业社会责任认证的,分别给予2万元、3万元补助。
40.推进建筑业企业品牌建设。建筑业企业当年获评区级“建筑业骨干企业”、“建筑业龙头企业”的,分别给予5万元、8万元补助;总承包施工企业当年获评“钱江杯奖”、“鲁班奖”的,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补助。申报通过省级、国家级工法(第一、二作者)的,分别给予1万元、3万元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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