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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政府关于城中村改造范围内村发展留用地落实管理的实施意见

朗读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全区留用地管理,切实维护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广大群众利益,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市区村发展留用地使用管理工作的意见》(甬政办发〔2002〕268号)和《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市区村发展留用地使用管理工作的意见》(甬政办发〔2005〕131号)文件精神,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适用范围

  海曙区城中村改造(仅段塘、望春两街道)范围内已核定但未经使用的留用地指标,非城中村改造范围内的可参照执行。

  二、落实方式和途径

  村集体经济组织可自愿选择以下方式落实已核定的留用地指标:

  (一)指标回购。区政府以货币形式回购村发展留用地指标。

  (二)不动产置换。区政府利用存量不动产或进行集中建造,等价置换村发展留用地指标。

  (三)委托出让。根据区域规划,规划部门在全区范围内确定选址、出具规划条件后,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委托国土部门组织实施公开出让。

  三、指标回购

  (一)回购主体

  城中村改造范围内的留用地指标回购工作由区旧村改造办公室作为主体组织实施。非城中村改造范围内的,可委托区旧村改造办公室实施回购。

  (二)回购标准

  留用地指标以380万元/亩的标准进行回购,回购款项可计入城中村改造成本。

  (三)回购程序

  1.村集体经济组织自愿选择以回购形式进行已核定指标变现的,须经村股东代表大会或全体股东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并在与区旧村改造办公室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填写《村发展留用地指标回购申请表》,经所在街道、区经信局、区财政局和海曙国土资源分局审核,报区政府审批。

  2.区政府批准后,区旧村改造办公室与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村发展留用地指标回购(变现)协议》,并按协议支付有关款项。

  四、不动产置换

  (一)置换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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