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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推行企业投资项目“标准地+承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朗读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企业投资项目“最多跑一次”改革的部署,根据省、市关于推进企业投资项目“标准地+承诺制”改革相关要求,在我区推广企业对标竞价的“标准地”制度及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省、市、区全面深化改革工作会议精神,把“标准地”制度作为资源要素配置市场化改革的重要抓手,把“承诺制”审批作为审批制度改革迭代升级的重大举措,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优化投资环境,争创市场有效、政府有为、企业有利的体制新优势。

 

 二、总体目标

加快推行我区“标准地+承诺制”改革,全区新增工业用地100%按照“标准地”制度供地。在工业用地试点的基础上,逐步推广至其他性质用地范围。

 

三、基本原则

坚持改革降成本。土地出让前,由政府负责完成相应地块的能评、环评、水评等区域评价,变“企业单个项目付费”为“政府统一打包买单”,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减轻企业负担。

坚持市场化配置。进一步推进土地节约集约模式改革,明晰出让土地的投资、建设、亩产、能耗、环境、科技创新等系列标准,通过政府事前制定发布标准,企业对标竞价,构建公开透明、规范高效的新型招商模式,以市场化方式招引遴选高质量的项目。

坚持企业作承诺。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投资项目,经企业自主选择后,按照政府制定的用地条件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承诺并进行公示。企业作出承诺后依法依规自主开展设计、施工等相关工作。

坚持全流程监管。以企业承诺履约情况为重点,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建立信用监管和联合奖惩机制,完善激励倒逼机制,促进优胜劣汰,加快推动土地要素资源向优质企业集聚,形成守信者受益、失信者受惩的良好风气。

 

 四、操作流程

“标准地+承诺制”出让分为“事先做评价、事前定标准、事中作承诺、事后强监管”四个主要步骤,即“标准地”启动前,首先完成区域前期评估手续;土地“招拍挂”前,针对具体的出让地块明确具体标准;项目开工前,各职能部门列举行政审批具体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清单,企业对政府规定的标准进行承诺;项目建设及投产阶段,加强后续核验及监管。

(一)提质增效、统一办理前置手续

一是办理评估手续。借鉴“区域能评+区块能耗标准”“区域环评+环境标准”做法,对整个区域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文物保护、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水资源论证、防洪影响评价(或占用水域影响评价)、交通影响评价、雷电灾害风险评估等事项办理评价工作,在企业竞得土地后,按标准直接进入方案设计,减少后期论证、调整时间,提高推进效率。鼓励开展区域联合评价,同一个区域内不同的评价事项,可以委托1家综合性机构或由1家机构牵头进行联合评价,形成“多本合一”或者“多评合一”。“标准地”出让前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文物保护等评估报告必须具备。(责任单位:各做地主体)

二是确保净地出让。针对具体出让地块,各做地主体须做好各项建设条件、配套设施保障相关工作,确保地块开工具备所必需的通水、通电、通路等基本条件,严格执行净地出让规定。(责任单位:各做地主体)

(二)科学论证、精准编制出让方案

一是明确控制指标。在省、市新增工业项目“标准地”指导性指标的基础上,根据产业准入、功能区划和相关区域评估要求,强化能耗、污染物排放等总量控制,建立符合我区实际、切实可行的新增工业项目“标准地”的投资、建设、亩产、能耗、环境、科技创新等控制性指标,并实行动态调整。具体执行过程中按省、市就高原则结合我区实际作行业取舍。除特殊情况外,要求亩均税收不低于50万元/亩,争取100万元/亩以上。(牵头单位:区发改局)

二是编制出让方案。针对具体出让地块,由各主管部门科学精准明确各项指标具体值,编制土地出让方案,经有权批准的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公开出让。(责任单位:海曙国土资源分局)

(三)优化服务、推行“承诺制”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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