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局公告第三七○号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第三七○号
为适应商标注册便利化改革需要,提高商标注册档案管理效能和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了《商标注册档案管理办法》,经国家档案局同意,现予以发布,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20年8月20日
商标注册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商标注册档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商标注册档案,是指在商标注册申请、异议、撤销、复审、无效等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和利用价值的各种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监督和指导商标注册档案工作,接受国家档案主管部门对商标注册档案工作的监督、指导和检查。商标注册档案的立档、归档和管理工作由商标局具体承办。
第四条 商标注册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维护商标注册档案完整与安全,便于社会各方面的利用。
第五条 商标注册文件材料归档范围主要包括:
(一)商标注册申请及后续业务类;
(二)商标异议业务类;
(三)商标撤销业务类;
(四)商标复审业务类;
(五)商标无效业务类;
(六)其他类。
出具商标注册证明材料、补发商标注册证材料、补发商标变更、转让、续展证明材料等可不归档。
第六条 对属于归档范围的商标注册文件材料,商标业务经办部门在案件审结后应当按照归档要求及时整理并归档。
商标注册档案管理部门应当严格审查归档质量。对符合归档要求的,履行交接手续;对不符合归档要求的,退回业务经办部门重新整理。
归档的商标注册文件材料一般应当为原件,确实无法获得原件的,可以是与原件核对无异的复印件,但是应当注明原因。商标业务经办部门应当保证商标注册档案的系统性、完整性、准确性。
第七条 商标电子注册文件归档工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电子文件管理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