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府各部门,县属各单位:
《浦江县人民政府文艺奖评奖办法》已经县政府修订,现印发给你们,希遵照执行。
二00三年四月十一日
浦江县人民政府文艺奖评奖办法
为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弘扬浦江优秀的文化传统,繁荣文学艺术创作,鼓励出精品,出人才,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政府文艺奖是本县文学艺术创作的最高荣誉奖,县内单位、组织及公民都有权申报。
第二条 政府文艺奖评奖的门类为:文学、书法、美术、戏曲、摄影、音乐、舞蹈、曲艺、电影、电视、雕刻工艺作品或文艺理论文章等。
第三条 政府文艺奖采用量化记分、累计积分的办法,积分在200分以上者均可申报。
评分的量化标准为:
1、国家级出版社出版文艺书籍记200分;文化部和中国文联所属协会主办的各类展览(演出)、比赛中入展或入选的作品记100分,获一等奖加记200分,二等奖加记150分,三等奖加记100分,其它奖类加记50分。
国家级文艺书籍、报刊发表作品记100分,非文艺类专业书籍、报刊发表作品记50分。
2、省级出版社出版文艺书籍记150分;省级文化部门和省文联所属协会主办的各类展览(演出)、比赛中获一等奖记100分,二等奖记80分,三等奖记50分,其它奖类记40分,入展或入选记30分。
省级文艺书籍、报刊发表作品记30分,非文艺书籍、报刊发表作品记10分。
3、市级文化部门及市文联所属协会主办的各类展览(演出)、比赛中获一等奖记50分,二等奖记30分,三等奖记10分。
4、县级文化部门及县文联所属协会主办的各类展览(演出)、比赛中获一等奖记30分,二等奖记20分。
5、作品发表的书籍、报刊均应系国家正式发行或新闻出版主管部门批准印刷的出版物。
6、同一作品只能申报一次,不得重复审报。
7、境外刊发、展览(演出)获奖记分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实施。
第四条 申报者应填写申请表,并提供作品、入选、获奖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注明发表(展出)、获奖的时间、地点、举办单位、奖级设置等有关参评作品的所有材料。
第五条 政府文艺奖为年度奖,每年评一次。申报截止时间为次年4月底前。获奖者发给荣誉证书、奖金。
第六条 县人民政府成立政府文艺奖评奖委员会,负责本奖申报资格审查和评定。
本办法由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评审具体事宜由县文化局负责实施。
《浦江县人民政府文艺奖评奖办法》已经县政府修订,现印发给你们,希遵照执行。
二00三年四月十一日
浦江县人民政府文艺奖评奖办法
为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弘扬浦江优秀的文化传统,繁荣文学艺术创作,鼓励出精品,出人才,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政府文艺奖是本县文学艺术创作的最高荣誉奖,县内单位、组织及公民都有权申报。
第二条 政府文艺奖评奖的门类为:文学、书法、美术、戏曲、摄影、音乐、舞蹈、曲艺、电影、电视、雕刻工艺作品或文艺理论文章等。
第三条 政府文艺奖采用量化记分、累计积分的办法,积分在200分以上者均可申报。
评分的量化标准为:
1、国家级出版社出版文艺书籍记200分;文化部和中国文联所属协会主办的各类展览(演出)、比赛中入展或入选的作品记100分,获一等奖加记200分,二等奖加记150分,三等奖加记100分,其它奖类加记50分。
国家级文艺书籍、报刊发表作品记100分,非文艺类专业书籍、报刊发表作品记50分。
2、省级出版社出版文艺书籍记150分;省级文化部门和省文联所属协会主办的各类展览(演出)、比赛中获一等奖记100分,二等奖记80分,三等奖记50分,其它奖类记40分,入展或入选记30分。
省级文艺书籍、报刊发表作品记30分,非文艺书籍、报刊发表作品记10分。
3、市级文化部门及市文联所属协会主办的各类展览(演出)、比赛中获一等奖记50分,二等奖记30分,三等奖记10分。
4、县级文化部门及县文联所属协会主办的各类展览(演出)、比赛中获一等奖记30分,二等奖记20分。
5、作品发表的书籍、报刊均应系国家正式发行或新闻出版主管部门批准印刷的出版物。
6、同一作品只能申报一次,不得重复审报。
7、境外刊发、展览(演出)获奖记分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实施。
第四条 申报者应填写申请表,并提供作品、入选、获奖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注明发表(展出)、获奖的时间、地点、举办单位、奖级设置等有关参评作品的所有材料。
第五条 政府文艺奖为年度奖,每年评一次。申报截止时间为次年4月底前。获奖者发给荣誉证书、奖金。
第六条 县人民政府成立政府文艺奖评奖委员会,负责本奖申报资格审查和评定。
本办法由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评审具体事宜由县文化局负责实施。
信息来源:县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