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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浦江县专利申请和实施奖励办法》的通知

2021-06-06 浦江县 收藏
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府各部门,县属各单位:
  《浦江县专利申请和实施奖励的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第四十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三年元月二十八日

      浦江县专利申请和实施奖励办法

  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专利工作促进技术创新的意见》,鼓励开展技术创新,提高竞争能力,调动专利发明人或设计人的积极性,加快专利技术的转化、应用和产业化步伐,促进县域经济的发展,县政府决定对全县专利申请、专利示范企业和专利实施效益显著的企业进行奖励。具体办法如下:
  第一条 每年由县财政安排50万元专利奖励资金,用于本办法规定对象的奖励,奖励资金实行滚动使用。
  第二条 奖励对象和标准
  ㈠专利申请的奖励:
  凡在本县注册登记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和组织,以及住所或创业在本县辖区内的个人,作为第一发明人申请国内外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在获得授权当年可申请本办法规定的奖励。奖励标准为:国内发明专利每件5000元,实用新型专利每件1000元,外观设计专利每件600元;国外发明专利每件20000元,国外实用新型专利每件10000元,国外外观设计专利每件5000元;香港标准专利2000元;已获得上级资助的本级不再重复奖励,但奖励与上级资助差额部分给予补足。在专利申请补贴中,属于职务发明创造的,奖给发明人或设计人应不少于50%。
  ㈡专利工作先进企业(单位)的奖励:
  1.企业(单位)具有开拓创新精神,重视专利工作,能积极组织职工进行专利申请和专利的开发应用;规模较大的企业有兼职专利工作人员或聘有专利工作顾问等,企业遵纪守法,财务制度健全可优先参评科技进步先进企业
  2.已经开发应用,并已产生一定的经济效益的专利项目可申报县科技进步奖。
  3.对具有市场发展前景,科技含量较高的专利技术或专利产品,可优先申报省、市级新产品或其他各类科技计划项目。
  4.经县科技局申报,被评为国家、省、市级专利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奖励3万元、2万元、1万元。
  ㈢专利实施的奖励:
对重视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技术(包括购进和引进)实施,且产品销售额达到较大规模并依法纳税的本县企业,按销售额和纳税额给予一次性奖励。年销售额1000万元、纳税100万元以上的企业奖3万元;年销售额500万元、纳税50万元以上的企业奖2万元,年销售额300-500万元、纳税30万元以上的企业奖1.5万元,年销售额100-300万元、纳税额在15万元以上的企业奖1万元,其专利产品销售收入以企业的纳税申报数为主要依据。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产品销售额计算方法为:自申请日到授权后三年内,任取一年连续时间计算;发明专利销售额可以按申请日到授权日的累计数额计算;购进和引进的发明、实用新型专利产品自实施起三年内,任取一年连续时间计算。发明人或设计人在该企业服务的,该企业应在奖励额度中提取30%,奖励给发明人或设计人。
  第三条 鼓励支持专利技术有偿转让或作价入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专利权所有单位转让或许可他人实施专利技术的,可从所得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20%的比例,作为发明人或设计人的报酬;在专利有效期内,专利权所有单位每年可从实施专利所得的新增留利中提取不低于10%的比例作为发明人、设计人和成果转化主要实施者的报酬;专利技术作价入股的,可在该技术股份中提取不低于20%的比例,划给发明人、设计人和成果转化主要实施者。
  第四条 申报和评奖程序
  1.浦江县科技局是专利申请奖励和实施奖励的受理部门,由专利所有权单位和个人提出书面申请,科技局进行材料审查,组织评奖工作,评奖结果报县人民政府批准授奖。
  2.申请奖励的单位和个人应按奖励类型提交和填写有关材料,要出示专利授权证书或申请受理书,提供复印件,提供企业专利管理制度、专利开发应用技术资料或证明、专利应用产生的经济效益证明。
  3.申请专利示范企业奖励的企业,应出示专利示范企业认定证明并提供复印件,及其他应提交的材料。
  4.专利实施奖励由企业提出申请,提供和填写有关材料。
  第五条 申报浦江县专利申请奖励的,均以授权之日起一周年内有效,逾期不补。
  第六条 申请奖励的单位,个人应提供真实的资料和凭证,如有弄虚作假,一经发现,已资助和奖励的费用全额追回,如有违法,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七条 专利申请和实施的奖励在专利奖励资金中列支。
  第八条 本办法由浦江县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浦江县人民政府
             



信息来源:县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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