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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浦江县森林火灾事故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

2021-06-06 浦江县 收藏
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县属各单位:
    《浦江县森林火灾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已经县政府第十三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四年二月二十七日

                 浦江县森林火灾事故应急处置预案

    为妥善处置森林火灾事故,减少森林火灾损失,根据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和《浙江省森林防火实施办法》,结合我县森林火灾事故处置实践,编制本预案。
   一、预案的启动
森林火灾按行政区域实行属地管理(包括插花山在内),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各级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按照本地区森林火灾处置预案进行处置。
    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县防火办)接到森林火灾报告后,凡有下列情况的,要及时提出处理意见,报经县指挥部指挥或副指挥批准,启动本预案。
    (一)火场跨越县级或乡镇(街道)级行政界限且过火面积在100亩以上的森林火灾;
(二)正在燃烧且过火面积在200亩以上的森林火灾;
(三)仙华山、马岭、白石源、丽水源、宝掌源等风景区发生的森林火灾;
(四)连续燃烧3小时且尚未扑灭的森林火灾;
(五)发生扑救人员人身伤亡的森林火灾;
(六)严重威胁军事设施、易燃易爆仓库等重要设施及重点林业基地、村庄、居民区的森林火灾;
(七)其它需要县里支援扑救的森林火灾。
二、处置的程序
(一)县防火办接到上述森林火灾事故报告后,应立即向县防火办副主任、主任及县指挥部副指挥、指挥报告,并及时向县委、县政府值班室和市防火办公室报告。
(二)县防火办值班员按照县指挥部领导的指示,立即向火灾发生地的乡镇、街道办事处和县指挥部成员单位通报情况,做好应急准备,并根据火场情况拟定紧急处置方案。
(三)根据火情需要,县指挥部或县防火办可召开紧急会议,研究实施紧急处置方案,由县防火办向火灾发生地的乡镇、街道指挥所下达执行,并确定指挥部领导负责组织实施。
(四)根据火情需要,县指挥部指挥、副指挥和县防火办主任应亲自或指派指挥部其他成员赴火场督查。必要时,经县指挥部指挥批准,成立县指挥部前线指挥部,组织、协调、督促森林火灾扑救工作。
(五)特别重大或影响较大的森林火灾事故发生后,县指挥部应立即组织有关专家组成调查组,赴现场调查事故原因,并形成书面调查报告,向县长办公会议或县政府常务会议汇报,由会议作出处理决定。同时应及时将调查和处理情况报市林业局。
三、预案的实施
(一)组织领导。接到森林火灾报告后,县指挥部应有一位指挥部或县林业局领导在县防火办坐镇指挥,县防火办集中力量投入火灾的处置工作,必要时可从县指挥部成员单位抽调人员。同时,县指挥部领导或指派的成员带领林业、公安、武警等有关部门人员,以最快的速度赶赴火场,组织、协调、督促地方处理火灾事故。辖区所在乡镇(街道)主要领导必须在第一时间赴现场组织、协调、指挥扑救。
(二)扑救原则。1、加强现场指挥,确保扑救人员人身安全。2、牺牲局部,保全全局,开辟林火隔离带,阻止林火蔓延。3、火场扑灭后,必须留足看守人员,防止死灰复燃。4、树冠火由专业扑火队扑救;夜里扑火,如有生命危险的,则围而不打。
(三)力量组织。以专业扑火为主,专群结合、军警民联动,分四个梯队做好扑火准备:
第一梯队为本乡镇(街道)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由乡镇、街道或其指挥所调动辖区内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和干部、群众组织扑救。
第二梯队为县指挥部调集辖区内其他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进行支援。
第三梯队为公安、武警和消防部队。由县级指挥部商请当地公安、武警和消防部队进行支援。需跨县支援的,由市指挥部商请市公安局、市武警支队就近调动。
第四梯队为解放军部队。根据扑火需要,由市指挥部商请市军分区就近协调驻军支援。
(四)通信联络。县和乡镇(街道)森林防火办公室与有线、无线通信主管部门应密切配合,运用现代通信设备,迅速开启森林防火有线、无线通信网和卫星电话、卫星林火监测终端及车载移动转信台,保证火场内部、火场与前线指挥部、前线指挥部与县防火办的通信畅通无阻。通信部门应按照应急通信的规定办理。
(五)气象服务。县气象部门负责森林火险天气预报,并提供火场气温、风速、风向等气象因子及未来3天天气趋势预报,并及时向火场前线指挥部和县防火办提供气象监测和预报信息。
(六)灭火机具。县指挥部森林消防物资储备库应储备能提供200名以上扑火队员同时使用的灭火机具;各乡镇(街道)指挥所森林消防物资储备库应储备能提供50名扑火队员同时使用的灭火机具。
发生森林火灾时,先动用当地森林消防物资储备,不足时,上一级指挥部有权紧急调用下一级指挥所的森林消防物资储备。
(七)经费和后勤保障。县财政将森林防火经费列入财政专项经费预算,用于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工作,专款专用。各辖区所在乡镇、街道办事处负责扑火所需燃料、食品、饮用水、服装、医疗、药品、交通运输工具等后勤保障供应。各部门和单位应为灭火后勤保障工作提供方便。
(八)秩序维持。各级公安机关、武警部门应派出人员负责维护火场秩序,保证灭火工作的顺利进行。
(九)火案查处。对重大森林火灾案件,由县公安、监察、林业等部门组成联合工作组,会同乡镇(街道)及时查明火因,依法惩处肇事者和责任者,处理结果应及时报告市防火办。
(十)宣传报道。按照森林火灾报道的相关规定,重大森林火灾有关新闻稿及相关材料须经县防火办审查后再作报道。对县内外有重大影响的森林火灾事故的火情发展、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等消息,按有关规定由县指挥部指定发言人发布。
(十一)善后处理。对处在危险地段群众的抢救、疏散、安置,对扑救伤亡人员的医疗、抚恤及对灾民基本生活的保障等,各级公安、卫生、民政等部门应按各自职能妥善处置。
县有关部门和各乡镇、街道应根据本预案,制定具体应急处置措施,将任务落实到相关业务部门和具体人员,并报县防火办备案。



信息来源:县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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