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县属各单位:
为了积极应对国家出口退税机制改革,不断优化我县出口产品结构,提高出口效益,保持外贸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经县人民政府研究,确定我县2004年扶持外贸发展政策如下:
一、实行出口奖励。生产企业年自营出口500万美元以下部分,每出口1美元奖励人民币4分;500—1000万美元部分,每美元奖励人民币5分;1000—1500万美元部分,每美元奖励人民币6分;1500万美元以上部分每美元奖励人民币7分。外贸流通企业收购本县产品出口,在执行生产企业自营出口奖励标准基础上每美元增加奖励人民币1.5分。取消外贸流通企业收购县外产品的出口奖励。
二、培育有效出口主体。鼓励获权生产企业自营出口。凡第一年发生自营出口业务在50万美元以上的(含获权但从未发生自营出口的)企业,另行奖励1万元。
三、鼓励境内外参展。对参加由县政府统一组织或认可的境外各种商品交易会(包括博览会、展销会等)的企业,每一摊位补助1万元,企业自行参展的凭展会相关资料,每一摊位补助5000元。对参加由县政府统一组织或认可的广交会、华交会、浙洽会、义博会的企业,每一摊位补助2000元。
四、鼓励企业设立境外机构。经外经贸部门批准设立的境外贸易机构和生产企业,带动本县企业进出口有实绩的,一次性补助开办费1万元。
五、设立出口创汇规模奖。对自营出口额超过500万美元的企业奖励2万元,每增加500万美元再增奖2万元,依此类推。
六、实行出口信用保险补助。投保出口信用保险的企业,按照实际支付出口信用保险费的50%予以补助。
七、鼓励加工贸易。对加工贸易工缴费收入除出口奖励外,每美元再奖励人民币2分,对加工贸易保证金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60%予以贴息。
八、鼓励企业创立出口品牌。首次获得国家商务部重点支持和发展的名牌出口产品,每只品牌奖励生产企业2万元;凡在产品出口国(地区)注册商标1只且该产品出口实绩在50万美元以上的,奖励注册企业1万元,
九、支持出口企业积极参加国外反倾销应诉。对应诉企业诉讼费给予适当补助,一家企业同一宗案件补助最高不超过3万元;多家企业应诉同一宗案件共同补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
二OO四年二月十六日
为了积极应对国家出口退税机制改革,不断优化我县出口产品结构,提高出口效益,保持外贸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经县人民政府研究,确定我县2004年扶持外贸发展政策如下:
一、实行出口奖励。生产企业年自营出口500万美元以下部分,每出口1美元奖励人民币4分;500—1000万美元部分,每美元奖励人民币5分;1000—1500万美元部分,每美元奖励人民币6分;1500万美元以上部分每美元奖励人民币7分。外贸流通企业收购本县产品出口,在执行生产企业自营出口奖励标准基础上每美元增加奖励人民币1.5分。取消外贸流通企业收购县外产品的出口奖励。
二、培育有效出口主体。鼓励获权生产企业自营出口。凡第一年发生自营出口业务在50万美元以上的(含获权但从未发生自营出口的)企业,另行奖励1万元。
三、鼓励境内外参展。对参加由县政府统一组织或认可的境外各种商品交易会(包括博览会、展销会等)的企业,每一摊位补助1万元,企业自行参展的凭展会相关资料,每一摊位补助5000元。对参加由县政府统一组织或认可的广交会、华交会、浙洽会、义博会的企业,每一摊位补助2000元。
四、鼓励企业设立境外机构。经外经贸部门批准设立的境外贸易机构和生产企业,带动本县企业进出口有实绩的,一次性补助开办费1万元。
五、设立出口创汇规模奖。对自营出口额超过500万美元的企业奖励2万元,每增加500万美元再增奖2万元,依此类推。
六、实行出口信用保险补助。投保出口信用保险的企业,按照实际支付出口信用保险费的50%予以补助。
七、鼓励加工贸易。对加工贸易工缴费收入除出口奖励外,每美元再奖励人民币2分,对加工贸易保证金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60%予以贴息。
八、鼓励企业创立出口品牌。首次获得国家商务部重点支持和发展的名牌出口产品,每只品牌奖励生产企业2万元;凡在产品出口国(地区)注册商标1只且该产品出口实绩在50万美元以上的,奖励注册企业1万元,
九、支持出口企业积极参加国外反倾销应诉。对应诉企业诉讼费给予适当补助,一家企业同一宗案件补助最高不超过3万元;多家企业应诉同一宗案件共同补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
二OO四年二月十六日
信息来源:县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