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府各部门:
现将《浦江县自然灾害救助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三年七月十四日
浦江县自然灾害救助预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我县自然灾害的救助工作,根据浦政[1998]2号关于《浦江县自然灾害救助暂行办法》的要求,结合我县自然灾害发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制定本预案的目的是防御自然灾害,组织人力、物力抗灾救灾,减少灾害危害,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尽量使灾害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
第三条 灾害救助的内容:
1、掌握、上报灾情;
2、参与紧急抢救、转移、安置灾民;
3、管理、发放和使用救灾款物;
4、发动、组织和指导有关部门和受灾的群众开展生产自救、互助互济活动;
5、总结交流救灾工作经验。
第二章 灾害范围和防御重点
第四条 预案包括的灾害范围,主要指:洪涝、台风、龙卷风、雪灾、霜冻、倒春寒、冰雹、干旱、滑坡、泥石流、地震和病虫害等自然灾害。
第五条 重点防御区域:
1、沿江、沿溪两岸低洼地带;
2、江堤、库坎易决口地带;
3、江河沟壑两岸地带;
4、傍山村庄易发生滑坡地带;
5、其它易灾地带。
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救助队伍
第六条 县建立自然灾害救助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和实施灾害救助预案。灾前对辖区内防御自然灾害的情况进行检查部署;灾中对抗灾救灾实施组织指挥,对所需人力、财力和车辆物资实施调配;灾后动员社会力量,组织灾区灾民开展生产自救,尽快实施灾后恢复和重建家园。
自然灾害救助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县民政局内,负责全县灾害救助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 在县灾害救助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建立灾害救助小分队,应付遭灾期间突发事件,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1、抗灾救灾小分队。由县人武部组建,负责受灾期间灾民的紧急转移、财产和险区的紧急抢救,维护灾区社会稳定及灾害救助工作。
2、医疗卫生服务小分队。由县卫生局组建,负责灾区的防疫和灾民的防病治病等灾害救助工作。
3、抗灾救灾指导组。由县自然灾害救助领导小组视情临时组建,负责检查和督促救灾预案的实施;动员和协调社会力量及有关部门积极开展灾害救助工作;协助当地政府广泛组织灾区群众开展生产自救。
民政、财政、经贸、水务、农业、交通、公安、供电、邮政、电信、国土等部门,分别按照各自的职能和业务范围,制定相应的灾害救助预案,落实好必要的人力和物力。
第八条 各乡镇、街道要建立与县级相适应的灾害救助组织机构和灾害救助队伍,承担本辖区内的灾害救助工作,完成县灾害救助领导小组及县民政局交办的灾害救助任务。
第四章 灾害测报和灾情发布
第九条 灾害测报的主要渠道:
1、上级有关部门的电传、电话、书面通知等;
2、县气象部门分析和提供的气象预报;
3、县防汛防旱指挥部(含县水文站)提供的水情预报和汛情动态;
4、县有关部门、沿江沿溪乡镇(街道)和灾害易发地提供的灾情、险情动态;
第十条 灾情发布,通过电话、广播、有线电视、书面通知和会议向全县各乡镇(街道)发布气象预测、水情险情和灾害动态。发布权属于县自然灾害救助领导小组和有关部门。
第五章 通讯联系和交通装备
第十一条 县与乡镇(街道)建立抗灾救灾通讯联络系统,保证遭灾时上下联络畅通。
第十二条 县配备抗灾救灾专用车辆,保证遭灾时及时转移灾民和运送救灾物资。
第十三条 受灾频繁的乡镇(街道),要改善抗灾救灾工作的通讯、交通装备,提高灾害救助的整体效能。
第六章 灾害救助措施
第十四条 灾前的主要措施:
1、指定人员,落实值班制度;
2、及时向有关部门了解水情、汛情和其它灾情动态;
3、准备抗灾救灾的必要车辆、器具和物资,随时投入使用;
4、组织灾害救助队伍进入岗位;
5、落实应急转移人员的安置地点;
6、做好救助款、粮、物的发放准备工作。
第十五条 灾中的主要措施:
1、动员组织灾民撤离危险地带;
2、转移安置因灾出现的无家可归的灾民;
3、解决被疏散转移灾民的生活困难,安定灾区民心;
4、防止人员伤亡;
5、做好灾区防疫工作,及时医治因灾受伤人员和料理因灾亡故人员;
6、做好安全防范工作,保持灾区稳定;
7、做好灾情的汇报和统计、填报工作。
第十六条 灾后的主要措施:
1、采取有效措施,广泛开展生产自救、互助互济和重建家园工作;
2、安排资金,调动物资,努力解决灾民生活上无力克服的吃、住、穿等实际困难;
3、积极做好灾毁交通、通讯、水利、供电和生产、生活等设施的灾后恢复工作;
4、发动和组织社会各界力量支援灾区人民抗灾救灾工作;
5、做好走访慰问灾民工作。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八条 本预案由县自然灾害救助领导小组和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现将《浦江县自然灾害救助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三年七月十四日
浦江县自然灾害救助预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我县自然灾害的救助工作,根据浦政[1998]2号关于《浦江县自然灾害救助暂行办法》的要求,结合我县自然灾害发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制定本预案的目的是防御自然灾害,组织人力、物力抗灾救灾,减少灾害危害,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尽量使灾害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
第三条 灾害救助的内容:
1、掌握、上报灾情;
2、参与紧急抢救、转移、安置灾民;
3、管理、发放和使用救灾款物;
4、发动、组织和指导有关部门和受灾的群众开展生产自救、互助互济活动;
5、总结交流救灾工作经验。
第二章 灾害范围和防御重点
第四条 预案包括的灾害范围,主要指:洪涝、台风、龙卷风、雪灾、霜冻、倒春寒、冰雹、干旱、滑坡、泥石流、地震和病虫害等自然灾害。
第五条 重点防御区域:
1、沿江、沿溪两岸低洼地带;
2、江堤、库坎易决口地带;
3、江河沟壑两岸地带;
4、傍山村庄易发生滑坡地带;
5、其它易灾地带。
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救助队伍
第六条 县建立自然灾害救助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和实施灾害救助预案。灾前对辖区内防御自然灾害的情况进行检查部署;灾中对抗灾救灾实施组织指挥,对所需人力、财力和车辆物资实施调配;灾后动员社会力量,组织灾区灾民开展生产自救,尽快实施灾后恢复和重建家园。
自然灾害救助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县民政局内,负责全县灾害救助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 在县灾害救助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建立灾害救助小分队,应付遭灾期间突发事件,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1、抗灾救灾小分队。由县人武部组建,负责受灾期间灾民的紧急转移、财产和险区的紧急抢救,维护灾区社会稳定及灾害救助工作。
2、医疗卫生服务小分队。由县卫生局组建,负责灾区的防疫和灾民的防病治病等灾害救助工作。
3、抗灾救灾指导组。由县自然灾害救助领导小组视情临时组建,负责检查和督促救灾预案的实施;动员和协调社会力量及有关部门积极开展灾害救助工作;协助当地政府广泛组织灾区群众开展生产自救。
民政、财政、经贸、水务、农业、交通、公安、供电、邮政、电信、国土等部门,分别按照各自的职能和业务范围,制定相应的灾害救助预案,落实好必要的人力和物力。
第八条 各乡镇、街道要建立与县级相适应的灾害救助组织机构和灾害救助队伍,承担本辖区内的灾害救助工作,完成县灾害救助领导小组及县民政局交办的灾害救助任务。
第四章 灾害测报和灾情发布
第九条 灾害测报的主要渠道:
1、上级有关部门的电传、电话、书面通知等;
2、县气象部门分析和提供的气象预报;
3、县防汛防旱指挥部(含县水文站)提供的水情预报和汛情动态;
4、县有关部门、沿江沿溪乡镇(街道)和灾害易发地提供的灾情、险情动态;
第十条 灾情发布,通过电话、广播、有线电视、书面通知和会议向全县各乡镇(街道)发布气象预测、水情险情和灾害动态。发布权属于县自然灾害救助领导小组和有关部门。
第五章 通讯联系和交通装备
第十一条 县与乡镇(街道)建立抗灾救灾通讯联络系统,保证遭灾时上下联络畅通。
第十二条 县配备抗灾救灾专用车辆,保证遭灾时及时转移灾民和运送救灾物资。
第十三条 受灾频繁的乡镇(街道),要改善抗灾救灾工作的通讯、交通装备,提高灾害救助的整体效能。
第六章 灾害救助措施
第十四条 灾前的主要措施:
1、指定人员,落实值班制度;
2、及时向有关部门了解水情、汛情和其它灾情动态;
3、准备抗灾救灾的必要车辆、器具和物资,随时投入使用;
4、组织灾害救助队伍进入岗位;
5、落实应急转移人员的安置地点;
6、做好救助款、粮、物的发放准备工作。
第十五条 灾中的主要措施:
1、动员组织灾民撤离危险地带;
2、转移安置因灾出现的无家可归的灾民;
3、解决被疏散转移灾民的生活困难,安定灾区民心;
4、防止人员伤亡;
5、做好灾区防疫工作,及时医治因灾受伤人员和料理因灾亡故人员;
6、做好安全防范工作,保持灾区稳定;
7、做好灾情的汇报和统计、填报工作。
第十六条 灾后的主要措施:
1、采取有效措施,广泛开展生产自救、互助互济和重建家园工作;
2、安排资金,调动物资,努力解决灾民生活上无力克服的吃、住、穿等实际困难;
3、积极做好灾毁交通、通讯、水利、供电和生产、生活等设施的灾后恢复工作;
4、发动和组织社会各界力量支援灾区人民抗灾救灾工作;
5、做好走访慰问灾民工作。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八条 本预案由县自然灾害救助领导小组和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信息来源:县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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