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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浦江县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办法》等行政许可配套制度的通知

2021-06-06 浦江县 收藏
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浦江县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办法》等行政许可配套制度已经县人民政府第二十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四年十一月十五日

                 浦江县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规范对被许可人
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监督检查,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
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浙江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条例》、《浙江省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下列监督活动;
    (一)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
    (二)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责范围内对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
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监督检查。
       法律、法规授权实施行政许可的组织和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受行政机关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其他行政机关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实施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实行依法监督、权责统一以及监督
与自律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专门机关监督和社会监督
相结合、纠错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县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制度,
加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
      行政机关应当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实施有效监督。
      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或者不依法履行监
督检查职责的,有权向上级行政机关投诉或举报。

第二章 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

第五条 行政机关应当按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实施行
政许可,并接受上级行政机关的监督。
      第六条 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许可机关实施行政许
可的监督工作。县人民政府的法制工作机构依照《浙江省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的规定,具体承担本级人民政府对行政机关实
施行政许可的监督工作。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行政许可机关有违法情形的,
可以依法直接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和通报批评等处理,对依法需要给予行
政处分的责任人员应当向有权机关提出行政处分的建议。
行政许可机关应当建立和完善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内部责任制度,依
照法定职责加强对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监督检查。
      监察、财政、审计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负责对实施行政许可的
专项监督。
      第七条 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监督的内容:
      (一)自行制定的文件中设定或违法规定行政许可事项的情况;
      (二)实施行政许可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合法性;
(三)是否有应当准予行政许可而不准予行政许可、不该准予行政许
可而准予行政许可的情况; 
(四)实施行政许可事项、依据、条件、数量、期限等内容的合法性;
(五)实施行政许可程序的合法性;
(六)实施行政许可收费的合法性;
(七)改变或者撤回已生效行政许可行为的合法性;
(八)履行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进行监督检查职责的情
况;
        (九)建立和执行实施各项行政许可工作制度的情况;
(十)依法应当监督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上级行政机关可以通过下列方式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
许可进行监督检查;行政许可监督检查人员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
依法查阅或者要求有关组织和个人报送相关材料,有关组织和个人应当
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
(一)采取明察暗访的形式,开展行政许可监督巡查;
       (二)在统一办理、联合办理、集中办理行政许可的地点设立监督岗
或者派驻监督人员;
       (三)对实施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进行考核、质询;
       (四)对实施行政许可情况进行社会调查;
       (五)听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情况汇报;
       (六)查阅行政许可实施和监督检查的文件材料;
       (七)对行政许可听证、招标、拍卖、考试等活动进行现场监督;
       (八)对实施行政许可相关制度及监督管理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抽查; 
       (九)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投诉举报内容进行调查处理;
       (十)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方式。
        第九条  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现场监督和检查,应当
委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实施现场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合法、有效
的证件。
      第十条 县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监察机关等有关行政机关应当
建立违法实施行政许可投诉、举报制度。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
投诉、举报予以受理的,应当及时组织核查或者责成有关部门核查。
      第十一条 实行行政许可实施主体资格公告制度。县人民政府依法
确认并公告的具有实施行政许可主体资格的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
围内实施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机关办理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应当依法经行政执法资格确
认,取得《浙江省行政执法证》或者其他合法、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第十二条 对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应当举行听证的事项作
出的行政许可决定,行政许可机关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上一
级行政机关备案。
      第十三条 行政许可机关应当结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内容建立自
检制度,对本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并将检查情况书
面报告上一级行政机关。
      第十四条 行政许可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对行政许可实施情况进行定
期统计、分析和适时评价,并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报告。
      第十五条 上级行政机关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实施监督检查中发
现下级行政机关有违法情形的,应当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改正、采取相应
补救措施、确认违法或者依法撤销的处理,并可给予通报批评。
      责令限期改正、采取相应补救措施的,应当制作《行政执法监督通
知书》;依据职权确认违法或者予以撤销的,应当制作《行政执法监督决
定书》。
      第十六条 上级行政机关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下级行政机关有行政许
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依据职权可以依法撤销行政许
可,或者责令其自行撤销。但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
销。
      利害关系人依法向作出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或者上级行政机关请求
撤销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或者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进行核查。依法不予
撤销的,应当说明理由。
      因撤销行政许可使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政机关应当
依法给予赔偿。
            第三章 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行政许可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在其法定职
权范围内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情况履行监督责任。
        依法受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配合委托机关在委托权
限范围内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实行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行政许可机关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
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
照其规定。
        第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监督检
查,可以采取书面核查和实地检查形式。通过核查有关材料可以达到监
督管理目的的,应当以书面核查方式进行。
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是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是否符合
准予行政许可时所确定的条件、标准、范围、方式以及有否履行法定义
务。
        第二十条 对下列场所和事项依法需要实地检查的,行政机关依据
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现场检查;
(一)需要实地检查的生产经营场所;
(二)需要抽样检查、检验、检测的产品、商品;
(三)需要定期检验的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
的重要设备、设施;
(四)被许可人履行开发利用自然资源义务或者履行利用公共资源义
务的情况;
(五)取得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市场准入的被许可人,履行
普遍服务的义务以及服务质量的情况;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实地检查的其他场所和事项。
      第二十一条 行政机关对被许可人实施实地检查,应当指派两名以
上工作人员进行。工作人员应当出示《浙江省行政执法证》或者其他合
法、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并交付实地检查通知书。现场监督检查应当
制作笔录。
        第二十二条 行政机关依法进行抽样检查、检验、检测的,其抽样
检查、检验、检测的结果应当记录在案,并将结果反馈给被许可人,并
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被许可人对抽样检查、检验、检测的结果提出
异议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复查。
        检查、检验、检测抽取样品的数量不得超过合理的需要,结果确定
后,需要退还的样品应当及时退还被抽样单位。
        第二十三条 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监督检查情况
和处理结果,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并以书面形式及时告知被
许可人;需要由被许可人在记录上签字的,交由被许可人确认后签字。
      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
私外,应当通过公告栏或者电子触摸屏、网站等适当形式公开,供公
众查阅和监督。对依法不予公开的记录应当说明理由。
      第二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和完善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内部责
任制度,制定有效的可操作的监督管理办法和措施,加强对被许可人
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事后跟踪监督,建立长效管理机制。
      第二十五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
项活动的投诉、举报制度,公布投诉举报电话或信箱,落实受理或处
理的责任人员。
      行政机关应当为投诉、举报人保密。
      第二十六条 对个人或组织的投诉、举报,行政机关应当受理登
记,并及时核查,依法作出处理。处理结果须告知举报人。
      投诉、举报人要求对受理登记查阅的,应当允许查阅。
      第二十七条 行政机关应当按照行政许可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建
立被许可人违法行为查处情况抄告制度。有条件的应当实现不同行政
区域有关行政机关之间的计算机系统互联,实施有效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对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
重要设备、设施以及其他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
重要生产经营场所,有关行政机关应当督促设计、建造、安装、使用
或者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建立相应的自检制度,预防和减少安全隐患。
      设计、建造、安装、使用和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自检制度应当及
时向有关行政机关备案,有关行政机关对自检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
查和指导。
      第二十九条 行政机关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被许可人有违法情形的,
应当依照行政许可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予以处理。
      被许可人对行政机关的监督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
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被许可人有行政许可法第
七十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至
第七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依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追究行政机关和
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实施行政许可的机关或工作人员不符合法定资格以
及不按规定建立或者执行实施行政许可工作制度,经督促不予改正的,
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依法给规定追究行政机关和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一)有徇私舞弊、渎职失职行为的;
(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设卡、刁难管理相对人,索取、收受他
人财物的;
(三)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国家利益或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
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四)超越职权、滥用职权实施行政许可的;
(五)故意拖延提供与调查处理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财务帐目
等材料及必要情况;或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隐匿、篡改、毁
灭证据的;
(六)对投诉、举报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为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
织打击报复的;
(七)有其他违法行为,经督促不予改正的。
第三十三条 被许可人在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中有违反行政许
可法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依据行政许可法的有关
规定及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法律、法规、规章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
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当事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和监督检查行为,已经申请行政
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浦江县行政许可事项延长办理期限批准制度

第一条 为提高行政效率,保护行政许可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行政许可的办理期限,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二条及相关条款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延长办理期限制度,是指行政机关不能在规定的承诺期限(是本级审批权限内对外公开的承诺时限)内对行政许可事项作出决定或无法办结的,可依法向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或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提出申请延长办理期限的工作制度。
第三条 行政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办理行政相对人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期限自行政机关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计算;行政机关对申请人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未依法履行告知义务的,自行政机关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之日起计算。
第四条 行政机关延长行政许可审查办理期限的理由,必须正当、充分、合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可延长办理期限:
(一)申请人申报的项目较复杂或在政策上有争议、难以把握、不能按照法律、法规的一般规定办理,需要延长审查行政许可的期限才能决定有关事实的;
(二)行政许可申请涉及的情况重大、复杂,行政机关需要较长时间进行审查核实,在规定期限内无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三)因行政机关原因,如集中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数量过大、而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人手不够,或者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因设备检修等原因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查的;
(四)因申请人的原因引起的,如申请人存在特殊情况,不能按照法律、法规的一般规定办理,需要延长审查行政许可的期限才能判定有关事实的;
(五)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六)其他确需延长办理期限的。
第五条 要求延长办理期限的,应履行严格的内部审查报批手续,且必须在承诺期限到期前5个工作日提出申请。
第六条 单个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在规定的承诺期限内不能作出决定或无法办结的,由承办人提出延长办理期限申请(进县审批中心项目延长办理期限应由相应窗口负责人提出申请),经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延长办理期限(若主要负责人外出,可委托本行政机关分管负责人审批);延长时间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七条 采取统一办理或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行政许可事项,在规定的承诺期限内不能作出决定或无法办结的(该项承诺时限为45个工作日),由牵头的直接受理行政许可事项的行政机关向县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主要负责人批准同意后可延长办理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第八条 申请的内容应包括:申请单位、申请经办人、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受理时间、承诺时限、申请延长的理由、申请延长的具体时间等。
第九条 有关负责人在收到申请单位提交的延长办理期限申请书后,应对延长的理由是否正当、充分、合法予以审查确认,以防随意延长办理期限的发生。
第十条 经审查批准同意延长期限的,行政机关须在原承诺时限到期前以书面告知书的形式将延长的时间和理由告知申请人,如行政许可事项在县行政服务中心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应同时将申请书和告知书报县行政服务中心备案。
第十一条 有关签批文件和对申请人的告知书要统一归档备查。
第十二条 行政许可办理期限,只能延长一次。
第十三条 未经批准,行政机关不得擅自延长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期限,擅自延长办理期限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期限,不包括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所需的时间。但必须将以上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五条 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延长期限,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延长办理期限申请表
      2、延时办结告知书
      3、延长行政许可决定期限审批表
       
   



    

附件一:
延长办理期限申请表

 申请单位: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受理时间     年   月  日 原承诺时限     个工作日
申请延长理由
申请延长时间 原承诺办结日次日起延长        个工作日,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审批意见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经办人:



附件二:
延时办结告知书
                
                                                    编号:
 
————————— :
你单位(个人)申办的“                           ”事项,由于                                        原因,现经本机关行政负责人批准同意延长办理期限__个工作日,于__月__日办结,请于__月__日凭本单前来领件。
 
                               单    位 ______________
                               经办人 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 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附件三:
延长行政许可决定期限审批表(一)

申 请 人基本情况 办理事项名称  
申报单位名称  
负责人姓名   电 话  
延长办理期限的基本情况 受理机关名称  
规定审批时限  
事项受理日期  
期限截止日期  
要求延长日期  
要求延长办理期限的理由            年  月  日
审查意见 要实施行政许可机关的责任窗口(科室)意见                       年  月  日
实施行政许可机关的分管领导审核                                       年  月  日
实施行政许可机关的主要领导核准(盖章)                    年  月  日
说明:1、本表为一个部门单独办理行政许可时使用。
   2、行政许可机关进驻县行政服务中心的,本表一式四份,县行政服务中心、本机关、本机关进驻行政服务中心的窗口和申请人各一份;未进驻的,本表一式三份,本机关、县行政服务中心和申请人各一份。
延长行政许可决定期限审批表(二)

申 请 人基本情况 办理事项名称
申报单位名称  
负责人姓名   电话  
延长办理期限的基本情况 主办部门名称  
规定审批时限  
事项受理日期  
期限截止日期  
要求延长日期  
要求延长办理期限的理由   年  月  日
审查意见 主办部门的窗口(责任科室)意见                          年  月  日
主办部门的主要领导审核(盖章)                          年  月  日
浦江县人民政府领导核准(盖章)   年  月  日
说明:1、本表为统一办理、联合办理、集中办理行政许可时使用。2、本表一式五份,县政府、县行政服务中心、申请人、主办部门和主办部门进驻行政服务中心的窗口各一份。
浦江县行政许可统一办理、联合办理、集中办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许可的实施,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办理行政许可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二十六条及相关条款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县人民政府设立行政服务中心集中办理行政许可。按规定进驻县行政服务中心的行政许可机关应按要求在行政服务中心场所内设立窗口,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集中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 
第三条 对依法需要县政府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分别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可由县政府确定的一个部门(即主办单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组织有关部门根据许可项目的实际办理情况及其需要,采取会议集中审查、现场联合勘察、举行听证、批件并联会签等形式统一办理或联合办理。联合办理场所设在县政府行政服务中心,并由县政府行政服务中心来组织、协调和监督行政许可的联合办理。
第四条 集中办理实行“集中办理,统筹协调,规范许可,限时办结”的运作方式。
集中办理。进驻行政服务中心的行政许可机关,属于集中办理范围内的行政许可事项,其受理、审查、决定、送达一律在行政服务中心内进行。
统筹协调。进入行政服务中心内各行政机关按各自职责履行行政许可职能。情况复杂、与现行政策及我县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需要有一定矛盾的项目,由行政服务中心协调处理。
规范许可。各行政机关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按行政许可实施程序履行许可职能,依法规范行政许可。
限时办结。各行政机关必须按行政许可实施程序所要求的许可时限办理许可事项。
第五条 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应当按照“一家受理、抄告相关、并联审查、统一送达”的程序和要求实施行政许可。
 (一)一家受理。行政许可相对人根据申请项目性质及需要,直接向主办部门申请,由该部门按程序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申请人向协办部门提出申请的,该部门应当即时转送主办部门。
   (二)抄告相关。主办部门受理后,依照有关规定,将申请事项的相关材料抄送县行政服务中心和有关协办部门。 
 (三)并联审查。行政服务中心负责“联合办理”的日常管理和综合协调工作,主办部门根据联合办理工作具体要求和许可项目的实际情况,分别组织协办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关职责范围和内容,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行政许可申请的审查。协办部门根据统一办理、联合办理的具体工作要求和许可事项的实际情况,按照法定权限和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审查意见或者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应参加的协办部门未按照要求参加集中审查、现场联合勘察、听证和批件并联会签,或未在办理时限内返回审查意见的,视为该部门同意。如果此项目在该业务部门范围内出现问题,由该部门负责。
 (四)统一送达。主办部门汇总各协办部门意见后,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并送达申请人。
第六条 根据“一个机构(部门)对外的原则,县政府指定以下部门为主办部门,对外受理申请:(一)基建项目相关行政许可的主办部门为发展计划局;(二)技改项目相关行政许可的主办部门为经贸局;(三)工商企业、注册登记主办部门为工商局;(四)其它许可项目的主办部门为先收到许可申请的部门。
第七条 县政府行政服务中心要全面了解行政许可事项的概况,认真做好踏勘路线的安排和联审会务工作,主持联审会议,督促检查主办部门和相关部门做好工作落实。
第八条 主办部门要认真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并抄送相关部门和行政服务中心,收集、整理行政许可事项相关资料,参加现场踏勘和联审会议,各部门在法定的期限内按时办结行政许可。 
第九条 协办部门要按时参加现场踏勘和联审会议,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结行政许可,及时做好本部门与上级主管部门的业务衔接工作。
     第十条 乡镇(街道)全程代理联络员要为所在地群众提企业供法律法规政策、办事程序咨询服务,积极参与行政许可事项的踏勘联审,做好与行政服务中心办公室、窗口的衔接工作,全程帮助企业、群众完成行政许可的办理。
第十一条 尚未进驻县行政服务中心的行政许可机关办理行政许可事项,需要其内设多个机构办理的,该行政许可机关必须确定一个机构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
第十二条 有关集中办理、统一办理、联合办理的具体运作程序、工作规则,由县行政服务中心制订,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并予以公示。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浦江县行政许可公示公开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了方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行使行政许可申请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落实行政许可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公示公开是指全县各行政许可机关(机构)通过各种有效途径和方法,将本单位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相关内容依法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  各行政许可机关(机构)应根据各自职责坚持依法公开、真实公开、全面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各行政许可机关(机构)对行政许可公示公开工作实行领导负责制,主要领导负全面责任,分管领导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五条  公示公开的内容包括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许可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费用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监督举报电话等。
(一)实施机关是指实施某项行政许可的单位名称、受理场所、咨询电话、联系方式等。
(二)许可事项是指法律、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的事项;经国务院决定实施的许可事项;省政府规章设定的临时性许可事项。
(三)许可依据是指设定某项行政许可的具体法律条款和内容。
(四)许可条件是指法律法规对各项许可事项所规定的详尽的条件和要求、下位法对许可条件的具体规定、以及所需提交的全部材料。
(五)许可的数量是指各许可事项是否有数量限制及其依据。
(六)许可程序是指许可事项的申请、受理、审查和作出决定的办理流程等内容。
(七)许可的期限是法律法规规定某项行政许可作出许可决定期限。法律法规没有规定期限的,按照行政许可法规定,许可期限为20日,20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日。依法应当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后报上级行政机关作出许可决定的,下级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
(八)许可的费用是指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的收费项目、标准和依据。
(九)申请人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格式文本是指申请某项许可所需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清单和申请文本的样式。需提交格式文本的,行政机关应向申请人免费提供格式文本或提供格式文本供复制。
第六条  各行政许可机关(机构)应当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7日内,将行政许可决定情况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各行政许可机关(机构)应在有关媒介上,将本机关实施的许可事项及有关内容公布至少一次。在受理申请的办公场所应常设公布栏向社会公布。
各行政许可机关(机构)要积极推行电子政务,有条件的机关要在政府网站上公布许可事项,方便申请人通过数据电文等方式提出申请。
第八条  各行政许可机关(机构)应按规定及时将上述内容向社会公布。许可事项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作出修改的,公布内容作相应调整后及时公示。
第九条  申请人要求行政部门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各行政许可机关(机构)应当予以说明、解释,并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第十条  各行政许可机关(机构)依法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以及对被许可人从事许可事项活动的监督检查记录,应及时整理归档,供公众查阅。
 第十一条  各行政许可机关(机构)法制工作机构对本单位的行政许可公示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向领导报告执行情况。下级行政机关应接受上级行政机关对其实施行政许可公示公开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对违反行政许可法规定,不将本单位实施行政许可的相关事项进行公示公开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上级行政机关投诉,各级机关接到投诉后,应当认真予以及时处理。
第十三条  对违反本规定,不执行行政许可公示公开的部门单位领导和其他负有责任的相关人员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四条  对在行政许可公示公开工作中弄虚作假、欺骗群众,造成严重社会影响和后果的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构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附件:许可项目的公示格式(供参考)




浦江县×××行政许可事项公示(参考格式)

许可项目编号:
许可项目名称:×××许可证
许可项目依据:
许可收费依据:
许可总时限:  个工作日。 
管辖范围: 
许可程序
一、受理
条件:申办人须提交以下申办材料
受理标准:申办人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本岗位责任人: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受理标准查验申办材料。 对申办材料符合标准的,于收到材料当日予以受理,填写审批流程表,给予申办人受理通知单,将申办材料转审核人员。
对申办材料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由综合办证科受理人员即时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告知申办人。同时,向上一级备案。
时限:  个工作日。
二、审核
审核标准:
岗位责任人: 
岗位职责及权限:根据书面材料和现场监督情况核对审查标准,在审批流程表上填写审查意见后转审定人员。
现场监督检查:按标准进行审核,填写现场监督笔录和意见书。符合标准的,由现场监督员当场出具“现场监督笔录”,在《许可证申请书》上签署 “同意”,并填写审批流程表,将材料一并移交复审人员。
不符合标准的,由现场监督员当场出具“现场监督笔录”、“监督意见书”,申办人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整改。经监督员复验,合格者在《许可证申请书》上签署 “同意”,并填写审批流程表,将材料一并移交复审人员。仍不符合者,依据两次“现场监督笔录”、“监督意见书”作出审核不合格的意见,并在《许可证申请书》上签署“不同意”。填写审批流程表,与申办资料一并移交复审人员。
工作时限:  个工作日
三、复核
复核标准:同审核标准
岗位负责人:
岗位职责:按复核标准对审核人意见进行复核。同意审核意见的,在审批流程表上填写复核意见,送审定人。不同意审核意见的,应与审核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复核意见和理由,填写在审批流程表上,退受理人员。
时限:  个工作日
四、审定
审定标准:同审核标准
岗位责任人: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审定标准对复核人意见进行审定。同意复核意见的,在审批流程表上填写审定意见,退受理人员。不同意复核意见的,应与复核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定意见和理由,填写在审批流程表上,退受理人员。
时限:  个工作日
五、核发
工作标准:
1、经同意的,制作《许可决定书》,核发许可证;不同意的,制作《不予许可决定书》
2、及时、准确告知申办人办事结果;
3、留存归档的审批文书材料齐全、规范。
岗位责任人: 
岗位职责及权限:
据许可决定,对准予许可的,制作、登记、核发 “许可证件”。对不准予许可的,将《不予许可决定书》登记后通知申办人,并将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审批工作结束后,将审批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进行归档。  
时限:  个工作日
办公地点:
咨询电话:




信息来源:县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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