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县属各单位:
《浦江县职业技能带头人评选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四年九月九日
浦江县职业技能带头人评选管理办法
(试 行)
第一条 为了加快实施“2+1”人才基础工程,加大我县高级职业技术人才的培养力度,在广大职工中营造刻苦学习和钻研技术的良好氛围,提高我县职工队伍的整体技能水平,加快培育先进制造业基地,大力推进工业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职业技能带头人是指在所从事的专业技术工种岗位上,技能水平在我县处于领先水平的职工。
第三条 凡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并符合下列条件的技术工人,均有申报浦江县职业技能带头人的资格。
㈠在浦江县范围内的企业单位从事本职业工种工作满5年以上的职工,男职工在57周岁以下,女职工在47周岁以下。
㈡具有高级工以上(含高级工)的职业资格。
㈢具有较强的专业理论水平和较高的实际操作技能,在全县同职业(工种)人员中处于领先水平,市级技能比赛前3名获得者及市级以上合理化建议、技术创新优秀成果为主者。
第四条 评选的职业(工种)主要是服装、纺织、衍缝、制锁、水晶等主要行业的重点技术工种。
第五条 推荐工作采取个人申报和单位推荐相结合的形式。符合条件的个人,首先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由所在单位初审并统一推荐,然后报乡镇(街道)或企业主管部门审核后,再报县劳动竞赛委员会评审。
第六条 申报浦江县职业技能带头人需提供以下材料:
㈠申请人申报表;
㈡申请人有关证件;
㈢申请人主要成绩、成果的证明材料。
第七条 县劳动竞赛委员会负责对申报人进行资格审查、考察、评审、公示。可组织各方面专家组成评委负责评审,评审结果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布。
第八条 县职业技能带头人要积极推进本专业工种的技术进步,参与解决企业技术、设备、工艺流程难题,推动本专业工种先进技术的交流和推广,在推进工业化进程中发挥应有的作用。
第九条 县职业技能带头人日常管理工作由县总工会负责。
第十条 县职业技能带头人实行动态管理,每3年评选一次,名额不超过5人。任期内的职业技能带头人每年考核一次。对动态管理满3年的职业技能带头人经考核仍符合条件的,由县人民政府下文重新予以确认,继续享受有关待遇。年度考核中发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县职业技能带头人称号,不再享受有关待遇。
㈠严重违法乱纪者;
㈡未履行职业技能带头人职责的;
㈢在本专业技能上不再处于领先水平的;
㈣因各方面原因不再从事原专业工种工作的。
第十一条 在评为县职业技能带头人期间,每月享受政府津贴100元。
第十二条 本试行办法由浦江县劳动竞赛委员会负责解释。
《浦江县职业技能带头人评选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四年九月九日
浦江县职业技能带头人评选管理办法
(试 行)
第一条 为了加快实施“2+1”人才基础工程,加大我县高级职业技术人才的培养力度,在广大职工中营造刻苦学习和钻研技术的良好氛围,提高我县职工队伍的整体技能水平,加快培育先进制造业基地,大力推进工业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职业技能带头人是指在所从事的专业技术工种岗位上,技能水平在我县处于领先水平的职工。
第三条 凡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并符合下列条件的技术工人,均有申报浦江县职业技能带头人的资格。
㈠在浦江县范围内的企业单位从事本职业工种工作满5年以上的职工,男职工在57周岁以下,女职工在47周岁以下。
㈡具有高级工以上(含高级工)的职业资格。
㈢具有较强的专业理论水平和较高的实际操作技能,在全县同职业(工种)人员中处于领先水平,市级技能比赛前3名获得者及市级以上合理化建议、技术创新优秀成果为主者。
第四条 评选的职业(工种)主要是服装、纺织、衍缝、制锁、水晶等主要行业的重点技术工种。
第五条 推荐工作采取个人申报和单位推荐相结合的形式。符合条件的个人,首先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由所在单位初审并统一推荐,然后报乡镇(街道)或企业主管部门审核后,再报县劳动竞赛委员会评审。
第六条 申报浦江县职业技能带头人需提供以下材料:
㈠申请人申报表;
㈡申请人有关证件;
㈢申请人主要成绩、成果的证明材料。
第七条 县劳动竞赛委员会负责对申报人进行资格审查、考察、评审、公示。可组织各方面专家组成评委负责评审,评审结果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布。
第八条 县职业技能带头人要积极推进本专业工种的技术进步,参与解决企业技术、设备、工艺流程难题,推动本专业工种先进技术的交流和推广,在推进工业化进程中发挥应有的作用。
第九条 县职业技能带头人日常管理工作由县总工会负责。
第十条 县职业技能带头人实行动态管理,每3年评选一次,名额不超过5人。任期内的职业技能带头人每年考核一次。对动态管理满3年的职业技能带头人经考核仍符合条件的,由县人民政府下文重新予以确认,继续享受有关待遇。年度考核中发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县职业技能带头人称号,不再享受有关待遇。
㈠严重违法乱纪者;
㈡未履行职业技能带头人职责的;
㈢在本专业技能上不再处于领先水平的;
㈣因各方面原因不再从事原专业工种工作的。
第十一条 在评为县职业技能带头人期间,每月享受政府津贴100元。
第十二条 本试行办法由浦江县劳动竞赛委员会负责解释。
信息来源:县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