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县属各单位:
县水务局关于《浦江县城区供水“一户一表、计量出户”实施意见》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四年六月九日
浦江县城区供水“一户一表、计量出户”实施意见
(县水务局)
为了规范有序地开展“一户一表、计量出户”的实施工作,顺利转变供水企业的传统营销方式,保障自来水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浙江省城市供水实施一户一表、计量出户指导意见》、《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结合本县实际,制订本实施意见。
第一条 “一户一表、计量出户”是指一个家庭用户安装一只贸易结算计量水表。贸易结算计量水表安装在住宅底层的公共部位。供水企业按户计量收费。实施“一户一表、计量出户”改造应遵循用户自愿的原则。
第二条 实施“一户一表、计量出户”后,住宅供用水设施的产权归属,按《浙江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界定。
第三条 “一户一表、计量出户”的实施对象是七层(含七层)以下的成套居民住宅。
第四条 “一户一表、计量出户”的实施工作应在2007年年底前基本完成。
第五条 水表安装形式采用落地式,设于住宅外墙边公共部位的水表井内。水表井的定位及尺寸应不妨碍通行及满足抄表和维修管理的要求。
第六条 自来水贸易结算计量水表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有关条款的规定,采用经质量技术监督(计量检定)部门检定合格的产品,并纳入强制检定管理。现有未纳入强制检定管理的水表不能作为贸易结算计量水表使用。水表口径原则上安装为DN15。
第七条 供水企业在改造中应负责用户户内管接口碰头,室内管道的改造由用户自行负责。
第八条 在改装过程中,如管道及附属设施暴露在外的,应采取有效、可靠的防护措施。
第九条 水管管材、配件及附属设施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和标准。
第十条 新建住宅必须实行“一户一表、计量出户”,遵循“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的原则。新建住宅“一户一表”安装以实际工程量按定额收取。在建未进入装饰的住宅应按“一户一表、计量出户”要求,进行整改。
第十一条 “一户一表、计量出户”改造是一项系统工程,情况复杂,难度较大,因此供水企业应遵循“积极稳妥、规范有序”的原则,按逐步实施的步骤进行。
第十二条 套间以幢(单元)为单位集体报装;垂直式住宅以原供水总表为单位集体报装,由供水企业统一实施改造。
第十三条 “一户一表、计量出户”改造工作,先在已符合城区规划、水压能够满足的区域内分区、分期实施;属旧城改造范围的暂缓实施,待旧城改造重新规划后实施。
第十四条 已建住宅“一户一表、计量出户”的改装应按照受理申请、实地查勘、改装设计、签订合同、组织施工、竣工验收等步骤进行。
第十五条 “一户一表、计量出户”工作统一由供水企业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原已装一户一表的用户,贸易结算计量水表装在庭院或室内的,按“一户一表、计量出户”的形式,由供水企业将水表移到户外,并按规范安装,其费用由用户承担。
第十七条 供水企业应积极做好宣传工作,努力提供优质服务,严格按照施工规范,文明、安全施工。
第十八条 住户与相关单位应大力支持“一户一表、计量出户”改造工作。凡城市供水“一户一表、计量出户”改造中涉及道路施工、绿地占用的,路面恢复费用按成本收取,绿化占用面积按实计算。绿化如有损缺的,供水企业应按原品种和规格予以补种。
第十九条 实施“一户一表、计量出户”所需费用,包括材料费、人工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经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核定后,由供水企业按核定的费用标准向用户收取。对于住宅户内施工方案及进水管进户穿墙孔的位置,供水企业应预先征询住户意见,并尽可能满足住户的要求。
对原供水总表范围改造结束后报装的住户,其费用按综合成本收取。
县水务局关于《浦江县城区供水“一户一表、计量出户”实施意见》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四年六月九日
浦江县城区供水“一户一表、计量出户”实施意见
(县水务局)
为了规范有序地开展“一户一表、计量出户”的实施工作,顺利转变供水企业的传统营销方式,保障自来水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浙江省城市供水实施一户一表、计量出户指导意见》、《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结合本县实际,制订本实施意见。
第一条 “一户一表、计量出户”是指一个家庭用户安装一只贸易结算计量水表。贸易结算计量水表安装在住宅底层的公共部位。供水企业按户计量收费。实施“一户一表、计量出户”改造应遵循用户自愿的原则。
第二条 实施“一户一表、计量出户”后,住宅供用水设施的产权归属,按《浙江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界定。
第三条 “一户一表、计量出户”的实施对象是七层(含七层)以下的成套居民住宅。
第四条 “一户一表、计量出户”的实施工作应在2007年年底前基本完成。
第五条 水表安装形式采用落地式,设于住宅外墙边公共部位的水表井内。水表井的定位及尺寸应不妨碍通行及满足抄表和维修管理的要求。
第六条 自来水贸易结算计量水表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有关条款的规定,采用经质量技术监督(计量检定)部门检定合格的产品,并纳入强制检定管理。现有未纳入强制检定管理的水表不能作为贸易结算计量水表使用。水表口径原则上安装为DN15。
第七条 供水企业在改造中应负责用户户内管接口碰头,室内管道的改造由用户自行负责。
第八条 在改装过程中,如管道及附属设施暴露在外的,应采取有效、可靠的防护措施。
第九条 水管管材、配件及附属设施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和标准。
第十条 新建住宅必须实行“一户一表、计量出户”,遵循“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的原则。新建住宅“一户一表”安装以实际工程量按定额收取。在建未进入装饰的住宅应按“一户一表、计量出户”要求,进行整改。
第十一条 “一户一表、计量出户”改造是一项系统工程,情况复杂,难度较大,因此供水企业应遵循“积极稳妥、规范有序”的原则,按逐步实施的步骤进行。
第十二条 套间以幢(单元)为单位集体报装;垂直式住宅以原供水总表为单位集体报装,由供水企业统一实施改造。
第十三条 “一户一表、计量出户”改造工作,先在已符合城区规划、水压能够满足的区域内分区、分期实施;属旧城改造范围的暂缓实施,待旧城改造重新规划后实施。
第十四条 已建住宅“一户一表、计量出户”的改装应按照受理申请、实地查勘、改装设计、签订合同、组织施工、竣工验收等步骤进行。
第十五条 “一户一表、计量出户”工作统一由供水企业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原已装一户一表的用户,贸易结算计量水表装在庭院或室内的,按“一户一表、计量出户”的形式,由供水企业将水表移到户外,并按规范安装,其费用由用户承担。
第十七条 供水企业应积极做好宣传工作,努力提供优质服务,严格按照施工规范,文明、安全施工。
第十八条 住户与相关单位应大力支持“一户一表、计量出户”改造工作。凡城市供水“一户一表、计量出户”改造中涉及道路施工、绿地占用的,路面恢复费用按成本收取,绿化占用面积按实计算。绿化如有损缺的,供水企业应按原品种和规格予以补种。
第十九条 实施“一户一表、计量出户”所需费用,包括材料费、人工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经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核定后,由供水企业按核定的费用标准向用户收取。对于住宅户内施工方案及进水管进户穿墙孔的位置,供水企业应预先征询住户意见,并尽可能满足住户的要求。
对原供水总表范围改造结束后报装的住户,其费用按综合成本收取。
信息来源:县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