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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县计划生育公益金管理办公室关于计划生育公益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2021-06-06 浦江县 收藏
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县属各单位:
    《浦江县计划生育公益金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县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四年四月二十九日




浦江县计划生育公益金管理实施细则
县计划生育公益金管理办公室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浦江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施办法》、《浦江县计划生育公益金管理暂行办法》,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计划生育公益金是县政府设立的主要用于扶助有特殊困难的计划生育家庭的公益性基金。计划生育公益金主要来源于县财政投入和机关、团体、企事业等单位及个人的资助。

第二章 公益金的使用

第三条 计划生育公益金主要用于独生子女死亡或先天性残疾、意外伤残(其伤残程度达到国家颁布的《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规定标准6级以上),夫妻不再生育和领养子女的家庭以及因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而导致生活特别困难的家庭和对其他特殊情况的计划生育家庭的补助。具体补助对象和标准如下:
1、独生子女发生意外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和领养子女的家庭,给予独生子女父母每人每月120元的定期补助。
2、独生子女先天性残疾或发生意外伤残达6级以上,其父母不再生育和领养子女的家庭,分别给予独生子女父母及伤残子女每人每月以下定期补助:1-2级伤残80元,3-4级伤残60元,5-6级伤残40元。
3、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干部、正式职工,其独生子女死亡或先天性残疾、意外伤残达6级以上,不再生育和领养子女的家庭,给予一次性补助1000-5000元,不再享受计生定期补助。
4、独生子女父母一方或双方死亡或意外伤残,独生子女未满18周岁,生活有特殊困难的家庭,给予一次性补助500-3000元。
5、双农两女户家庭父母一方或双方死亡或意外伤残,其子女未满18周岁,生活确有特殊困难的家庭,给予一次性补助500一2000元。
6、结扎后宫外孕或落实节育手术后治疗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治疗费用凭发票、病历卡酌情给予一次性补助。治疗费用1000元以下按100%补助,2000元以下按90%补助,3000元以下按80%补助,4000元以下按70%补助,5000元以下按60%补助,5001元以上的按50%补助,补助最高不超过8000元。
7、放环后宫外孕治疗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凭发票、病历卡酌情给予一次性500一1000元补助。
8、经县级以上计划生育技术指导鉴定小组鉴定为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对象,在指定的医院给予免费治疗。经治疗仍不能从事重体力劳动,生活确有困难的给予每月50元的定期补助。
9、独生子女户家庭、双农两女户家庭,其家庭收入在县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下的,给予一次性补助200一1000元。
10、有其他特殊困难的计划生育家庭,视情给予2000元以内的一次性补助。
本条所指的独生子女家庭以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为准,双农两女户家庭以夫妻一方施行绝育手术为准。
第四条 县计划生育公益金管理办公室委托浦江县劳动鉴定委员会对独生子女意外伤残进行等级鉴定,以伤残等级鉴定结论为独生子女意外伤残发放公益金补助的依据。

第三章 公益金的审批

第五条 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条件的家庭,要求享受公益金补助的,其审批程序如下:
1、申请对象凭书面申请报告到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办公室领取《浦江县计划生育公益金补助审批表》。
2、申请人如实填写《计划生育公益金补助审批表》,经村(社区)或所在单位审查,并签署意见。
3、所在地乡镇、街道计划生育办公室进行核查,如实填写调查情况,乡镇、街道审核盖章。
4、县计划生育公益金管理办公室负责审批。
5、县计划生育公益金管理办公室研究后拟批准的,填写公益金补助公示表,在申请对象户籍所在地村(社区)公示7日,公示期满后无异议的,予以批准;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6、批准的补助对象,县计划生育公益金管理办公室与其签订有关合同,发给《计划生育公益金补助证》。
第六条 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三条第一款第1、2、3项规定条件的家庭,在填报《计划生育公益金补助审批表》时,需附浦江县劳动鉴定委员会出具的伤残等级鉴定报告、县级医疗单位出具的死亡证明或公安机关出具户籍注销证明。
第七条 县计划生育公益金管理办公室每季度研究一次,对申请补助的对象作出是否批准补助的决定。
第八条 《计划生育公益金补助证》每年由县计划生育公益金管理办公室年审一次,经年审盖章后有效。

第四章 公益金的发放

第九条 县计划生育公益金管理办公室委托金融部门发放公益金补助款。
第十条 定期补助款每季度发放一次,由受委托的金融部门按照县计划生育公益金管理办公室抄送的对象与数额,于下一季度中旬发放公益金补助款。

第五章 公益金的管理

第十一条 县计划生育公益金管理办公室设在县计划生育局内,办公室主任由计划生育局局长担任,办公室成员由计生、财政、监察、人劳社保、民政、卫生等部门组成。
第十二条 县计划生育公益金管理办公室负责公益金的管理使用和发放工作,并接受县财政、监察、审计部门的监督。公益金开设专门帐户、帐户设在县会计核算中心,帐号为26150018-1141,向社会公开,并常年接受社会各界的资助。
第十三条 计划生育公益金实行专款专用、集体研究决定的审批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 公益金收支实行公开制度,每半年公开一次,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五条 已经领取公益金补助的家庭,如发生领养或再生育子女行为的,应及时报告县计划生育公益金管理办公室,并全额退回已领取的公益金。若不按规定退还的,县计划生育公益金管理办公室将按合同的约定,直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六条 对在申报、审批、发放工作中弄虚作假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公益金补助款的,除全额追缴其非法所得外,若责任人员有过错的,还将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细则表述中的“以上”、“以下”均含本数。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县计划生育公益金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信息来源:县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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