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县属各单位:
现将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土地登记自我举证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土资发〔2005〕26号)转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浙江省土地登记自我举证实施办法(试行)
二OO五年五月十三日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文件
浙土资发(2 0 05]2 6号
关于印发《浙江省土地登记自我举证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
为规范土地登记行为,建立完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
制相适应的土地登记制度,省厅制定了《浙江省土地登记自
我举证实施办法》(试行),并对土地登记中所用的表格进行
了修订(附后),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
彻执行。
在实施过程中有什么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省厅地籍
管理处。
二O
浙江省土地登记自我举证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土地登记行为,建立完善与社会主义市
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土地登记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土地登记自我举证是指土地权
利人申请去地登记时需要自我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包括土地
权属来源证明文件;宗地界址、宗地图及其勘测资料。
第三条 城镇(包括独立工矿区)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
申请土地使用权登记,以及城镇范围外的单位申请国有土地
使用权登记的,逐步实施土地登记自我举证制度。其他土地
杈利人申请土地登记,条件具备的,可实施土地登记自我举
证制度。
第四条 实行土地登记自我举证,土地登记程序不变。
第五条 申请土地登记时土地权利人应提供下列材料:
1、土地登记申请书;
2、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文件;
3、宗地界址表、宗地图;
4、土地登记申请人身份证明(个人的身份证明,单位
的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证明);
5、有地上建筑物的应当提交其权属证明;
6、需要缴纳有关税费的,应当提交税费缴纳凭证;
7、如果委托代理的,需提供委托代理的委托书及委托
代理人身份证明和资格证明;
8、其他应提交的证明材料。
第六条 土地权利人可自行申请土地登记或委托有资
格的土地调查登记代理机构代理。
第七条 土地登记机关应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当地实
际,制定符合《城镇地籍调查规程》和数据建库要求的宗地
勘测成果标准。
第八条 宗地勘测资料主要内容应包括:
1、宗地界址表;
2、宗地图;
3、测量技术说明;
4、面积计算方法;
5、电子数据成果等。
第九条土地登记机关在受理土地登记申请后,应按规
定要求进行地籍调查和权属审核,填写《土地使用权登记调
查审核表》。
第十条 调查和审核的主要内容:
1、对土地登记申请人调查审核。
(1)申请人是自然入的,应查核其个人身份证明及其民
事行为能力。
(2)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查核其法人资格证
信息来源:县政府办公室
现将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土地登记自我举证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土资发〔2005〕26号)转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浙江省土地登记自我举证实施办法(试行)
二OO五年五月十三日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文件
浙土资发(2 0 05]2 6号
关于印发《浙江省土地登记自我举证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
为规范土地登记行为,建立完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
制相适应的土地登记制度,省厅制定了《浙江省土地登记自
我举证实施办法》(试行),并对土地登记中所用的表格进行
了修订(附后),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
彻执行。
在实施过程中有什么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省厅地籍
管理处。
二O
浙江省土地登记自我举证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土地登记行为,建立完善与社会主义市
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土地登记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土地登记自我举证是指土地权
利人申请去地登记时需要自我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包括土地
权属来源证明文件;宗地界址、宗地图及其勘测资料。
第三条 城镇(包括独立工矿区)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
申请土地使用权登记,以及城镇范围外的单位申请国有土地
使用权登记的,逐步实施土地登记自我举证制度。其他土地
杈利人申请土地登记,条件具备的,可实施土地登记自我举
证制度。
第四条 实行土地登记自我举证,土地登记程序不变。
第五条 申请土地登记时土地权利人应提供下列材料:
1、土地登记申请书;
2、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文件;
3、宗地界址表、宗地图;
4、土地登记申请人身份证明(个人的身份证明,单位
的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证明);
5、有地上建筑物的应当提交其权属证明;
6、需要缴纳有关税费的,应当提交税费缴纳凭证;
7、如果委托代理的,需提供委托代理的委托书及委托
代理人身份证明和资格证明;
8、其他应提交的证明材料。
第六条 土地权利人可自行申请土地登记或委托有资
格的土地调查登记代理机构代理。
第七条 土地登记机关应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当地实
际,制定符合《城镇地籍调查规程》和数据建库要求的宗地
勘测成果标准。
第八条 宗地勘测资料主要内容应包括:
1、宗地界址表;
2、宗地图;
3、测量技术说明;
4、面积计算方法;
5、电子数据成果等。
第九条土地登记机关在受理土地登记申请后,应按规
定要求进行地籍调查和权属审核,填写《土地使用权登记调
查审核表》。
第十条 调查和审核的主要内容:
1、对土地登记申请人调查审核。
(1)申请人是自然入的,应查核其个人身份证明及其民
事行为能力。
(2)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查核其法人资格证
信息来源:县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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