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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县交通局关于县道砂石路面硬化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1-06-06 浦江县 收藏
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县属各单位:
    县交通局关于《浦江县县道砂石路面硬化工程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五年三月十四日

            浦江县县道砂石路面硬化工程管理办法

                          县交通局
                    (二OO五年三月十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县道公路高级路面铺装率,改善人民群众的出行条件,大力推进城乡一体化建设进程,根据《公路法》、省交通厅《关于全省县道砂石路面硬化工程的实施意见》和《浙江省县道砂石路面硬化工程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纳入本次省专项补助资金的县道砂石路面硬化改造工程(以下简称改造工程)。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浦江县人民政府成立县道砂石路面改造工程领导小组,黄林生副县长任组长,交通局陈加志局长任副组长,成员由交通局戴一萍、甄财富、潘兴虎,纪委沈邦喜,审计局张旭升,财政局许尔清及相关乡镇(街道)的乡镇长(主任)等人员组成。领导小组负责全县改造工程全局性工作,根据省、市有关规定,制订本县改造工程建设的工作制度、资金筹措政策,协调解决工程建设中的重大事项。
    第四条  改造工程领导小组下设县道砂石路面改造工程办公室(以下简称路面办),办公室设在县公路段,负责改造工程的日常管理工作及县道砂改油和油路大中修工程;县康庄办负责县道水泥路面改造工程。
    第五条  各相关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成立由乡镇长、街道办事处主任任负责人的相应工作机构,负责所属辖区内改造工程政策处理工作,并承担相关的政策处理费用。

                    第三章  规划与计划

    第六条  根据省交通厅《关于全省县道砂石路面硬化工程的实施意见》,改造工程必须在2005年11月底前完成。
    第七条  路面办和康庄办应根据县道公路改造的技术要求,编制改造工程实施计划,按规定程序上报审批。
    第八条  改造工程应遵循“统一领导、统一标准、分级管理、分类指导”的原则,实行“政府监督、工程监理、企业自检”的质量保证体系。

                  第四章  工程组织与管理

    第九条  根据《浙江省县道砂石路面硬化工程管理办法》,改造工程建设项目的立项、设计及审查、招投标、施工管理、交工验收等必须参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
    第十条  改造工程必须委托符合设计资质的单位,根据省公路局和省交通设计院《浙江省县道砂石路面硬化工程实施技术指南》明确的典型路面结构及有关技术指标,质量要求及相应的施工要求等进行设计。
    第十一条  根据交通部《公路养护工程施工招投标管理暂行规定》,改造工程建设项目纳入县招投标交易中心管理或以邀请招标方式择优选择具有相应施工资质或公路养护资质的施工单位。
    第十二条  改造工程项目不得转包和违规分包,严禁将工程分包给个人施工。
    第十三条  业主单位必须与施工单位签订承包合同、廉政合同、质量责任合同及安全生产责任书,规范各方行为。
    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要建立完善的质量自检体系,严格按照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
    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要采取有效安全措施,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切实加强施工现场管理,确保施工安全。
    第十六条  改造工程实行工程质量监理制,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或县交通主管部门组织工程技术人员成立专职监理组进行统一监理。
    第十七条  改造工程的质量监督,由省、市公路质监站进行指导,县交通主管部门工程质量监督员参照《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规定进行质量监督。
    第十八条  改造工程实行项目开工和建设进度报告制度,开工报告由县路面办提出,县交通局审批;县路面办每月20日前向市路面办报送工程进度报告。
    第十九条  改造工程完成后必须进行验收,10公里以下由县交通局组织验收,市路面办派员参加,10公里以上项目由市路面办负责验收。
                   
                   第五章  资金筹措与管理

    第二十条  改造工程的建设资金由省专项补助资金、地方配套资金组成。
    第二十一条  建设资金必须全部用于改造工程项目。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截留、挤占、挪用建设资金。做到专项管理、专项核算、专项拨付、专款专用。
    第二十二条  工程质量存在重大隐患并达不到整改要求的工程不予支付建设资金。
    第二十三条  工程款的支付应按合同规定和有关程序执行,严禁实行计量支付。
    第二十四条  项目实施单位要接受各级交通、审计部门的监督,并对资金的使用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县路面办应加强对改造工程计划、进度、质量、安全、资金等监督检查。

                 第六章  检查监督及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  改造工程建设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县路面办应每月对工程建设进度、质量等情况进行检查、通报。
    第二十七条  改造工程建设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责任单位和个人的建设行为、计划执行、项目实施、资金使用、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等出现违规、违纪行为,应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七章  考核与奖励

    第二十八条  改造工程列入县政府对县交通局、相关乡镇(街道)年度考核内容。对在改造工程建设过程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及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交通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信息来源:县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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