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为保障劳动者基本生活和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经研究,决定从2004年10月1日起,将我县的企业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调整为510元;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调整为4.4元。
二00五年一月二十五日
为保障劳动者基本生活和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经研究,决定从2004年10月1日起,将我县的企业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调整为510元;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调整为4.4元。
二00五年一月二十五日
信息来源:县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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