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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县建设局推行“阳光规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1-06-06 浦江县 收藏
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县属各单位:
    为增强城乡规划的透明度,保障广大群众在城乡规划管理中的参与权和知情权,促进城乡规划工作民主化、规范化、科学化、法制化。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在我县城乡规划领域推行“阳光规划”制度,现将县建设局《推行“阳光规划”实施方案》转发给你们,请各有关单位认真组织实施。

                                二OO五年一月四日

            县建设局推行“阳光规划”实施方案

    为了增强城乡规划的透明度,充分发挥公众在城乡规划管理中的参与和监督作用,促进城乡规划工作民主化、规范化、科学化、法制化,正确处理城乡建设过程中的矛盾,确保城乡规划顺利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3号)及《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关于在全省规划领域推行“阳光规划”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04〕99号)要求,结合我县工作实际,特制订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人为本和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以实现城乡规划工作公开、公正、廉洁、高效为目标,在城乡规划领域推行“阳光规划”制度,增强城乡规划透明度,民主决策,保障广大群众的参与权利和知情权,切实维护广大群众根本利益,坚持依法行政,深化审批制度改革,加强机关效能建设,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逐步建立结构合理,管理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阳光规划”体系,促进浦江城乡建设的协调、科学发展。
    二、领导机构
    为了切实加强对“阳光规划”工作的领导,特成立“阳光规划”领导小组。
    组长:李兴平       副组长:胡晓红
    成员:黄季鸣   宋  波   陈光忠  王正年  黄效伟
          方平山   罗光和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胡晓红兼任主任,黄季鸣、宋波任副主任,负责组织协调工作。
    三、主要内容和基本要求
    “阳光规划”涉及城乡规划编制与审批管理、城乡规划实施管理、城乡规划监督管理,在此各个阶段需要征求公众意见,鼓励公众参与,接受公众监督。
    ㈠ 城乡规划编制
    1、规划事前公示。城市(镇)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和重要的详细规划,以及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历史文化保护区(名镇、名村)保护规划和村庄规划等规划编制期间,负责组织编制单位要适时向社会公示规划方案,广泛征求公众意见,保证公民行使对城乡规划的知情权、建议权,使社会各界能够及时了解城乡规划蓝图和规划建议动向,提出意见或建议,使规划更加科学合理。城市(镇)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保护区)规划以及专项规划等重要规划项目公示时间不应少于15日,其他规划公示时间不应少于10日。公示主要内容包括规划依据、指导思想、规划方案的主要图纸、规划目标及措施、主要经济技术指标等。公示方式采用展览公示(在城市规划展示中心)、媒体公示、网络公示、公示牌公示等方式进行公示。其中城市修建性详细规划、城市广场规划、公示绿地规划及大型市政基础设施规划还应在规划用地范围内设立公示栏(牌)进行公示。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强制性技术规定、规划的前提下,公众意见要作为完善或修改规划方案的依据之一。
    2、规划批后公布。城乡规划经法定程序审批后,负责组织编制单位在搞好宣传的同时,要通过展览、媒体、网络、广告牌等方式,及时向社会公布规划图纸和规划主要内容,使广大人民群众了解规划、关心规划、支持规划、遵守规划、监督规划,为规划的顺利实施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城市总体规划经批准后,要在城市规划展示中心内设立规划模型;城市修建性详细规划、大型市政基础设施规划还应在规划用地内设立公示栏(牌)进行公告。社会公众有权查阅有关城乡规划(涉及国家机密、军事机密除外)。
    3、城乡规划调整公示。对已经批准的城乡规划涉及强制性内容调整的,必须按程序进行。负责组织规划调整的单位在向原审批机关申请调整前,应当时就调整的规划意向进行公示,并按规定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必要时应当召开听证会。经批准同意对规划进行调整的,在城乡规划调整期间,还应向社会公示规划调整的内容。调整后的规划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后,应当按城乡规划批后公布的要求进行公布。
    规划展示地点一般在大桥北路建设局门楼四楼规划展示中心内,另外在县行政服务中心、县府门口公告栏处或媒体上发布规划展示公告。该项工作由规划科负责。
    4、对村庄建设规划,应在所在村政务公开栏内进行规划事前公示、批后公布。对已经批准的村庄建设规划涉及强制性内容调整的,必须按程序进行。负责组织村庄建设规划调整的单位在向县建设局申请调整前,应当先就调整的规划意向进行公示,并按规定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必要时应当召开听证会。经批准同意对村庄建设规划进行调整的,在村庄建设规划调整期间,还应向村民公示建设规划调整的内容。调整后的村庄建设规划经县建设局批准后,应在村政务公开栏内公布,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实施。
    ㈡ 建设项目审批
    1、建设项目事前公示。对于县政府及其部门确定需要进行公示的大型基础设施项目和重大公共设施项目;拆迁的建设项目;旧城改造项目、历史文化保护街区或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建设项目及其他需要进行公示的建设项目,在批准规划许可前,应向社会公示项目的基本情况和方案图纸。对需要公示的建设项目,根据各审批阶段要求进行公示,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建设单位应在建设区块内对建设项目用地规划总平面图(包括相邻关系)、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平面图、主要立面图或透视图、各项经济技术指标、建筑后退道路和用地界限的距离等内容进行公示,各类图纸应注明有关尺寸,公示期为7日,规划科负责督促。
    2、建设项目事后公告。建设项目在获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后,在建设工程放线前,建设单位要在建设工地醒目位置设立建设工程公告牌,标明项目名称、建设单位、用地总平面图(包括相邻关系)、建设工程平面图、主要立面图或透视图、各项经济技术指标、建筑后退道路红线和用地界限的距离、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号、监督举报电话等内容,其中各类图纸应注明有关尺寸,便于群众随时监督工程建设情况。建设工程公告牌在建设项目通过竣工验收之后方可拆除。
    公告牌原则上按150cm×150cm制作,总平面设计图以一般不小于1:300比例绘制。
    ㈢ 城乡规划报告制度
    县建设局定期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城乡规划实施情况,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各界代表监督城乡规划、反馈建议和要求。县建设局及时总结,且结合实际和有关规定给予改进并公布。
    ㈣ 违法建设案件查处公布
    城乡规划违法案件下达处罚决定后三天内,建设局应在“阳光规划”网站及城乡城建监察大队公开栏公开违法项目名称、违法建设当事人、违法事实、查处依据、处罚决定,公布时间为15日。以上工作由法规科负责,城建监察大队具体操作。
    ㈤ 工作措施
    1、在县城大桥北路17号四楼设立城市规划展览中心,行政审批中心、县府门口设立规划公告专栏,并相应配备意见箱。
    2、设立“阳光规划”热线电话4111745、4125183。
    3、设立“阳光规划”网站;
    4  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社会各界代表担任社会监督员,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5、加强宣传力度。通过报纸、电视等新闻媒体,大力宣传“阳光规划”的有关政策;
    6、加强内部管理,对单位工作人员开展“阳光规划”大讨论,让单位工作人员对“阳光规划”有准确、深刻的把握。
    推行“阳光规划”是今年我局的重要工作之一,各责任科室、单位要从实践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本质要求出发,大力弘扬求真精神,在实施方案的指导下,切实做好“阳光规划”的各方面工作,进一步提高我县的城乡规划管理水平。
    本实施方案于2005年1月1日开始实施。

信息来源:县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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