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当 事 人:浦江县黄宅镇合心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方金涛 浦江县黄宅镇合心村民委员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方自英 浦江县黄宅镇合心村民委员会村民
方守庆 浦江县黄宅镇合心村民委员会村民
当 事 人:浦江县仙华街道廿亩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季纯义 浦江县仙华街道廿亩村村民委员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楼文元 浦江县仙华街道廿亩村村民委员会村民
楼文伟 浦江县仙华街道廿亩村村民委员会村民
当事人争议的土地位于浙江省浦江经济开发区东纵一路以东,土名毛草叶,争议面积2183.69平方米,东靠中渠、南靠中渠北侧护堤、西靠黄宅镇合心村民委员会楼来自然村的坟地、西南侧靠仙华街道廿亩村村民委员会后潘自然村的田、北靠金宅村茶叶地(详见宗地图红线图)。黄宅镇合心村民委员会为主张该争议土地权益,于2004年4月26日向县政府提出确权申请。
合心村民委员会称:争议土地在解放前系我村楼来自然村的太公坟地,解放后也由我村葬坟和种植,1951年土改时由县政府确权给我村方能法等19户农户,并颁发了土地证。六十年代开中渠时,争议范围部分土地被杂泥堆成渠道塍,不宜种植,安排葬坟用,大部分继续种植。八十年代,未种植部分被廿亩村后潘自然村楼文元等人开荒种植,1992年因廿亩村后潘自然村村民欲将争议地块泥土出卖,被我村追回种植权。2003年6月,因建设需要,争议土地连同周围的土地被浙江省浦江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预征。在预征过程中,争议土地毛草叶范围属于我村的2525.74平方米土地被廿亩村后潘自然村楼文元等测量为其土地,其行为侵犯了我村村民合法土地所有权,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请求政府查清事实,依法对争议土地进行确权。
廿亩村村民委员会称:座落于争议土地毛草叶的2525.74平方米争议土地,土改时由政府确权给我村楼广赞户、姓谢村的谢时栋和谢时极户,并颁发了土地证。五十年代,县政府在建造岳塘水库开凿中渠时,为了耕种方便,经有关部门召集进行划片,渠道以西的土地包括合心村的0.15亩归我村所有和耕种。1967年10月,我村与合心村楼来自然村为毛草叶地块耕种发生矛盾,有关部门召集双方代表到实地划界后各自种植。落实土地承包责任制后,该土地分给楼文元等8户种植,1992年被合心村楼来自然村强占耕种至今。请求政府根据土地实际使用之事实,依法将该土地确权给我村所有。
现查明,当事人争议的土地位于浙江省浦江经济开发区东纵一路以东,土名毛草叶,解放前系合心村楼来自然村的太公坟地,1951年土改时由县政府确权给合心村方能法等19户农户,并颁发了土地证(土地证号为76256,座落毛叶草,种类为什,面积0.15亩,四至:东至时极地、南至坟山、西至大埂、北至方自山地)。土改时由政府确权给廿亩村楼广赞户的田、姓谢村谢时极的地,不在争议范围内。六十年代县政府开中渠时经过毛草叶地段,部分争议土地被杂泥堆积,不宜种植,合心村将该部分土地安排葬坟用,其余大部分土地继续种植;土改时确权给谢时栋的1.5亩田(一直由姓谢村民种植),绝大部分被挖掉,在争议范围已没有姓谢村土地。嗣后,廿亩村楼文元等人在杂泥堆积的土地上开荒种植。1982年土地承包责任制时,开荒地由廿亩村分给楼文元等8户农户耕种。1992年种植户楼开池、楼永风欲将所种植的泥土出卖给红砖厂,合心村楼来自然村发现后,即追回该土地,一直由合心村村民种植和葬坟。2003年6月,因建设需要,争议土地连同周围的土地被浙江省浦江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预征。争议的2525.74平方米土地被廿亩村后潘自然村楼文元等测量为其土地,双方因此发生土地权属争议。当时双方争议的土地面积为3216.04平方米,经浙江省浦江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召集双方核对,双方认为实际争议的面积应为2525.74平方米(合心村承认争议的3216.04平方米土地中原由楼开赤种植的435.2平方米、114.7平方米及楼顺山种植的140.4平方米土地归廿亩村所有)。双方多次协商不成,合心村于2004年4月26日向县政府提出确权申请,要求确认2525.74平方米土地的所有权。此后,县国土资源局和浙江省浦江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多次召集合心村与廿亩村进行现场勘查,经双方确认,争议的土地面积为2183.69平方米(合心村承认争议的2525.74平方米土地中原由楼顺山种植的342.05平方米土地属廿亩村所有)。县国土资源局多次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均因双方意见不一,调解未成。
以上事实有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土地证等证明材料为证。
根据以上事实,县政府认为:廿亩村至今未能提供五十年代划片和1967年10月土地权属纠纷调解的有关书面依据,故应按实际使用情况确定所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原国家土地管理局(1995)国土籍字第26号文件《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县政府决定:
座落于浙江省浦江经济开发区东纵一路以东,土名毛草叶的2183.69平方米争议土地归浦江县黄宅镇合心村民委员会所有。
当事人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金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二OO五年七月十九日
法定代表人:方金涛 浦江县黄宅镇合心村民委员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方自英 浦江县黄宅镇合心村民委员会村民
方守庆 浦江县黄宅镇合心村民委员会村民
当 事 人:浦江县仙华街道廿亩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季纯义 浦江县仙华街道廿亩村村民委员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楼文元 浦江县仙华街道廿亩村村民委员会村民
楼文伟 浦江县仙华街道廿亩村村民委员会村民
当事人争议的土地位于浙江省浦江经济开发区东纵一路以东,土名毛草叶,争议面积2183.69平方米,东靠中渠、南靠中渠北侧护堤、西靠黄宅镇合心村民委员会楼来自然村的坟地、西南侧靠仙华街道廿亩村村民委员会后潘自然村的田、北靠金宅村茶叶地(详见宗地图红线图)。黄宅镇合心村民委员会为主张该争议土地权益,于2004年4月26日向县政府提出确权申请。
合心村民委员会称:争议土地在解放前系我村楼来自然村的太公坟地,解放后也由我村葬坟和种植,1951年土改时由县政府确权给我村方能法等19户农户,并颁发了土地证。六十年代开中渠时,争议范围部分土地被杂泥堆成渠道塍,不宜种植,安排葬坟用,大部分继续种植。八十年代,未种植部分被廿亩村后潘自然村楼文元等人开荒种植,1992年因廿亩村后潘自然村村民欲将争议地块泥土出卖,被我村追回种植权。2003年6月,因建设需要,争议土地连同周围的土地被浙江省浦江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预征。在预征过程中,争议土地毛草叶范围属于我村的2525.74平方米土地被廿亩村后潘自然村楼文元等测量为其土地,其行为侵犯了我村村民合法土地所有权,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请求政府查清事实,依法对争议土地进行确权。
廿亩村村民委员会称:座落于争议土地毛草叶的2525.74平方米争议土地,土改时由政府确权给我村楼广赞户、姓谢村的谢时栋和谢时极户,并颁发了土地证。五十年代,县政府在建造岳塘水库开凿中渠时,为了耕种方便,经有关部门召集进行划片,渠道以西的土地包括合心村的0.15亩归我村所有和耕种。1967年10月,我村与合心村楼来自然村为毛草叶地块耕种发生矛盾,有关部门召集双方代表到实地划界后各自种植。落实土地承包责任制后,该土地分给楼文元等8户种植,1992年被合心村楼来自然村强占耕种至今。请求政府根据土地实际使用之事实,依法将该土地确权给我村所有。
现查明,当事人争议的土地位于浙江省浦江经济开发区东纵一路以东,土名毛草叶,解放前系合心村楼来自然村的太公坟地,1951年土改时由县政府确权给合心村方能法等19户农户,并颁发了土地证(土地证号为76256,座落毛叶草,种类为什,面积0.15亩,四至:东至时极地、南至坟山、西至大埂、北至方自山地)。土改时由政府确权给廿亩村楼广赞户的田、姓谢村谢时极的地,不在争议范围内。六十年代县政府开中渠时经过毛草叶地段,部分争议土地被杂泥堆积,不宜种植,合心村将该部分土地安排葬坟用,其余大部分土地继续种植;土改时确权给谢时栋的1.5亩田(一直由姓谢村民种植),绝大部分被挖掉,在争议范围已没有姓谢村土地。嗣后,廿亩村楼文元等人在杂泥堆积的土地上开荒种植。1982年土地承包责任制时,开荒地由廿亩村分给楼文元等8户农户耕种。1992年种植户楼开池、楼永风欲将所种植的泥土出卖给红砖厂,合心村楼来自然村发现后,即追回该土地,一直由合心村村民种植和葬坟。2003年6月,因建设需要,争议土地连同周围的土地被浙江省浦江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预征。争议的2525.74平方米土地被廿亩村后潘自然村楼文元等测量为其土地,双方因此发生土地权属争议。当时双方争议的土地面积为3216.04平方米,经浙江省浦江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召集双方核对,双方认为实际争议的面积应为2525.74平方米(合心村承认争议的3216.04平方米土地中原由楼开赤种植的435.2平方米、114.7平方米及楼顺山种植的140.4平方米土地归廿亩村所有)。双方多次协商不成,合心村于2004年4月26日向县政府提出确权申请,要求确认2525.74平方米土地的所有权。此后,县国土资源局和浙江省浦江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多次召集合心村与廿亩村进行现场勘查,经双方确认,争议的土地面积为2183.69平方米(合心村承认争议的2525.74平方米土地中原由楼顺山种植的342.05平方米土地属廿亩村所有)。县国土资源局多次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均因双方意见不一,调解未成。
以上事实有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土地证等证明材料为证。
根据以上事实,县政府认为:廿亩村至今未能提供五十年代划片和1967年10月土地权属纠纷调解的有关书面依据,故应按实际使用情况确定所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原国家土地管理局(1995)国土籍字第26号文件《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县政府决定:
座落于浙江省浦江经济开发区东纵一路以东,土名毛草叶的2183.69平方米争议土地归浦江县黄宅镇合心村民委员会所有。
当事人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金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二OO五年七月十九日
信息来源:县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