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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浦江县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1-06-06 浦江县 收藏
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县属各单位:
    《浦江县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第二十五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五年六月十日

     浦江县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速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提高农业科技创新能力,推动我县效益农业发展,根据《浙江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浙江省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和《金华市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管理办法》,设立浦江县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以下简称转化资金)。为提高转化资金使用效益,规范转化资金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财政建立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每年人民币100万元,予以无偿资助和奖励。
    第三条 转化资金的申请、使用和管理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择优支持、科学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四条 转化资金的支持对象为本县农业科技企业、涉农科研机构和事业单位。
    第五条 转化资金使用范围:
    (一)省级以上农业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农业科技攻关项目、农业科技招标项目的配套支持;
    (二)省级以上星火计划项目、县农业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县科技局组织的农业科技招标项目支持补助;
    (三)组建市级以上农业科技研发中心、农业区域科技创新服务中心和星火技术服务中心的奖励;
    (四)省农业科技企业和市科技型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奖励;
    (五)组织农业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专家评审、公示等有关费用。
    第六条 转化资金资助标准:
    (一)被列入国家、省级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农业科技攻关、农业科技招标项目,按上级到位资助经费的50%比例配套。
    (二)列入国家、省级星火计划项目,每项分别资助3万元、1万元。列入县级农业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资助标准为:成果转化应用分别达到种植面积100亩以上,水产养殖面积50亩以上,牲畜饲养5000头以上,家禽饲养5000只以上,或农业加工企业销售收入超过300万元的,每项资助3万元;成果转化应用分别超过种植面积300亩,水产养殖面积100亩,牲畜饲养10000头,家禽饲养10000只,或农业加工企业销售收入超过1000万元的项目,每项资助5万元。县级农业科技招标项目每项补助5万元,技术合同额超过50万元的,每项补助10万元。
    (三)首次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农业科技企业、农业科技研发中心、区域科技创新服务中心和星火技术服务中心,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2万元。同一年度同一企业获得同一级别不同称号的不重复计奖,获得不同级别称号的,按最高级别计奖。
    第七条 转化资金申报条件
    (一)申报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产权清晰,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依法纳税,有一定的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和科研开发能力;
    (二)实施转化项目符合农业科技发展政策,科技含量高,有较大的推广应用潜力和良好的市场开发前景,有利于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有利于增加农民收入,有利于改善农业生态环境,有利于提高农业竞争力。
    (三)科技成果必须经县级以上科技部门组织鉴定或评审,或者是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受让的科技成果,知识产权归属清晰。其技术水平至少处于市内领先、省内先进。
    第八条    转化资金的申请和审批程序
    (一)省级以上资助配套项目
省级以上农业科技项目资助经费到位后,由受资助企业、单位向县科技局申请;县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管理领导小组研究后,报县人民政府同意,由县科技局、财政局联合下文兑付。
    (二)市级以上农业科技型企业、研发中心奖励项目
    市级以上农业科技型企业、农业科技研发中心、区域科技创新服务中心和星火技术服务中心认定后,由企业或中心向县科技局提出申请,县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管理领导小组研究后,报县人民政府同意,由县科技局、财政局联合下文兑付。
    (三)县级以上资助项目
    1、申报。年初,向县科技局申请。县级农业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还须提交《浦江县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2、立项。根据申报情况,县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对项目的可行性进行审核、立项,并由县科技局与项目实施单位签订合同。
    3、验收兑现。年底,县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组织项目验收合格后,提出资助安排意见,县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管理领导小组研究,报县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县科技局、财政局联合下文兑付。
    第九条  转化资金管理
    (一)转化资金实行专户管理,滚动使用。
    (二)县财政局、县科技局负责对农业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进行跟踪监督、检查。转化资金的使用实行合同管理,对受助单位转化资金使用不当的,收回使用不当资金。
    (三)对转化资金申请、使用和管理中的违法违纪违规行为,将严格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自二00五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二OO五年六月十日<

信息来源:县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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