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县属各单位:
《浦江县乡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第二十八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五年十一月九日
浦江县乡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县乡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巩固我县康庄工程成果,根据《公路法》、《浙江省公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交通部《公路养护技术规范》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乡村公路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浦江县行政区域内的乡道、村道公路。
第三条 乡道公路指乡镇(街道)辖区内同一条公路有二个或二个以上行政村受益的公路;村道公路指乡镇(街道)辖区内一条公路只有一个行政村受益的公路。
第四条 乡村公路养护工作必须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方针,采取正确的养护技术措施,及时治理公路存在的病害和隐患,经常保持公路及其设施的完好状态。
第二章 乡镇(街道)养护管理工作机构
第五条 乡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由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各乡镇(街道)应建立乡村公路养护管理机构,该机构挂靠在城建办或工作性质相近的工作机构,指定规划员(未设规划员的由工作性质接近的人)负责。
乡镇(街道)应确定一名领导负责这项工作。
第三章 养护管理工作职责
第六条 县交通部门职责:
县交通局负责制订乡村公路养护技术规范和检查评比办法;督促、检查、协调和考核乡镇(街道)养护管理工作;按规定拨付养护资金。
县公路段负责提供养护技术指导和业务培训,参与养护验收检查;对乡村公路养护管理情况进行日常巡查。
第七条 乡镇(街道)乡村公路养护管理机构职责:
负责制订本辖区内乡村公路的养护管理方案,在交通局审核后,及时组织实施。
实施公路巡查,督促、落实养护承包人认真履行职责,并负责对村道养护管理工作进行考核。
及时协调筹措较大水毁和公路大中修经费,并组织实施。
维护路产路权,及时制止占用和破坏公路、红线内建筑、超限超载、污染公路等违法行为。
第八条 公路受益村职责
负责与养护承包人签订养护合同,其中实行统一养护的乡道由各受益村共同签订;对本村公路养护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及时阻止占用和损害公路的行为。
负责筹措较大水毁和公路大中修工程经费,并配合乡镇(街道)做好修复工作。
第九条 养护承包人员职责:
自觉配合接受检查、考评和社会监督。刻苦钻研业务,提高养护技术水平。
做到安全生产,戴安全帽穿标志服,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消除事故隐患。
及时清除路面泥土、垃圾和积水,保持路面清洁。
整修路肩、边坡,清除路肩杂草、杂物,堆积、种植、坍方。
及时疏通边沟,保持排水设施无淤塞,做到排水畅通。
及时举报和阻止红线内建筑、超限超载、污染公路等违法行为。
第四章 养护基金筹措与管理
第十条 县建立乡村公路养护基金,基金专户设在财政局,交通局负责安排使用。基金来源是(1)康庄工程奖励资金;(2)上级养护补助资金;(3)县财政补助经费;(4)其它交通专项资金。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相应建立乡村公路养护经费专户,实行专款专用。
第十一条 养护基金主要用于支付乡村公路日常养护经费和维修经费补助。日常养护经费用于支付承包人的工资、工具费、标志服等养护费用,维修经费补助包括公路大中修和较大水毁经费的补助。
第十二条 大中修和较大水毁工程经费,村道由受益村负责筹集;乡道由乡镇(街道)协调,沿线受益各村负责筹集,县基金酌情补助。
第十三条 各乡镇(街道)的日常养护经费由县政府根据考核结果,以“以奖代补”的方式从县养护基金中下拨给各乡镇(街道)。
第十四条 奖励标准按照乡村公路路况考评结果确定。乡村公路路况考评分“优等、中等、一般”三个等级。养护质量等级评为“优等”的乡村公路每公里每年奖励1000元;评为“中等”的每公里每年奖励800元;评为“一般” 的每公里每年奖励600元。
第五章 考核奖惩
第十五条 乡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纳入县政府对乡镇(街道)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年终对乡镇(街道)乡村公路养护管理和公路养护承包人的工作进行考核评比。管养好的乡镇(街道)及个人给予表扬及物质奖励,对管养差的乡镇(街道)和个人进行通报批评,不能胜任公路养护的承包人应解除养护合同。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试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交通局负责解释。
信息来源:县政府办公室
《浦江县乡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第二十八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五年十一月九日
浦江县乡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县乡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巩固我县康庄工程成果,根据《公路法》、《浙江省公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交通部《公路养护技术规范》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乡村公路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浦江县行政区域内的乡道、村道公路。
第三条 乡道公路指乡镇(街道)辖区内同一条公路有二个或二个以上行政村受益的公路;村道公路指乡镇(街道)辖区内一条公路只有一个行政村受益的公路。
第四条 乡村公路养护工作必须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方针,采取正确的养护技术措施,及时治理公路存在的病害和隐患,经常保持公路及其设施的完好状态。
第二章 乡镇(街道)养护管理工作机构
第五条 乡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由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各乡镇(街道)应建立乡村公路养护管理机构,该机构挂靠在城建办或工作性质相近的工作机构,指定规划员(未设规划员的由工作性质接近的人)负责。
乡镇(街道)应确定一名领导负责这项工作。
第三章 养护管理工作职责
第六条 县交通部门职责:
县交通局负责制订乡村公路养护技术规范和检查评比办法;督促、检查、协调和考核乡镇(街道)养护管理工作;按规定拨付养护资金。
县公路段负责提供养护技术指导和业务培训,参与养护验收检查;对乡村公路养护管理情况进行日常巡查。
第七条 乡镇(街道)乡村公路养护管理机构职责:
负责制订本辖区内乡村公路的养护管理方案,在交通局审核后,及时组织实施。
实施公路巡查,督促、落实养护承包人认真履行职责,并负责对村道养护管理工作进行考核。
及时协调筹措较大水毁和公路大中修经费,并组织实施。
维护路产路权,及时制止占用和破坏公路、红线内建筑、超限超载、污染公路等违法行为。
第八条 公路受益村职责
负责与养护承包人签订养护合同,其中实行统一养护的乡道由各受益村共同签订;对本村公路养护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及时阻止占用和损害公路的行为。
负责筹措较大水毁和公路大中修工程经费,并配合乡镇(街道)做好修复工作。
第九条 养护承包人员职责:
自觉配合接受检查、考评和社会监督。刻苦钻研业务,提高养护技术水平。
做到安全生产,戴安全帽穿标志服,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消除事故隐患。
及时清除路面泥土、垃圾和积水,保持路面清洁。
整修路肩、边坡,清除路肩杂草、杂物,堆积、种植、坍方。
及时疏通边沟,保持排水设施无淤塞,做到排水畅通。
及时举报和阻止红线内建筑、超限超载、污染公路等违法行为。
第四章 养护基金筹措与管理
第十条 县建立乡村公路养护基金,基金专户设在财政局,交通局负责安排使用。基金来源是(1)康庄工程奖励资金;(2)上级养护补助资金;(3)县财政补助经费;(4)其它交通专项资金。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相应建立乡村公路养护经费专户,实行专款专用。
第十一条 养护基金主要用于支付乡村公路日常养护经费和维修经费补助。日常养护经费用于支付承包人的工资、工具费、标志服等养护费用,维修经费补助包括公路大中修和较大水毁经费的补助。
第十二条 大中修和较大水毁工程经费,村道由受益村负责筹集;乡道由乡镇(街道)协调,沿线受益各村负责筹集,县基金酌情补助。
第十三条 各乡镇(街道)的日常养护经费由县政府根据考核结果,以“以奖代补”的方式从县养护基金中下拨给各乡镇(街道)。
第十四条 奖励标准按照乡村公路路况考评结果确定。乡村公路路况考评分“优等、中等、一般”三个等级。养护质量等级评为“优等”的乡村公路每公里每年奖励1000元;评为“中等”的每公里每年奖励800元;评为“一般” 的每公里每年奖励600元。
第五章 考核奖惩
第十五条 乡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纳入县政府对乡镇(街道)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年终对乡镇(街道)乡村公路养护管理和公路养护承包人的工作进行考核评比。管养好的乡镇(街道)及个人给予表扬及物质奖励,对管养差的乡镇(街道)和个人进行通报批评,不能胜任公路养护的承包人应解除养护合同。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试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交通局负责解释。
信息来源:县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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