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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在乡重点优抚对象优抚标准自然增长机制的通知

2021-06-06 浦江县 收藏
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县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改善我县在乡重点优抚对象的生活待遇,确保其生活水平随我县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相应提高,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国家有关政策,按照浙江省民政厅、财政厅《关于规范建立在乡重点优抚对象优抚标准自然增长机制的通知》(浙民优〔2004〕17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经县政府第二十五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建立在乡重点优抚对象优抚标准自然增长机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优抚标准自然增长机制,是指在乡重点优抚对象抚恤补助优待标准随着我县经济社会和人民群众生活水平提高而相应提高的动态增长制度。 
    二、优抚金是指定期抚恤、补助与年终优待金之和。继续实行抚恤补助优待金统一发放制度。今后定期抚恤、补助与年终优待金全部分解到每个月,实行按月发放。 
    三、优抚标准自然增长机制适用对象,限于享受残疾抚恤的在乡残疾军人;享受定期抚恤的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享受定期定量补助的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四、优抚标准自然增长机制以我县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参照,由县民政局、财政局对优抚标准适时调整。若我县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出现负增长时,优抚标准原则上保持不变;若中央、省统一调整的标准高于我县自然增长的标准,应按中央、省统一调整的标准执行。 
    五、优抚标准自然增长机制所需调整增加的经费纳入县财政预算。 
    六、县民政局要严格优抚金的审批和发放制度。建立优抚对象优抚金个人帐户,保证及时、准确、足额地把优抚金发给优抚对象,切实保障好优抚对象的基本生活。各乡镇、街道要建立走访制度,及时有效地帮助优抚对象解决生活中存在的实际困难。 
    七、优抚经费要专款专用,不得挪用、截留或拖欠,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做好经费发放的监督检查。 
    八、调整各类优抚对象优抚标准的参照基数: 
    (一)在乡残疾军人优抚标准,以调整当年上年度我县职工平均工资(以县劳动部门公布的全县职工平均工资为准)为参照基数。一级因战残疾军人优抚标准为参照基数的100%,其他残疾等级按一定比例递减(详见附表)。
    对分散安置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发给护理费。因战、因公一级和二级残疾的,为调整当年上年度我县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因战、因公三级和四级残疾的,为调整当年上年度我县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因病一级至四级残疾的,为调整当年上年度我县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二)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的优抚标准,以调整当年上年度我县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以县统计局提供的数据为准)为参照基数,按不同的对象确定相应比例: 
    1、烈士家属按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110%计发。 
    2、因公牺牲军人家属按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105%计发。 
    3、病故军人家属按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100%计发。 
    4、抗日战争时期入伍的在乡复员军人按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80%计发。 
    5、解放战争时期入伍的在乡复员军人按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75%计发。
    6、建国后时期入伍的在乡复员军人按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70%计发。 
    7、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号《浙江省军人抚恤优待实施办法》规定,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中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生活困难的按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70%计发。 
    (三)除(一)(二)项外享受定期定补或临时生活困难补助退伍军人的优抚标准,视上述优抚对象自然减员结余优抚经费的情况,由县民政局作适当调整。 
    九、符合第八条(一)(二)项的优抚对象是孤老或者是孤儿的,优抚金在对应标准的基础上增发10%。具有双重身份的优抚对象按就高原则,只能领取一份优抚金。享受本通知规定待遇的优抚对象,生活仍有困难的,由当地乡镇、街道给予照顾。年老体弱、生活困难的其他优抚对象,可酌情给予临时性生活补助。 
    十、建立优抚标准自然增长机制,解决优抚对象生活问题,是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重要职责。各乡镇、街道及民政、财政等部门一定要从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高度,各负其责,认真抓好落实,保证优抚经费及时足额发放到优抚对象手中,保障好优抚对象的生活,使广大优抚对象真正享受到经济社会发展和现代化建设的成果,感受到党和政府的关怀和温暖。 
    十一、本通知从2005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浦江县在乡残疾军人优抚标准参照表

                                二00五年九月十二日

附件:
               浦江县在乡残疾军人优抚标准参照表

残疾等级 残疾性质 占参照基数比例(%)
一级 因战 100
因公 95
因病 90
二级 因战 90
因公 85
因病 80
三级 因战 80
因公 75
因病 70
四级 因战 70
因公 65
因病 60
五级 因战 60
因公 55
因病 50
六级 因战 50
因公 45
因病 40
七级 因战 40
因公 35
八级 因战 30
因公 25
九级 因战 20
因公 20
十级 因战 15
因公 15


信息来源:县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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