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县属各单位:
现将县财政局《关于做好浦江县第四期公务用车定点保险的若干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六年九月十三日
关于做好浦江县第四期公务用车定点保险的若干意见
县财政局
(二00六年九月十日)
为了加强我县机关行政事业单位公务车辆保险的管理,规范公务车辆保险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和浦政办〔2002〕3号文件精神,现就我县机关行政事业单位第四期公务车辆实行定点保险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车辆保险范围。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属各行政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临时机构、国有企业(以下简称投保单位)的各类公务机动车辆。包括:大客车、小轿车、吉普车、旅行车、面包车、各类货车、客货两用车、各类特种车辆等。
二、定点保险机构。本期车辆保险政府采购经委托金华市政府采购中心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组织招标,择优选定两家定点保险公司。1、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浦江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2、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浦江支公司(以下简称中华财险),为我县公务车辆定点保险机构。
三、投保机构确定。投保单位按照以下指定的保险机构进行公务车辆投保。
1、由人保财险承保的单位如下:
(1)农林水利气象部门:农业局、农业局经营管理站、农业畜牧站、农业行政执法大队、红壤开发办、农机管理总站、农村能源办、蔬菜办、林业局、水务局、水文站、水政监察大队、仙华水库工程建设指挥部、防汛防旱指挥部、西水东调水利水电开发公司、自来水公司、气象局、防雷监督检测所等。
(2)医疗卫生部门:卫生局、卫生监督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进修学校以及各医院、卫生院等。
(3)公检法司等部门:公安局(含各派出所)、检察院、法院(含各法庭)、司法局、政法委、公证处、交警大队、消防大队、武警县中队、机动车驾驶员协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等。
(4)行政管理等部门:人大、政协、纪检委、监察局、组织部、宣传部、县委办、统战部、人民政府外事办、信访局、团委、县人民政府、创建办、老干部局、发改局、经济贸易局、审计局、财政地税局(含各分局、农业综合开发办、财务开发公司、市场开发服务中心)、工商行政管理局(含各所)、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含下属各工业功能分区)等。
(5)劳动社会保障和抚恤社救部门: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社保处、就业管理处、劳动监察大队、人才劳动力市场办公室、民政局、社会福利院、五保集中供养中心、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处、殡葬管理所、福利生产办等。
(6)其他部门:经济开发区(含公司)、风景旅游管理局、行政服务中心、会计核算中心、招投标中心、政府采购中心、总工会、职工技术协会、甘泉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国资公司(含下属)等。
2、由中华财险承保的单位如下:
(1)交通建设环保土地管理等部门:交通局、公路养护管理所、公路运输管理所、公路稽征所、运输市场管理办公室、20省道浦江指挥部、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侯中公路建设指挥部、47省道、白林段改建工程指挥部、建设局、城建监察大队、测绘大队、白蚁防治站、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房地产管理处、环境卫生管理所、环保局、环境监测站、环境监察大队、城市污水处理厂、质量技术监督局、质量技术协会、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交易中心、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土地监察大队、国土资源局平湖国土资源管理中心、国土资源局城区国土资源管理中心、国土资源局浦东国土资源管理中心所、国土资源局浦西国土资源管理中心、国土资源局黄宅国土资源管理中心、仙华国土资源所、国土局浦江经济开发区分局、统一征地办公室、墙改办、土地勘测规划所、村镇规划建设管理站、土地估价事务所、价格事务所等。
(2)教育部门:教育局、教育发展服务中心、电视大学浦江分校、教育研究与教师培训中心及各中、小学校等。
(3)文体广播传媒和科技等部门:文化局、文化市场管理办、电视台、县委党校、人口与计生局、计生指导站、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文联、档案局、科技局等。
3、除以上列举单位外,对未列举单位的车辆和新增单位的车辆按以上方式划分归属。
四、定点保险期限。本期定点保险服务的有效期自2006年9月1日起至2007年8月31日。在此期间,投保单位将享受保险机构承诺的所有服务(见附件),保险机构必须将所承诺的保费费率及计算方法、理赔程序、服务措施以及联系和监督方法等内容,以《服务手册》的形式,在上门服务时送达投保单位,以便投保单位查询和监督。
五、投保注意事项:
1、投保险种。必须投保交强险;其他商业车辆保险投保单位按照实用、合理、节俭的原则自行选择投保。
2、交强险:限额 6 万元,基础费率 950 元;商业险种(综合)优惠率 30%。
3、定点保险机构所承诺的折扣率、净保费为有效期内的最高折扣率和保费限额,各投保单位和定点保险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在此最高限额及保监会批准的条款费率范围内及其他优惠条件,平等协商确定实际保费,并签订保险合同。
六、承保、理赔结算方式。
投保单位以非现金方式直接向保险机构交纳保险费;保险机构按机动车辆现行保险条款的规定,将事故车辆的保险赔款及时划入投保单位账户。
七、监督与管理。
1、投保单位必须在指定的保险机构投保,不得擅自接受非定点保险机构的保险,否则,县机关会计核算中心及乡镇财政(核算中心)不得予以报销,未列入会计核算中心的单位和企业,财务部门不得予以支付保费,并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2、监察、审计、财政等部门要加强对单位车辆保险行为的监督检查,保证车辆保险工作顺利实施。对违反本规定的,按违纪论处。
3、保险机构对投保单位所投保的车辆按每辆车所投保险种类、基准费率、折扣率、总保费等明细,按车汇总季报;对事故车辆,按“一车一报”的原则,将事故原因和理赔车辆处理结果汇总季报,报县采购办。
八、投诉举报。投保单位发现定点保险机构有不良行为或违反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服务承诺规定的,可向县政府采购办举报,一经查实,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罚款直至取消定点保险机构资格,并列入不良服务商名单。(举报电话:县政府采购办4107226)
附件:1.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浦江支公司服务承诺书
2.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浦江支公司服务承诺书
现将县财政局《关于做好浦江县第四期公务用车定点保险的若干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六年九月十三日
关于做好浦江县第四期公务用车定点保险的若干意见
县财政局
(二00六年九月十日)
为了加强我县机关行政事业单位公务车辆保险的管理,规范公务车辆保险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和浦政办〔2002〕3号文件精神,现就我县机关行政事业单位第四期公务车辆实行定点保险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车辆保险范围。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属各行政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临时机构、国有企业(以下简称投保单位)的各类公务机动车辆。包括:大客车、小轿车、吉普车、旅行车、面包车、各类货车、客货两用车、各类特种车辆等。
二、定点保险机构。本期车辆保险政府采购经委托金华市政府采购中心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组织招标,择优选定两家定点保险公司。1、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浦江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2、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浦江支公司(以下简称中华财险),为我县公务车辆定点保险机构。
三、投保机构确定。投保单位按照以下指定的保险机构进行公务车辆投保。
1、由人保财险承保的单位如下:
(1)农林水利气象部门:农业局、农业局经营管理站、农业畜牧站、农业行政执法大队、红壤开发办、农机管理总站、农村能源办、蔬菜办、林业局、水务局、水文站、水政监察大队、仙华水库工程建设指挥部、防汛防旱指挥部、西水东调水利水电开发公司、自来水公司、气象局、防雷监督检测所等。
(2)医疗卫生部门:卫生局、卫生监督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进修学校以及各医院、卫生院等。
(3)公检法司等部门:公安局(含各派出所)、检察院、法院(含各法庭)、司法局、政法委、公证处、交警大队、消防大队、武警县中队、机动车驾驶员协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等。
(4)行政管理等部门:人大、政协、纪检委、监察局、组织部、宣传部、县委办、统战部、人民政府外事办、信访局、团委、县人民政府、创建办、老干部局、发改局、经济贸易局、审计局、财政地税局(含各分局、农业综合开发办、财务开发公司、市场开发服务中心)、工商行政管理局(含各所)、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含下属各工业功能分区)等。
(5)劳动社会保障和抚恤社救部门: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社保处、就业管理处、劳动监察大队、人才劳动力市场办公室、民政局、社会福利院、五保集中供养中心、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处、殡葬管理所、福利生产办等。
(6)其他部门:经济开发区(含公司)、风景旅游管理局、行政服务中心、会计核算中心、招投标中心、政府采购中心、总工会、职工技术协会、甘泉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国资公司(含下属)等。
2、由中华财险承保的单位如下:
(1)交通建设环保土地管理等部门:交通局、公路养护管理所、公路运输管理所、公路稽征所、运输市场管理办公室、20省道浦江指挥部、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侯中公路建设指挥部、47省道、白林段改建工程指挥部、建设局、城建监察大队、测绘大队、白蚁防治站、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房地产管理处、环境卫生管理所、环保局、环境监测站、环境监察大队、城市污水处理厂、质量技术监督局、质量技术协会、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交易中心、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土地监察大队、国土资源局平湖国土资源管理中心、国土资源局城区国土资源管理中心、国土资源局浦东国土资源管理中心所、国土资源局浦西国土资源管理中心、国土资源局黄宅国土资源管理中心、仙华国土资源所、国土局浦江经济开发区分局、统一征地办公室、墙改办、土地勘测规划所、村镇规划建设管理站、土地估价事务所、价格事务所等。
(2)教育部门:教育局、教育发展服务中心、电视大学浦江分校、教育研究与教师培训中心及各中、小学校等。
(3)文体广播传媒和科技等部门:文化局、文化市场管理办、电视台、县委党校、人口与计生局、计生指导站、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文联、档案局、科技局等。
3、除以上列举单位外,对未列举单位的车辆和新增单位的车辆按以上方式划分归属。
四、定点保险期限。本期定点保险服务的有效期自2006年9月1日起至2007年8月31日。在此期间,投保单位将享受保险机构承诺的所有服务(见附件),保险机构必须将所承诺的保费费率及计算方法、理赔程序、服务措施以及联系和监督方法等内容,以《服务手册》的形式,在上门服务时送达投保单位,以便投保单位查询和监督。
五、投保注意事项:
1、投保险种。必须投保交强险;其他商业车辆保险投保单位按照实用、合理、节俭的原则自行选择投保。
2、交强险:限额 6 万元,基础费率 950 元;商业险种(综合)优惠率 30%。
3、定点保险机构所承诺的折扣率、净保费为有效期内的最高折扣率和保费限额,各投保单位和定点保险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在此最高限额及保监会批准的条款费率范围内及其他优惠条件,平等协商确定实际保费,并签订保险合同。
六、承保、理赔结算方式。
投保单位以非现金方式直接向保险机构交纳保险费;保险机构按机动车辆现行保险条款的规定,将事故车辆的保险赔款及时划入投保单位账户。
七、监督与管理。
1、投保单位必须在指定的保险机构投保,不得擅自接受非定点保险机构的保险,否则,县机关会计核算中心及乡镇财政(核算中心)不得予以报销,未列入会计核算中心的单位和企业,财务部门不得予以支付保费,并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2、监察、审计、财政等部门要加强对单位车辆保险行为的监督检查,保证车辆保险工作顺利实施。对违反本规定的,按违纪论处。
3、保险机构对投保单位所投保的车辆按每辆车所投保险种类、基准费率、折扣率、总保费等明细,按车汇总季报;对事故车辆,按“一车一报”的原则,将事故原因和理赔车辆处理结果汇总季报,报县采购办。
八、投诉举报。投保单位发现定点保险机构有不良行为或违反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服务承诺规定的,可向县政府采购办举报,一经查实,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罚款直至取消定点保险机构资格,并列入不良服务商名单。(举报电话:县政府采购办4107226)
附件:1.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浦江支公司服务承诺书
2.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浦江支公司服务承诺书
信息来源:县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