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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政发〔2007〕1号 关于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通告

2021-06-06 浦江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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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预防爆炸事故发生,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的安全,确保社会和谐和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国家安监总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通告如下:
    一、实行许可证制度。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二、规范烟花爆竹经营行为。我县烟花爆竹经营业务继续实行专营制度。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应当向浙江省安监局定点生产企业采购烟花爆竹,并实行专用封签和防伪码标签监督管理。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应当凭经营许可证向批发企业采购烟花爆竹,不得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经营烟花爆竹必须设专柜销售,严禁走街串巷移动销售烟花爆竹,严禁买卖、出租、转让、出借经营许可证。 
    三、加强安全宣传。各有关部门、乡镇(街道)、村(社区)应当加强对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力度,普及安全燃放知识,增强公民安全意识。
    四、打击非法经营行为。安监、公安、工商、质监等部门要开展专项打击非法贩运、储存、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整治行动,加强监管力度,对非法贩运、储存、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要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严肃查处。
    五、鼓励监督和举报。公民有权利和义务对非法贩运、储存、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举报非法储存、销售烟花爆竹等情况的人员,有关部门视情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并负责为举报人保密。
    举报电话:110   4157632   12315 
    特此通告

 


信息来源:县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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