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县属各单位:
《浦江县社会抚养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县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六年九月二十六日
浦江县社会抚养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社会抚养费(含滞纳金)征收使用管理,保障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浦江县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浦政办〔2005〕6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社会抚养费按政府性基金管理,严格实行财政预(决)算制度。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根据财政综合预算管理要求,按预算收支科目汇总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年度收支预(决)算,编制全县年度收支预(决)算,经县财政审核批准后执行。
第三条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
1、征收人员必须出示《浙江省行政执法证》,使用《浙江省非税收入统一票据》,同时在收费票据收据联上加盖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财务专用章。
2、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取的社会抚养费必须及时足额上缴县级财政专户(无特殊情况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3、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建立社会抚养费收支台帐,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当月社会抚养费上缴和拨入情况于次月5日前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核对,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10日前与县财政核对。
第四条 社会抚养费的票据管理
1、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每月底凭《浙江省财政票据购领证》向县财政局购领下个月使用的票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向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领取票据,禁止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财政所领取票据收取社会抚养费。
2、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于每月5日将已使用的票据连同《浙江省非税收入汇总缴款书》存根联到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结报、核销。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每月15日前将本级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已使用的票据到县财政局办理结报、核销手续。
3、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建立票据管理制度,设置票据登记台账,随时反映票据购领、使用、结存等情况。
第五条 社会抚养费除上交上级政府的10%外,县财政原则上按以下标准安排预算支出,实行年度收支计划指标管理。
1、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直接征收的社会抚养费, 70%安排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用于全县人口和计划生育的重点工作、特色工作、宣传教育、办理计划生育案件等经费支出;30%安排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用于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2、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征收
3、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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