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浦江县农村低保户安居工程实施意见》已经县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六年七月三十一日
浦江县农村低保户安居工程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大力弘扬中华民族扶贫济困的传统美德,充分体现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救助体系,切实帮助农村低保户解决住房困难问题,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救助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原则;
2、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3、实行政府资助为主、社会捐赠与个人负担相结合原则;
4、坚持住房救助水平与我县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原则。
二、救助范围
本县农业人口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即农村低保户)的家庭,现居住于危房或人均住房面积小于
三、实施形式及办法
(一)低保户安居工程以修缮、改造、置换、新建等方式实施,以修缮为主,兼顾其它。
(二)实施时间与救助方法。对各乡镇(街道)调查需要住房救助的困难户,采取分年度实施、分批救助,时间为3年。每年确定的实施对象,应在当年12月底前完成。
(三)对象确定与审批程序。根据各乡镇(街道)调查结果,每年由县农村低保户安居工程领导小组确定各乡镇(街道)救助户数。农村低保住房困难户应书面提出申请及提供建设方案,经村二委集体研究提出初步意见后,报乡镇(街道)审核,并在所在乡镇(街道)、村公示7天,无异议的,上报县农村低保户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确定。
实施新建方式的住房困难户,其新建房屋的宅基地应选在非耕地区域,落实建房用地以乡镇(街道)为单位统一到城建、规划、国土等部门报批有关手续。
(四)竣工验收。竣工验收由所在乡镇(街道)和县农村低保户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
四、资金筹措及补助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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