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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政办〔2005〕6号 浦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浦江县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21-06-06 浦江县 收藏
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浦江县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OO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浦江县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县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省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和《浦江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本县户籍或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居住的公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抚养费,是指根据《省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子女的公民征收的社会抚养费。
 
   
第四条 社会抚养费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或受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委托的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征收。 

第五条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按照《省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执行。

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或受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当事人的实际收入进行调查核实。
   
相关单位应当如实提供当事人的实际收入状况并协助征收。违法生育者属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的,由其所在单位提供;属个体工商户的,由工商、财税和统计部门提供。

具体的征收标准,以县统计局公布的本县上一年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依据,每年年初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公布当年度的具体征收标准。 

第六条 流动人口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子女的,其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浦江县域内的浦江籍流动人口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子女的,按照“谁统计、谁征收”的原则,由生育管理地征收;

(二)其它流动人口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子女的,按照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征收;
  (三)乡镇、街道对征收权限有争议的,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指定征收。

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严格按规定的标准和委托授权的范围征收,严禁随意减低标准征收和越权征收。减低标准征收,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予以纠正;越权征收的,以乱收费论处。

第八条 征收社会抚养费应按规定的程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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