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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政发〔2006〕16号 浦江县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实施意见

2021-06-06 浦江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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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及《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562)精神,进一步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矿产资源法》及其相关法规为依据,以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整顿矿产资源开采秩序、规范矿业权市场为主要内容,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原则,明确责任、分级负责、规范管理,整顿矿产资源开采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确保整顿和规范任务全面完成。

()总体目标。按照国发〔200528号和浙政发〔200562号文件精神,全面整顿和规范我县石灰岩、凝灰岩、建筑用砂石、砖瓦用粘土等矿产资源的开发秩序,使无证开采、越界开采、非法转让采矿权、破坏和浪费矿产资源等违法行为得到基本杜绝,矿山布局基本合理,矿业权市场更加成熟,基层监管全面到位,基本建立规范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

二、整顿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主要任务

(一)严厉打击无证勘查和开采、无证选矿等违法行为。国土部门要对勘查、开采的矿山企业逐个进行排查,对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持过期失效采矿许可证采矿或者在被责令停产整改期间擅自采矿的,要联合公安、安监等部门依法严厉打击、从重处罚。对无合法的矿石来源,无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采矿或选矿许可证的轧(碎、磨)石厂(点),视为无证选矿,依法予以严肃查处。对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两次以上的无证采砂、采石或加工砂、石、砖瓦用粘土企业,按国发〔200528号文件规定,公安等有关部门要及时介入,拆除违法设施,查封设备,封闭通往矿山道路,电力部门同时停止供电。对无证、吊销或注销采矿许可证的矿山企业,公安部门不得批准其购买使用民用爆破器材,电力部门不得供电,工商部门不得发放营业执照,安监部门不得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国土部门要责令其停止开采,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从重处以罚款。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或安全事故的,司法机关要依法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二)全面查处越界开采、偷采、盗采等违法行为。对超越批准矿区范围采矿的,责令其退回本矿区范围,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治理好越界开采的矿区,并依法进行处罚;对拒不改正的,要查封设备和相关工程设施,并依法吊销有关证照。采矿权人不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开采、回采率达不到设计要求的,由国土部门责令其停止生产,限期整改。逾期仍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注销或吊销其采矿许可证,并通知有关部门注销或吊销相关证照。对偷采、盗采砂石资源,浪费、破坏矿产资源等违法行为,公安部门要严厉查处,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三)严厉查处买卖、出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采矿权行为。有关部门要对采矿权人有无买卖、出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采矿权行为进行一次核查。凡未经国土部门批准擅自变更采矿权主体的,依法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对受让方按无证开采依法予以处罚;不符合《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规定条件的,吊销采矿许可证,工商部门同时依法注销其营业执照。

(四)坚决关闭破坏环境、污染严重、危害交通道路接口安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在风景名胜、旅游、文物等各类保护区开采的矿山,2006年底前要全部关闭。对污染环境、破坏或非法占用耕地、破坏河道、破坏林木等情况严重的;在主要公路一定范围或矿山道路与公路接口未进行缓冲安全处理的;矿山企业没有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存在安全生产隐患的,由环保、水务、林业、交通、安监等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整改或停产整顿。对非法占用耕地建砖瓦窑,有关部门要依法予以关闭、拆除;对有合法用地手续,但未按规定范围和深度取土,要责令限期改正。对拒不停产、停而不整和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要坚决予以关闭,有关部门要依法吊销或注销其相关证照。

(五)开展重点矿山和矿种突出问题的专项整治工作。

1、开展砖瓦粘土企业擅自发包、无证开采、乱占耕地行为的专项整治,国土、乡镇(街道)政府、经贸、工商、安监、供电部门为责任单位;

2、开展采砂企业无证开采和加工砂资源行为的专项整治,砂管办、水务、国土、乡镇(街道)政府、工商为责任单位;

3、开展采石企业越界开采、是否按开发利用方案开采及开采的安全生产条件等情况检查,国土、安监、公安、乡镇(街道)政府为责任单位;

4、开展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的检查,国土、环保、林业、乡镇(街道)政府、水务、安监为责任单位;

5、开展矿产资源补偿费缴纳情况的专项检查,国土、财政、工商、乡镇(街道)政府、供电为责任单位。

(六)重新对矿山企业的资源条件和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全面审查。

没有储量报告或资源保障的、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不符合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与治理规划的、不缴纳生态环境治理备用金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没有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矿山企业要限期关闭。无合法粘土来源、无固定取土地点、乱占耕地或未办理用地手续的砖瓦企业要依法责令其限期整改或停产关闭。重新对矿产资源开发管理中的采矿权审批、项目核准、生产许可、安全许可、环保审查、企业设立等各项管理行为进行全面清理检查。对违法违规、滥用职权、支持和包庇非法采矿的行为以及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入股、承包等方式参与办矿的,按浙政发〔200562号和省纪委、监察厅《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参与各类矿山经营活动的通知》(浙机〔2005776号)规定严肃查处。

三、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主要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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