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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政办发〔2008〕85号 浦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县财政局关于浦江县第六期公务用车定点保险办法的通知

2021-06-06 浦江县 收藏
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县财政局关于《浦江县第六期公务用车定点保险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八年八月三日

 

浦江县第六期公务用车定点保险办法

 

县财政局

(二OO八年七月二十日)

 

为加强我县机关行政事业单位公务车辆保险的管理,规范公务车辆保险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现就我县机关行政事业单位第六期公务车辆实行定点保险管理,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车辆保险范围

县属各行政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各临时机构(以下简称投保单位)的各类公务机动车辆。包括:大客车、小轿车、吉普车、旅行车、面包车、各类货车、客货两用车、各类特种车辆等。

二、定点保险机构

根据浦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的通知》(浦政办200858号)精神,本期车辆保险选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人保浦江支公司)为我县公务车辆定点保险机构。

三、投保机构确定

以下所有单位必须到人保浦江支公司进行公务车辆投保:

1、公共服务部门:县人大、县政府、县政协、县纪检委(监察局)、县委办、县委组织部、县委宣传部、县委统战部、县政府外事办、县信访局、团县委、县创建办、县老干部局、县发改局、县价格事务所、县经贸局、县墙改办、县审计局、县财税局(含各分局、农业综合开发办、财务开发公司)、县工商局(含各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含下属各工业功能分区)等。

2、医疗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县卫生局、县卫生监督所、县食品药品监管局、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县卫生进修学校以及各医院、卫生院等。

3、公检法司部门:县公安局(含各派出所)、县检察院、县法院(含各法庭)、县司法局、县委政法委、县公证处、县交警大队、县消防大队、武警县中队、县机动车驾驶员协会、县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等。

4、农林水利气象部门:县农业局、县农业经营管理站、县畜牧畜医局、县农业行政执法大队、县红壤开发办、县农机管理总站、县农村能源办、县蔬菜办、县林业局、县水务局、县水文站、县水政监察大队、仙华水库工程建设指挥部、县防汛防旱指挥部、西水东调水利水电开发公司、县自来水公司、县气象局、县防雷监督检测所等。

5劳动社会保障和民政部门:县人劳社保局、县社保处、县就业管理处、县劳动监察大队、县人才劳动力市场办公室、县民政局、县社会福利院、县五保集中供养中心、县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处、县殡葬管理所、县福利生产办等。

6交通建设环保土地管理部门:县交通局、县公路养护管理所、县公路运输管理所、县公路稽征所、县运输市场管理办公室、浦义公路建设指挥部、浦后公路拓宽改造指挥部、侯中公路建设指挥部、县建设局、县村镇规划建设管理站、县城建监察大队、县测绘大队、县白蚁防治站、县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县房地产管理处、县环境卫生管理所、县环保局、县环境监测站、县环境监察大队、县城市污水处理厂、县质量技监局、县质量技术协会、县国土局、县国土资源交易中心、县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县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县统一征地办公室、县土地勘测规划所、县土地估价事务所等。

7教育部门:县教育局、县教育发展服务中心、电视大学浦江分校、县教育研究与教师培训中心及各中、小学校等。

8文体广播传媒和科技等部门:县文化局、县文化市场管理办、县广播电视台、县委党校、县人口与计生局、县计生指导站、县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县文联、县档案局、县科技局、县科协等。

9、其他部门:浦江开发区、县旅游局、县行政服务中心、县会计核算中心、县招投标中心、县政府采购中心、县总工会、县职工技术协会、甘泉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等。

10、除以上列举单位外,对未列举单位的车辆和新增单位的车辆,也必须到人保浦江支公司进行公务车辆投保。

四、定点保险期限

本期定点保险服务的有效期自200891日起2009831。在此期间,投保单位将享受保险机构承诺的所有服务(见附件),定点保险机构必须将所承诺的保费费率及计算方法、理赔程序、服务措施以及联系和监督方法等内容,以《服务手册》的形式,在上门服务时送达投保单位,以便投保单位查询和监督。

五、投保注意事项

1、投保险种。必须投保交强险;其他商业车辆保险由投保单位按照实用、合理、节俭的原则自行选择投保;根据《关于公务用车增保盗抢险种的函》(浦财预函200881号)精神,建议各投保单位根据自身情况,参保盗抢险种。

2、交强险限额12万元,基础费率950元(注:6座以下客车为950元,610座客车为1070元,其它车型按国家颁布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基础费率表);商业车险(综合)优惠率30%

3、定点保险机构所承诺的折扣率、净保费为有效期内的最高折扣率和保费限额,各投保单位和定点保险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在此最高限额及保监会批准的条款费率范围内,平等协商确定实际保费及其它优惠条件,并签订保险合同。

六、承保、理赔结算方式

投保单位以非现金方式直接向定点保险机构交纳保险费;定点保险机构按机动车辆现行保险条款的规定,将事故车辆的保险赔款及时划入投保单位账户。

七、监督与管理

1、投保单位必须在定点保险机构投保,不得擅自接受非定点保险机构的保险,否则县机关会计核算中心及乡镇财政(核算中心)不得予以报销,未列入县机关会计核算中心的单位,财务部门不得予以支付保费。如有违反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2、县监察、审计、财政、监管办等部门要加强对各单位车辆保险行为的监督检查,保证车辆保险工作顺利实施。对违反本规定的,按违纪论处。

3、定点保险机构对投保单位所投保的车辆按每辆车所投保险种类、基准费率、折扣率、总保费等明细,按车汇总季报;对事故车辆,按“一车一报”的原则,将事故原因和理赔车辆处理结果汇总季报,报县政府采购办。

八、投诉举报

投保单位发现定点保险机构有不良行为或违反服务承诺规定的,可向县政府采购办举报,一经查实,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罚款直至取消定点保险机构资格,并列入不良服务商名单。举报电话:县政府采购办0579-84123011

 

附件: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浦江支公司服务承诺书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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