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浦江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浦江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县公共资源交易行为,加强对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切实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区域内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交易主要是指各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以项目业主的身份,对县委、县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和规范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工作的意见》(县委〔2008〕17号)中涉及的自然性、资产性、社会性和行政性四大类资源的所有权、使用权、经营权通过竞价、招标、协议等交易方式确定受让人的活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纳入市场化配置的公共资源主要包括以下四大类:
(一)自然性资源:主要是指国家有限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矿产资源开采权;水资源开发及河沙开采权;国有森林、林木、林(山)地经营权;风景名胜区开发经营权等。
(二)资产性资源:主要是指政府和国有(集体)企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及企业国有资产的租赁、发包、产权股权转让,包括公房租售、公车处置等。
(三)社会性资源:主要是指社会公用事业领域具有基础性、先导性、公用性的资源。主要有:(1)依附于市政公用事业及设施的经营性项目,包括供水、供气、公交、污水或垃圾处理等行业的特许经营权、公用设施冠名权、临时摊位经营权、户外广告经营权、出租汽车营运权等;(2)非经营性的市政公共设施的维护管理项目,包括园林绿化、城市道路的日常养护、公共场所保洁,大型公共设施的物业管理等。
(四)行政性资源:主要是指政府依法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所形成的资源。主要有:(1)文化、体育、教育、卫生等行业的特许经营或专营性项目,包括文体活动冠名权,特许性经营场所经营权,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采购等。(2)利用赋予的职权或履行公务所形成的公共资源,包括司法机关及行政执法部门罚没物品及其他公物的处置、资产评估、招标代理、拍卖、审计等中介服务单位和公车定点维修单位的选择等。
第四条 本县范围内的公共资源交易,必须在县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进行。因特殊情况不能进入县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交易的,必须报县监管办同意、县监察局备案。
第五条 公共资源交易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廉洁高效、自愿有偿的原则。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竞买人)参加各种形式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不得对潜在投标人(竞买人)实行歧视待遇。
第二章 管理服务机构
第七条 县招标投标交易中心(下称县招投标中心)是全县公共资源集中交易的有形市场,承担市场操作服务职能。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订有形市场相关交易管理制度;
(二)收集和发布有关交易的政策法规,为交易双方、中介机构提供交易场所、信息资料、技术咨询及其他相关服务;
(三)建设和管理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平台,统一受理、发布各类交易信息,建立投标人、供应商、中介机构等信息网;
(四)协助、监督交易项目业主做好报名受理和报名人资格的核验工作,做好招拍挂等交易活动的服务性工作;
(五)受交易项目业主委托,负责受托项目交易活动的组织实施工作;
(六)整合、使用各类评标专家库,维护正常交易秩序;
(七)负责交易鉴证和价款结算;
(八)按规定收取交易服务费用,代收代管保证金;
(九)负责公共资源交易的统计分析;
(十)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县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县监管办)负责全县公共资源交易的管理、协调和监督工作。
第九条 各类公共资源相关职能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县相关职能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公共资源交易的相关管理和监督工作,参与协调处理本部门职能管辖范围内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发生的争议和纠纷。
第十条 县监察局依法对全县范围内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开展监察,重点督促县监管办和县相关职能管理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督促各单位依法开展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第十一条 涉及行政许可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按照行政许可法及法律、法规规定的招标、拍卖程序办理,并由县相关职能管理部门根据竞价、招标结果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颁发行政许可证件。
第十二条 公共资源交易鼓励推行委托代理制。交易项目业主可以直接委托县招投标中心进行公共资源交易,也可以委托产权交易经纪机构进行公共资源交易。
第十三条 代理公司、拍卖公司、公证处等中介机构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严格按章办事,为当事人提供优质服务。
第三章 交易方式与程序
第十四条 公共资源交易可以采用竞价、招标、协议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一)竞价:是指交易项目以公开竞价的形式,由出价最优惠者受让的交易方式,主要有拍卖、挂牌等;
(二)招标:是指交易项目以公平竞争的形式,根据招投标评标办法评出最优者受让的交易方式,主要有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等;
(三)协议:是指交易项目由交易双方通过洽谈成交的交易方式,主要有竞争性谈判和协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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