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2010年浦江县工业科技发展扶持政策
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实施“兴工强县”战略,引导企业创业创新,激励企业做强做大,大力推进工业经济转型升级,提升工业发展水平,经县委、县政府研究,特制订工业科技发展扶持政策。
一、总则
县财政安排4000万元以上专项资金(滚动使用,其中安全生产专项资金200万元)用于扶持工业经济发展。扶持对象为工业纳税5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进区企业亩均税收必须超过3万元/亩。省级及以上高新技术企业、新办企业、个人、中介服务机构和扶持工业发展单位不受纳税额限制)。
企业年度享受奖励补助总额不超过企业当年实缴入库税收的留县部分(新办企业、技改项目除外)。新办企业、技改项目扶持资金超过企业实缴税收留县部分的,在两个会计年度内兑现(不超过两个会计年度实缴税收留县部分总额)。对扶持工业发展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适当的奖励。
未完成县政府确定的节能降耗、减排目标任务的企业、被查实偷漏税的企业、发生较大安全生产事故或列为重点安全隐患整改挂牌单位未完成整改的企业,不得享受当年度财政扶持政策。
二、鼓励企业优化提升,做强做大
1、创优创牌奖励。新创国家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不含司法认定) 的企业,奖励100万元;新创中国出口名牌产品的企业,奖励50万元;新创国家免检、免验产品、省名牌产品、省著名商标、省知名商号、省出口名牌产品的企业,奖励20万元。在产品出口国(地区)注册商标1只,奖励注册企业1万元。
同一企业同一年度获得同一级别不同荣誉称号不重复计奖,获得不同级别称号的,按最高级别计奖。
2、先进装备资助。经主管部门备案或核准的工业技改项目,投入全新先进生产设备100万元以上的,并按期(2年内)竣工投产的,允许类技改项目给予设备投资额(已抵扣进项税额除外,下同)6%的资助,传统产业提升、新兴产业培育和鼓励类技改项目给予设备投资额10%的资助,限制类、淘汰类项目不予资助。列入县级、市级、省级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的,另加设备投资额0.5%、1%、1.5%的资助。同一企业先进装备资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3、上规模企业特别贡献奖励。
销售规模奖。首次年销售收入(以统计口径为准)超过1亿、5亿、10亿、20亿、50亿元的,分别奖励企业法定代表人5万、10万、20万、50万、100万元。
亩均税收奖。占地5亩以上或年入库工业税收(仅包括工业企业所缴的纳入财政总收入口径的国、地税和水利基金、教育费附加,不包括查补税、减免税、退税、下同)5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亩均入库工业税收达到5万元以上的,按企业占地面积给予每平方米3元的资助;年入库工业税收100万元以上且亩均入库工业税收超过10万元的工业企业,超过部分按5%的比例给予奖励。经浦江开发区或乡镇(街道)备案的租赁工业企业,税收可计入出租企业,奖励资金由出租企业和承租企业按税收比例分成。
纳税升级奖。入库工业税收首次超过500万元的工业企业,奖励企业法定代表人20万元;入库工业税收首次超过1000万元的工业企业,奖励企业法定代表人50万元。
纳税贡献奖。2010年起,连续三年入库工业税收超500万元、1000万元,且每年增幅在8%以上的,分别奖给企业法定代表人100万元、200万元。
新兴产业扶持。注册资本500万美元或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LED、太阳能光伏及变频节能等高新技术企业,2010年、2011年按企业上缴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的50%给予奖励,2012年按企业上缴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的30%给予奖励。
亩均税收奖、纳税升级奖、纳税贡献奖、新兴产业扶持不重复计奖,按奖励最高额予以奖励。
4、企业上市奖励。企业上市培育期3年内,企业所得税实际入库环比增长15%以上的,其增长超出15%部分的地方留成,经批准后以财政支出形式返还给企业,扶持企业发展。企业申报上市所支付的有关费用,经税务部门核准可纳入当年税前成本。
企业上市前按上款享受的扶持资金所有权属政府,由上市办、县财政局与企业签订培育上市协议,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在三年内、新设立股份公司在5年内上市的,无偿让渡给企业,如在规定期限内未能上市的,取消扶持政策并收回所有上市优惠。
企业实现境内外主板、创业板上市,募集资金80%以上用于本地投资发展的,一次性给予200万元的奖励;境外上市企业,需提供有关上市及募集资金进入境内公司的证明,并经有关部门确认。对于实现买“壳”上市后将其公司注册地迁至县内并纳税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00万元。
三、鼓励企业节能减排,安全生产
5、节能减排、安全生产装备资助。设备设施投入20万元以上的安全生产、消防、节能降耗、减排、采用国际先进标准促进技改的项目,经备案核准或相关认定,按设备投资额的10%给予资助。
6、节能降耗、安全生产项目奖励。工业企业实施清洁生产项目并通过省级及以上有关部门验收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获得省级及以上节能项目专项资金补助的企业,按补助资金的50%给予配套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
对获得国家“环境友好企业”和浙江省“绿色企业”称号的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20万元和10万元的奖励;对被列入国家级、省级循环经济试点或示范的工业企业,并经有关部门验收的,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获得国家、省安全生产标准化的企业,分别奖励20万、10万,开展安全生产规范化建设并经验收的企业,奖励1万元。
7、节能产品奖励。对节能产品被列入国家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目录和浙江省节能技术、产品推广导向目录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和5万元的奖励。
8、能耗达标奖励。对有国家或省能耗限额标准的行业,经技改与提高管理水平,市级以上有关部门检测达标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
9、新型墙体材料奖励。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通过省级验收的,奖励5万元;列入省级新型墙体材料生产示范企业的,奖励10万元。被认定为省级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的企业,设备投入按节能技改项目标准给予资助。
四、建设公共服务平台,推进产业集群发展
10、工业服务机构创办资助。为工业发展提供研发、设计、检测、实验、担保、科技中介、专利代理等业务的公共服务机构,运行正常的,经有关部门认定,设立当年给予5万元的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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