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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政办发〔2010〕25号
浦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推进农村村民建房审批
提速增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了进一步推进城乡统筹发展,改善农民生活条件,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浦江县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试行)》以及《关于加快农村住房改造建设深入推进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精神,经县长办公会议研究,现就进一步推进农村村民建房审批提速增效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目的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解放思想,创业创新”,按照城乡统筹发展的要求,以加快农村住房改造建设,深入推进新农村建设,规范农村村民建房为目标,简化审批程序,减少审批环节,进一步便民利民,服务农村群众,改善农民生活环境。
二、农村村民建房审批原则
1、程序合法原则,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权限审核审批建房用地,未经审批一律依法查处。
2、符合规划原则,即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
3、节约集约,限额安置原则,充分利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审批面积按《浦江县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进行限额管理。
4、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审批程序要公开,审批对象要公平,审批结果要公正。
5、提高效能原则,简化程序,提高办事效率,更好服务农村群众。
三、明确农村村民建房审批有关单位职责
1、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职责:负责对村级上报材料真实性进行核查;负责审查是否符合城乡规划;负责对用地情况进行审查;负责对是否符合《浦江县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建房条件和限额标准进行审查;负责对村建房指标的安排、是否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是否公示、群众是否有异议等情况进行审查;负责协调解决审批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整理农村村民建房用地报批材料并建档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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